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的土地征收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的土地征收制度陈文桐(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沈阳110032)【摘要】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征地是必然趋势。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关于土地征地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公共利益,对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也作出了更符合国情的规定,并对保证后备耕地质量加数量有了新的规定,这些变化对新时代国家和地方整体经济发展大有益处。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扌卜偿后备耕地资源[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829(2020)06-059-0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面积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征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激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反映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其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条款有较大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如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一、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为了国家整体经济建设布局的需要。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次界定了“公共利益”,但并不具体,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最终导致相关条款无法起到有效地约束征收权的作用。
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接■上页)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工作时,对于自然资源的定义相对模糊,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漏洞,引起权属纠纷。
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即在一定时间和技术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总称。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国家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征收准备、征收实施、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收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征收工作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五)保障民生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征收准备第四条征收前,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当制定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征收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征收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征收许可证、征收公告等。
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八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征收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核实,确保征收范围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评估,并依法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支付到位。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方式,并按照安置方案实施安置。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整理如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一、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行使征收权,以达到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的征收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流程、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进行较详细的说明。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与含义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将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依法收归国有,以供国家、集体或个人进行利用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对象和目的,土地征收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等。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如果土地的使用者确有需要,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就需要对土地实施征收。
2、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施征收的行为。
征收是政府依靠法定程序获得对土地实际支配权、使用权的一种手段。
征收的土地由政府或公众利益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进行征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补偿。
通过土地征收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
2、保障农民权益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土地被征收者的意愿,充分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合理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补偿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保障农田质量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田质量原则。
国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国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国家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并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征收范围。
国家土地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范围;2. 国家安全、国防需要用地的范围;3.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用地的范围;4. 国家文物保护需要用地的范围;5.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需要用地的范围。
二、征收程序。
国家土地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立项,征收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后立项;2. 公告公示,征收部门向社会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3. 协商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4. 审批批准,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5. 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并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三、征收补偿。
国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对于征收补偿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征收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及时。
具体包括:1. 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征收范围、土地性质、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2. 安置补助费用,对于被征收人的安置,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3. 生活补偿费用,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偿费用;4. 其他补偿费用,针对特殊情况,征收部门可以给予其他补偿费用。
四、监督管理。
国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具体包括: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投诉举报,对于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公众可以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3. 法律保障,对于土地征收中的法律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规范分析1. 征收内涵的界定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一般认为,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
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征收的主体只能为国家,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而非具体的主体,实践中,征收权皆由政府来行使。
第二,强制性。
征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
第三,补偿性。
国家对于被征收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是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从这个角度讲,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
第四,公共目的性。
“公共目的”使征收具有了合法的理由,是征收实施的前提条件。
国家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即为违法。
近代以来,国家虽依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同意即可将他人所有的财产征收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但一直受到公共目的性这一限制。
第五,客体的广泛性。
各国法律均未特别限制征收的客体,一切财产都可成为征收的客体,这里的财产为广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权利)。
征收、征用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收买;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使用。
也就是说,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
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
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照价赔偿而非补偿。
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
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
征用一般在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种。
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设施建设等。
农用地则是由国家统一划定农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等。
二、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租赁、土地出让等方式取得,用于投资建设不同性质的工程和项目。
而农用地的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对于农民而言,承包土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以法律赋予农民的,在一定时间内大规模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用途的权利。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通过承包土地实现农业生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农村经济。
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益,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30年,到期可以继续自由承包,并且允许流转,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和程序的限制,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包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公平合理补偿、协商一致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安置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
总结起来,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将土地所有权划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分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益。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保障他们的权益。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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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姓名:曾强单位:江西应用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11土管01班摘要: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根据历史发展形成的,符合了一定的中国土地国情,并且有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
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好多问题,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很多缺点和不足。
为此本论文通过分析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以及征收程序,借鉴国外发达资本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其中的弊端,提出完善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和方法。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一、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第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现状和征收补偿办法(一)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
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自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在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虽然允许在征地补偿费过低而不能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总额可以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上限),但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也存在着差异。
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国务院出台了专门的管理条例。
尽管补偿标准的上限有所差异,其补偿费用计算的基本原则与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一)发布拟征地公告(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三)组织征地听证(四)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五)征收土地公告(六)征地补偿登记(七)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十)交出土地四、国外征收制度的借鉴综观世界各国(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征地补偿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810年3月8日历史上第一部《土地征用法》在法国公布后,世界各国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都不断完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系统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则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为了有效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保障中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美国的宪法规定,非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如果因征地必须对土地所有者实行公正的补偿。
通常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充分考虑到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
同时,也考虑了因征地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如果土地所有者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时,还可以继续提出要求,从而获得较为满意的价格。
但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认为补偿金支付过多,也可要求法院裁决土地所有者退还部分补偿金。
这体现的是征地价格不是单方意志来确定的,征地双方均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最终取得双方都能承受的价格。
(二)英国英国对土地征用补偿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争议的处理等。
具体来看,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是: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2.征地时,由于必须将征用土地与当事人的其他土地划开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3.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4.当事人被迫迁居别处或到其他地方经商所需要的合理费用。
此外,还有经营外损失费的补偿。
5.由于动乱而受到的损害,即对于拥有者特殊经济利益的干扰和相关范围的影响,由于有害影响受到的损失;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当事人对所有权重新确认时,在测量确认和产权登记方面所需的花费,以及可能缴纳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等;7.对当地民房的征用要给予补偿。
除了上面提到的补偿费以外,在英国,当农民因征地而离开其农场时,还能获得一笔农场损失费,前提是:他对被征农地的使用期至少还有3年;使用权的灭失是因为强制性征地;3年之内又开始在英国另一家农场从事农业生产。
英国计算补偿价格的时期确定在征用者进入土地(在取得权利前实际占有)的日期。
如果有些土地在征用之前因要转为公用事业开发地而造成的地价上涨,原则上补偿价格不包括这一部分。
但是,某些合理的上涨可以考虑。
英国设有专门的土地法庭,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
英国土地法庭主要是根据下面的原则裁决补偿金额的:在征用是强制执行的事实下,没有补偿费;地价将采用自愿购买者在开放的市场上购买土地所需支付的数额;假如征地目的需要法令认可,那么将不考虑对于任何目的土地特殊的适用性或适应性;以不合法的、有害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或有害于公共卫生的方式使用的地产,其价值不予考虑;假如一块特定的土地由于缺少市场卖不出去,不能确定其市价,则补偿费可以参照相当的地块给予占有者合理成本确定。
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未被征地的地价的折旧确定补偿费也是有效的。
五、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弊端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新形势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不仅征地补偿金额低,而且补偿的内容过窄,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我国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民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种按“产值倍数法”来确定补偿标准极不合理,既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市场定位的原则,又无法适应征地实际中的各种类型的要求,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弹性空间大,主观性强,容易发生扭曲。
同时,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范围过窄,只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没有考虑农民土地的预期收益。
笔(二)征地补偿方式单一目前,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我国大多数地方以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而货币安置是低水平的生活指向性安排,没有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训,在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留下了隐患,因而也时常引起征地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混乱尽管我国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国家要将土地补偿费交给集体,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如何处理补偿费。
这一制度的空缺,为地方官员和集体干部谋取自身利益提供了经济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