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浅析美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补偿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美 国土地 征收公正补偿原则 的含义 。美 国联邦宪法第五 . 修正案规定 : “ 非依 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 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 、 自由或财 产 ; 没有合理补偿 ,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该修正 案确立了土地征收 的公正补偿原则 。所谓 的公 正补偿原 则是指 国家根 据公平市场价值对 于被 征收对象给与补偿 。而所 谓公平市 场价值 ,是指买卖双方 在无强迫情况下 ,经验丰富 , 信 息灵 通的 买方愿 付 给卖方 之财 产 的价格 。美 国法 院判 决 , 个人有权 获得相对于被征 收财产而言 “ 完全和严格 等同” 的补 偿 ,使之在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征收时 同样 的地位 。 2 对 美国土地征 收公平补偿原则 的评价 。美 国土地 征收 的 . 公平 补偿 原则并不是完美 无缺的。相反 ,在实 际应用 中,有着 许多值 得探讨的 问题 。首先 ,公正补偿不等 于完 全补偿。其 中 争议最 多的是搬迁者 的主观 利益。如对征收 土地 的感 情依 附, 使用 上的便利性 ,搬迁 的成 本等。 以公平市场价 格为标准必然 将这 部分利益排 除在 外。其次 ,很多财产是 没有 市场的 ,不能 以公 平市场价格衡量 。使用 上述 的替代价格是否 科学 ,其究竟 能在 多大程度上反 映被 征收对象的价值 尚未可知 ,并且替代方 法 的操作往往 较为复杂 ,十分不便 。 尽管 如此 ,公平 补偿原则还是有 着极其坚实 的生存土壤 。 方面 ,尽 管公 平补 偿也许 并不 充分 ,但 是 不充分 的补 偿却 能够有 效避 免道 德风 险 。完全 补偿 可能 会导致 土地 所有 者对 土地 的过度投 资,以期 未来能获得 的补偿大 于投资对他 的实 际 价值 。同时 ,完全 不补偿将会使征地行为成 本低廉 ,导致政府 滥用 征收权限 ,不利于 财产权利的保护 。从 我国 目前的情况来 看 ,补偿不足是 当前 土地 征收 问题 的主要方 面。从实现约束政 府滥 用征收权 并且有 效避 免道德风 险的 目的来看 ,公平补偿 原 则不 失为合理有效 的方法 ,兼顾 了公平与效率 ,值 得我们学 习
美国土地征收中的事先程序

Vol.33No.10Oct.2012第33卷第10期2012年10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事先程序概述Mathewsv.Eldridge案对美国正当程序革命具有最持久的影响力。
在对土地进行征收之前,需要评估该征收行为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Mathews案要求平衡以下几个方面的利益:(1)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私人利益;(2)现有程序错误地剥夺这类财产的风险;(3)任何附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价值;(4)政府的利益,包括附加过程所规定的财政与行政的负担。
通过对上述几个利益衡量标准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征收发生之前,公民有获得听证会的权利。
这种事先程序的必要性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公民财产权神圣是宪法所规定的至高无上的权利,随意地剥夺这种权利,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个人层面上看,其影响都是重大的;其次,在美国,财产权是民主理论、宪法规定以及自由观念等等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事先程序恰能符合这样的要求;再者,当运用征收权时,错误剥夺财产的风险相对较高。
保守估计,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每年有多达2000个征收行为都侵犯了财产权人的利益。
事先程序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这样的风险。
因此,在土地征收行为实际发生之前,以听证会的形式提供一种事先的程序,将会减少不必要的征收行动,同时,也将为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二、事先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事先程序的必要性在土地征收行动中,事先程序可以让美国公民明显获益。
在一些情况下,错误地剥夺财产权将会给公民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这种行为既威胁到了他们的宪法性权利,也破坏了他们的财产利益。
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错误的土地征收行动将会给有形财产带来不可挽回的破坏。
当产权人的土地被剥夺后,拥有者可能承受着不可弥补的伤害———土地的拥有者或许对于该片土地有着特殊的情感抑或其他主观感情,但是无论土地拥有者的主观价值如何,产权人所有权的圆满状态都被破坏了。
美国农地征收制度框架与宪法准则及启示

美国农地征收制度框架与宪法准则及启示作者:艾丹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9期【摘要】文章基于美国农地征收的制度框架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农地征收中制度的宪法准则与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并针对我国当前在推行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地转征收制度的不足,借鉴美国农地征收制度的一些经验,对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与重构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农地征收管制性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程序补偿机制【中图分类号】D97 【文献标识码】A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的形式确定农地征收的国家,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就明确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非依公平补偿,不得征收任何私有财产或土地为公共使用。
”第五修正案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农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这个制度设计至今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是美国农地征收制度中的最高规则。
美国联邦及各级政府依照宪法第五修正案比较好地设计了农地征收制度,征收者与农地所有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较少。
而我国与美国相比却是另一番景象。
国土资源部在2013年发布的一组统计数字中表明,仅2013年上半年我国农民或农村集体组织上访到信访部门的关于征地纠纷、违法拆迁的情况占到了上访案件总数的80%,这显然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这80%的案件中有一半涉及到征地纠纷,有90%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在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因征地发生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60%以上,对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及农村地区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美国成熟的征地市场机制及良好的征地法治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美国农地征收的制度框架美国的土地有公有与私有之分,公有土地包括为联邦政府、州、县及市政府所有,但这部分土地在今天占有的份额不大,不到20%,而且份额随着土地的自由买卖在不断减少,其他的土地皆是归私人所有。
但在美国建国初期,绝大部分的土地都是归各级政府所有①,在19世纪西部大开发及后来的土地大流转运动中,政府所有的大部分土地均卖给了公民个人,美国各级政府认为土地的私人所有及自由流转能够提高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既可以带来生产收益,还可以带来资产增值,资产增值必须在交易、流通过程中才能实现。
农村土地整治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

农村土地整治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规划、整合、整治和提升,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环境改善,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中国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农业国家,在农村土地整治制度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农民权益保护、政策与法律、决策制定等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农村土地整治制度进行对比。
一、土地权属在土地权属方面,中国的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允许流转。
而在美国,土地是私人所有制,农民可以自由买卖、租赁土地。
这种制度对比直接影响了土地整治的路径和效果。
二、农民权益保护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中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土地整治中得到合理补偿,并享有农村土地增值收益。
比如,农村土地征收实行“先补偿、后征收”,农民可以获得土地被征收前的补偿费用。
而在美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更多保护,他们可以通过私人合同、土地租赁等来确保自己的权益。
三、政策与法律中国农村土地整治侧重于政府主导的规划和实施,通过土地征收与转让等手段,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政府会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经营。
而在美国,农村土地整治更加市场化,政府的作用较小,主要依靠市场规则来调节土地的流转和使用。
四、决策制定中国农村土地整治是由政府主导,政府下发的命令和指示对土地整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
而在美国,农村土地整治的决策制定主要由土地所有者、农民和相关行业组织决定,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在农村土地整治制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国农村土地整治注重政府的引导和调控,通过政策和法律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
而美国则更加市场化,重视土地所有者和农民的自主决策,依靠市场规则来调节土地的使用和流转。
不同的制度有利有弊,通过比较和借鉴,可以从对方的经验中汲取教训,提高农村土地整治的效率和质量。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英国:起源于 18世纪,经 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德国:起源于 19世纪,经 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日本:起源于 20世纪初, 经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中国:起源于 20世纪80年 代,经过多次 改革,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土 地估价制度
德国: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 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 护
英国:公平原则,注重土地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平衡
美国:市场价值原则,注重土 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日本:综合评价原则,注重土 地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评价
中国: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注重土地估价的公平性和透明 度
澳大利亚:市场价值原则,注 重土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
PART SIX
各国土地估价制度各有特点, 需要根据国情进行选择和借鉴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在国际上存 在差异,但基本原则和程序相 似
土地估价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 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
化进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 动土地估价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将更加完善和科学 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 技术进步将推动城市土地估价制度的发展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系
PART THREE
估价方法:市场法、 收益法、成本法等
估价对象:土地、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估价目的:税收、抵 押、转让、征收等
估价依据: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市场数据等
估价机构:政府机构、 专业机构、民间组织等
估价程序:调查、评 估、审核、公示等
美国:采用市场比较法,注 重市场因素
英国:采用收益还原法,注 重收益因素
美国现行土地制度分析

美国政府将数百万公
顷土地赠与贫困但勤
劳的美国人,是他们 宅地法》颁布后生
效的第一号授地证书
五.联邦赠地和军人售地
1785年西北法令和1862年宅地法规定了美国处理公共土地
的两种办法,即国家公开出售土地和无偿分配土地。除了这
两种形式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利用庞大的土地资源代替短 缺的资金投入各项公共事业,或者赠予各州用于改进各州的 基础设施
三.1785年西北法令以及相关土地出售政策的演变
1785年法令的全称是《1785年5月20日西部土地出售法》
1785年法令通过后,美国政府开始出售土地,这一时期主
要是大片出售公有土地。
四.宅地法的提出和实施
•宅地法直到1862年5月20日得以通过。法令规定:任何人、 不分男女,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申请获得160英亩联邦 土地:(1)系美国公民或已递交了入籍申请者;(2)年满 21岁,系一家之主或在美国军队中服役超过14天者;(3) 从未参加过反对英国之战争者。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只需缴纳 10美元手续费即可无偿获得160英亩联邦西部土地,连续耕 种5年即可获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除了宅地法之外,美国还通过了以下法令,处理美国公共土 地,这些法令可以说式宅地法的延续和扩大,从各个方面更 加完善了美国的公共土地制度。
拥有不动产 的业主依其 物业的评估 价值和税率 按年缴纳不 动产税,税 率由地方政 府确定,
当一项物业 没有所有者 或愿所有者 已经去世而 没有留下遗 嘱,也无法 确定继承人 此项物业即 收回国有
七.美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 美国政府管理土地的主要 机构是内政府土地管理局。 • 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对 联邦土地实行层层负责的 垂直领导,全国设13个区
国外土地征收救济的法律规定

国外土地征收救济的法律规定摘要: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当中,因土地征收产生的矛盾纠纷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为此,借鉴各国土地征收救济的法律规定,对于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具有一定的意义。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尤为突出,即便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完成之后,各国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土地征收依然是行政机关较为普遍的行政行为。
美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
美国土地征收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
美国宪法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美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和公共使用。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土地征收救济中同样适用。
合理补偿是遵循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包括对土地的直接用途和间接用途的补偿。
公共使用是征用土地的目的,征用土地必然是基于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
对于征用目的之争,仍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
美国土地征收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预先通告;政府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召开公开的听证会,以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起司法程序,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独立资产评估师,由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地补偿”价金数额;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取得被征收财产。
英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
英国制订了《强制征购土地法》。
该法规定,征地部门首先必须证明其征地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需要证明该项目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
美国耕地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耕地保护制度及其启示美国国土面积962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77亿公顷。
美国是一个从农村和农业发展起来的国家,19世纪初期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95%以上。
随着农业现代化以及高速公路网的建设,特别是随着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的开始,农村人口迅速向工矿业基地集中,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
到1955年全国城市人口的比重达到64%,1970年提高到74%,1990年以后城市化水平基本稳定在78%左右。
在实现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美国不惜占用大量耕地进行城市建设,从而导致优质耕地大量减少,自然风景和野生资源遭到破坏,粮食等农业产品生产能力降低,城市附近的开阔空间、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健康等多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人均耕地从城市化发展高潮的20世纪初期的1.13公顷以上下降到目前的0.59公顷。
为此,从联邦到州政府、地方政府设计了一系列政策和机制,以保护美国耕地资源。
一美国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一)美国的土地管理体系在美国,由内政部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土地,负责保护和管理美国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还赋有管理国家文化、遗产资源等职能。
内政部下设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复垦局、地质调查局、地表采矿办公室、国家公园管理局、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和印第安人事务局等。
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
美国内政部负责管理联邦政府的土地及其地下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国家公园(主要分布于西部山区,如黄石国家公园、大峡谷国家公园、奥林匹克国家公园)、国家纪念物、历史古迹、自然保护区和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郡、市机构的土地、军事用地等。
美国联邦政府的国有土地包括地下矿产资源、水资源的出售、租赁的收入,是仅次于税收的第二大财政来源。
美国州政府的自然资源部负责开发、复垦矿业造成的土地退化,保护和管理本州政府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主要管理包括州立公园、水资源保护区、水库附近地区,还有特殊景观地区和州政府机关及派驻郡、市机构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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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
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制度,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
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
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
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条件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
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
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
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公平补偿美国宪法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美国确立了土地征收补偿的计算标准是该土地被征收时的公平市场价值,所谓公平市场价值是指买卖双方在无强迫情况下,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的买方愿付给卖方之土地的价格。
通常,在估价过程中不考虑所有人对其土地所定的私人价格,但如果该土地适用于专门用途,比如教堂、学校、公园或类似的用途,有时也会考虑个人估定的土地价格。
在此也不考虑征收者的估价,如果被征收土地特别适合某种公共用途,那么估计其价值时应考虑到这种用途具有的价值。
在一般情况下,除征用部分的补偿金,所有人也有权获得对未征用部分的损害赔偿金,这些赔偿金通常称作可分的损害赔偿金。
对于市场价值的估算方式,包括市场数据或可比较的销售方法、经济或价值方法、收入方法、物品替换方法、开发成本方法等。
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通过司法程序具体确定补偿的标准,基本上保障了补偿标准计算的公正。
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即不仅要补偿被征收土地的现有价值,而且还要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
在土地征收补偿时,必须考虑补偿因征收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除了公平市场价值这一补偿原则之外,美国各级法院在判例中还根据“衡平法”的原则发展出一些其他的补偿规则1.主要针对被征收土地地块附近剩余的非征地有害或不良影响的补偿;2.主要针对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从而导致生活发生混乱,由此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费用的干扰补偿;3.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三)公共使用目的美国联邦法典中虽然规定了征收作为联邦政府部门取得土地及不动产的手段之一,但是并没有列出一个公共利益的清单。
“从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政府机关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军事用地、重大水利设施用地、纪念馆用地、教育用地等都是明确的公共利益用地。
从美国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确定是否公共利益用地的先决条件在于用地要求是否由政府或公共部门提出,而政府征收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由法官来做最后的裁定的。
当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的意向时,如果土地的所有者对于提议的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质有异议时,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定。
”美国对公共使用目的的内涵有着宽泛的理解。
1.公共使用排除政府利用权力损害某人利益使另外一人获利。
但是公共使用也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用于公共或供给一般公众使用。
2.在1984年的“米德基夫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自从1954年以来首次明确阐述了“公用”的含义。
1967年《夏威夷土地改革法》规定,在需要开发的地区租用五英亩以上的租户可以通过征收而获得土地的产权。
最高法院注意到夏威夷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因而一致维持了法案的合宪性。
尽管纯粹的私人征收将构成违宪,最高法院发展并适用了极为宽松的“米德基夫标准”:“只要征收权的行使与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法院就必须判决征收符合公用目的。
因此,议会可以行使十分广泛的征收权,以促成私人工厂的建造或推进土地改革,而法院对于公共用途的立法判断给予高度尊重,往往将审查标准保持在最低水平。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要求,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各州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与物权相联系的是对财产的征收。
财产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无偿征收,即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无偿征收民众的财产,但这种征收非常有限,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约,近年来也比较少见;第二种是有偿征收,是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并转为公用的行为。
美国为建设或其他用途征收公民拥有的土地,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以土地征收为例,长期研究该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向记者表示,按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即使是有偿征收,也要符合三个主要条件,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
正当的法律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政府预先发布土地征收的通告;对土地进行评估;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要求法院处理;法院裁定最终解决方式。
公平补偿指对买卖双方都公平,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价值依据。
例如,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可以得到相当于自己自愿出售其不动产的价格赔偿,而开发商的利润将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随便介入,更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任何一方受到欺诈或伤害,都可以到法院起诉。
公共使用一般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科学及文化教育设施。
但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另一些少数人使用,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 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
正是这些明确的法律,使美国的许多征地和财产争夺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周大伟举了个例子,在美国圣何塞市,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方先生和妻子拥有一家商场75%的土地所有权。
2002年,市政府认定该商场为“荒废区域”,并以“公众利益”为由予以征收,转交给一家地产开发公司。
方先生随即把对方告上法庭,法庭最终裁决,市政府的强制征收不是为了公众利益,属违法行为。
周大伟表示,美国在法律上对物权的保护,使一切相关争端都可依法进行,避免了财产的流失和被强者侵犯,使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手段,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权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三、依法实施旧城改造美国实施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是《重要空间法》,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征收。
强制征收是政府无须财产所有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利。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使用其强制征收权,所有人无法阻止此征收,但是可以获得财产补偿。
《重要空间法》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绝对公共利益项目如国防、水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建设。
可是随着一批美国城市开始逐渐老化,对旧城区进行翻新改造成了很多地方政府面临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作出裁决,扩大《重要空间法》,特权范围,允许地方政府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开发商联手对颓废的旧城区强行征收并进行改造。
此特权随后继续不断扩大,可征地从颓废的旧城区拓展到老旧商业区。
1962年,在纽约市长的带领下,纽约港务局开始了对世界贸易中心大楼的征地活动。
代表几百家店家的西下城商人协会对此征地行为作出了上诉。
在被纽约上诉法院驳回后,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1963年12月对此上诉予以驳回,在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赔偿程序后,世界贸易中心大楼终于得到了建设。
大法官的意见是,该商业区毗邻华尔街和纽约港,该地段是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象征,世贸大楼的修建将吸引全世界对美国的投资,会给纽约乃至美国带来更大的繁荣,而几百家店铺不能够做到这一点。
四、通过司法程序达到房屋征收动态平衡从司法角度来看,美国面对拆迁难题采取了不求完美但求进步的态度。
“重要空间法”保证了居民上诉和对拆迁理由提出质疑的权利。
美国司法学院是代表普通居民对拆迁特权滥用进行上诉的一家著名民间法律机构。
该机构肯定“重要空间法”中因水电、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国防等公益事业进行征地的特权,但是对地方政府因经济开发而滥用拆迁特权提出质疑。
除了美国司法学院以外,美国还有多个民间组织和法律机构代表居民对征地特权滥用发动攻击,这就形成了代表政府的为政府征地特权辩护的律师团和代表居民的民间法律机构的两大阵营。
总的看来,美国地方政府和居民就政府征地特权的法律纠纷各有输赢,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的态势,这种态势导致了各地方政府在启动征地特权时更加小心翼翼。
法律程序既对居民权益进行了保护,又保证了居民在败诉的情况下对政府的正确征地理由作出迅速合理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