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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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印度和中国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两个大国,在发展中都面临着城市扩张、工业化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土地征收问题成了政策和经济改革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印度 1894年的《土地征收法》(1985年修订过)和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比较中国与印度在土地征收及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实践,总结两国土地征收赔偿的特点,得出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得到改进当前土地征收政策的建议。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土地改革的法律都由各个邦单独制定,唯独《土地征收法》是一部联邦性法律。

一、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一)印度土地征收补偿原则1.补偿对象原则根据印度法定赔偿标准,只有对特定资产拥有正式法律授予权的授权人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这些人常常被称为“利益人”。

在征地补偿中,“利益人”即指对土地拥有权利或者有法律认可的权利的主张权的当事人。

此利益可无条件获得,或是土地本人所有者,或是部分拥有者,如承租人,执照持有人或地役权所有人。

只要是对补偿金的提出权益的人都被视为“利益人”,哪怕他们的提出最终不成立。

对于那些对土地有物权的当事人,就算他们不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主张,也同样被视为“利益人”。

根据《土地征收法》,无地雇农,技工以及林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利益人”,并无法根据被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无收入而得到任何补偿金。

2.补偿形式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款允许但并不强迫以土地赔偿土地的赔偿形式。

3.补偿估价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运用“市场价值”,而不是比其估算价值更低的其它方法进行赔偿些条款,例如30%的额外费用(“赔偿费”)、利息、搬家费以及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害赔偿。

两者在标准方面的根本差异归结为对于前景的展望。

4.补偿范围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没有对公共财产资源赔偿做出规定。

在印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公共财产资源对于当地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生计至关重要。

由于对于这些资源取得的习惯性及非法性,法定赔偿规定则在印度不适用于这类公共财产。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

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并对征地补偿机制的重构作出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制度重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地征收势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农地征收涉及到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能兼顾公平、合理、规范,那么会造成三者间的矛盾,甚至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

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小、补偿方式单一,只有从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进行重构改进,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征地的社会公平程度和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具有几项特征:一是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驶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二是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三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利;四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五是土地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个人有权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虽经过多次的修订,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征地补偿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相关补偿条款,但是对征地补偿的原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补偿的主体没有明确划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法律对农嫁居、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各地只能够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方案,随意性比较大。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和 《 地 管 理 法 》 二 条第 4 土 第 前 被 征 收 单 位 平 均 每 人 占有 耕 地 的 数 量 计 算 。每 一 个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收 前 三 年 平
接 地 补偿 , 存地 补偿 , 损 地 的 补 偿 均 未 列 入 补偿 范 围 。 残 通

项 调 查 表 明 . 目前 中 国 每年 国有 土地 收益 流 失 至 少 在
10亿 元 以上 . 地 农 民 总 数 在 4 0 0 失 0 0万 人 左 右 , 年 还 以 2 o 每 0 多 万 人 的 速 度增 加 。 成 失 地 农 民 权 益 受 到 不 同程 度 的损 害 , 六 生 活 困 难 。 目前 我 国 土地 征 用 补偿 制 度 出现 的问 题 是 :
地 的 补偿 费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助 费 以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进 行 探 讨 和 研究 。 土地 补偿 制 度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按 照 法 定 的 制 度将 农 民 或 集 体 的 土 地 强 制 性 的收 归 国有 , 给予 农 民一 定 补 偿 的 制 度 。 并
维普资讯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王 键 鹏 黄 威 娄 源成
( 南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2 0 河 0 4级 )
随着 城 市经 济 的发 展 和人 口数 量 的 增 加 ,城 市 规 模 和公 共 设施 的不 断扩 大 和增 加 ,土 地 征 收 无 疑 成 为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在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规 制 下 ,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实 题 和 违 法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下 以 近 年 来 较 为 常 见 的 “ 整 为 以 化 零 ” “ 租 代 征 ” 两 种 常 见 的 规 避 法 律 的 手 段 为 例 略 作 和 以 这
要意 义。
关键词 : 地征收 ; 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完 善 ; 民 权 益 保 障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2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00 17 -1 8 2 1 ) 10 6 —2 的, 以租 代 征 行 为 则 是 当 然 的违 法 行 为 。
N O. 1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 d n r
21 年第 1 01 1期
土 地征 收制 度 研 究
论 我 国农 村土 地征 收及 相 关 问题
詹 勤艳 杨 志敏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l 2 ) 西 重 O 1 o
为国有 , 这一过程 势必会使农 民的权 益受损 , 果滥用 , 会威 胁到 农 民最基本 的 生存权利 。合理 的征 收必 须依 靠一套 完 如 将
整 合 理 的 制 度 , 而 我 国现 行 制 度存 在 诸 多不 足 , 然 因此 , 各 方 面 分 析 、 善 征 收 制 度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稳 定 大 局 的 重 从 完 对
l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征
我 国实 行 土 地 所 有 权 归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基 本 制 度 ,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2 6 卷第 1 期 2 0 1 3 年1 月
长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土地 的安 置补 助费用 。但 是许 多农 民 , 没有 其他 生存 的技
能, 失去 土地就不仅 仅意味着失 去 了生产 资料 , 也 意味着失 去 了就业机会 , 依靠 一次性 的安置补助 费用 , 根本无 法为农
的做法 , 在一定 程度 上损 害 了权 利人 的利 益 。因为在 实践
中, 许 多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的人 民政府授权 市 、 县 人 民不 会超 出《 土地管理 法》 这 一标准 。对于处 于弱势一方 的土地
使用权 人而言 , 他们 只能被动 的接受 , 这是对 权利人 的一种 无形掠夺 。 ( 二) 政府负责规定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不科学
标准的原则 这就使得我 国的土地征 收补偿标准无据可依 , 随意性 比较大 , 而且各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 比较混乱。
( 三) 城 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同地 不同价现 象 征 收补偿 中为什么会有同地不 同价现象存在 , 其最本 质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征地补偿测算标准不合理 , 补偿标准偏低

不 同价 , 对被征地农 民有失公平 。例如 山东省南 水北调_ T程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 , 为该耕地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这一问题牵涉到农民的基本生计和利益保障,也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领域。

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面积锐减,征收问题逐渐成为矛盾的焦点。

尤其是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给予他们公正的补偿变得至关重要。

其次,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征收程序不够透明,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因此,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的研究十分必要。

第三,对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过渡。

在过去,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往往扮演着控制者的角色,而农民则被动接受征收并面临赔偿不公的问题。

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角色逐渐由控制者过渡为监督者。

通过深入研究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可以为政府职能的过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然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差异,因此研究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案例和经验,以全面把握问题的本质。

此外,土地征收与补偿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对研究者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因此,研究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研究方法。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对各地区的实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的共性和差异。

其次,通过深入调研和案例分析,探讨土地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完善农民参与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的机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最后,推动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可行性。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3篇)

第1篇题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XX县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XX县为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2.1 补偿标准不合理2.1.1 补偿金额偏低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额普遍偏低,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2.1.2 补偿范围狭窄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财产不予补偿,导致农民损失较大。

2.2 补偿程序不规范2.2.1 征地公告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部分公告内容不完整,导致农民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了解不足。

2.2.2 征地程序不公开在实际操作中,XX县部分征地项目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3 补偿分配不公2.3.1 补偿分配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去向不明,导致农民对补偿款的分配结果产生质疑。

2.3.2 补偿分配不均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被少数人非法侵占,导致农民补偿款分配不均。

三、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3.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

缺陷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缺陷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公共 目的而 强制地 取得 自然人 和法 人 的财 产或财 产
权利 的行为 。征 收直接 表现 为对 民事主体 财产权 的
剥夺 。 [ ’ ’]
而关 于补偿 , 在公 法 上 的损 失 补偿 与私 法 上 存
的损 害赔偿 之分 , 二者 的主 要 区别 在 于 前者 为 国家 公权力 行使 的范 围 , 者 则 是 有关 民事 主体 上 违 反 后
第l 0卷 第 2期
21 0 0年 4月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n lo u n d n nv ri f eh oo y S c l ce csE io ) o r a fG a g o gU iesyo c n lg ( oi ine dt n t T aS i
权利义 务 的问题 。公法 上 的损 失补偿 包括 立法上 的
征 收补偿争 议 , 理时稍 有不慎 就会 引发群体 事件 , 处 成 为社 会稳 定 的隐 患 。因此 , 当对 农村 土 地 征 收 应 补偿 制度缺 陷进行 审查并 寻找 完善 的路径 。

损失补 偿 、 政上 的损 失 补 偿 和 司法 上 的损 失 补 偿 行 三种 。 由于 土地征 收补偿 性质 主要 为指行 政上 的损 失补偿 问题 , 也 涉及农 民民事 权益 的保 护问题 , 但 因 此 , 切地讲 , 确 土地 征 收 补偿 兼 跨 了公 法 和 私法 、 实 体 法 和程序法 的领 域 。
等法 律法规及 其他 一些 规范性 法 律文件 中。在 某 些 省 、 , 京、 市 如北 上海还制定 了征 收土地 的地方规定 。 上 述规定 反 映了我 国征地补 偿制度 以牺 牲农 民
利 益换 取城市 发展 , 对农 民利益 缺乏保 护 , 在诸多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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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沙春羽(辽宁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营口,115000)[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国家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要,频频动用公用征收权,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尽管我国设立了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一些相关法律,但是现存的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很多缺陷。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最核心问题,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不科学的,不仅不能达到土地的合理利用,甚至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研究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以及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年产值;测算标准;安置补助费[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沙春羽(1977-),女,本科,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征地补偿测算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首先,以年产值作为征地补偿的测算标准不尽合理。

“年产值”是指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

年产值的高低会受到土地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影响,例如光、温、水等引述,还会受到社会经济条件例如农产品价格、耕作制度、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所以土地的平均年产值倍数为补偿标准的方法根本无法体现差异,明显地损害了失地人的利益。

其次,按照这条规定的最高补偿三十倍来计算,如果每亩地平均年产值一千元,农民也就只能拿到三万元的补偿费,这对于还要生存大半辈子的农民来说,远远不够。

在实践中在征收土地时,政府所制定的征收土地补偿细则大多不会超出《土地管理法》这一标准。

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他们只能被动的接受,这是对权利人的一种无形掠夺。

(二)政府负责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不科学《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掌握着补偿标准的权利,这种“权利下放”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因为在实践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自己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没有上位法的约束,他们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伸缩性就会很大。

(三)征地补偿中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存在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地域的土地无论从农业地力来讲,还是从市场价值来讲都是相同的,然而现行征地补偿的标准与土地征收后的市场价格差异很大,特别是同一块土地,因征地用途的不同导致补偿标准不一样。

如基础设施用地与商业性用地补偿标准差距是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即同地不同价,对被征地农民有失公平。

例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由于目前水利工程占地是国家按有关条例,补偿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十六倍,这远低于同属国家工程的高速公路、高铁等补偿标准,从这明显地看出同地不同价现象。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存在的原因(一)立法上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土地征收补偿法,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如《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增加了补偿条款,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补偿标准。

虽然法规中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没有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

这就使得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无据可依,随意性比较大,而且各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比较混乱。

(二)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不能满足农民生存的需要实践中,大多数单位普遍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按照这种安置方式,农民将一次性获得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

但是许多农民,没有其他生存的技能,失去土地就不仅仅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也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依靠一次性的安置补助费用,根本无法为农民提供长期的生存保障。

许多农民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将为数不多的补偿款花光了。

(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同地不同价现象征收补偿中为什么会有同地不同价现象存在,其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与目前的土地制度规定有关,按照我国土地的用途,土地可分为集体所有的农地和国家所有的农地,其中集体土地只能限制在农业用途,如果用于非农业,则需要有国家征收。

这种把集体土地限制在农业用途的做法,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第26卷第1期2013年1月Vol.26No.1Jan.2013----32导致农地转移过程中带来的级差收益全部收归政府或用地单位。

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乡二元结构,把农民排除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之外政策的必然选择。

从这里可以看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采用不同项目和不同用途进行补偿造成了“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广泛存在。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建议(一)以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宪法中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更具有权威性。

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需要考虑我国的现状,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规定在宪法中。

所谓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是既要求公平地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要在此基础上公平地决定补偿数额和方式,又要借助于合理补偿内涵的不确定性,通过对其进行适时的解释,确保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与时俱进,与世界同行。

(二)在法律中统一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

青苗是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

征收土地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而实践中由地方政府自己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做法,往往不能公平补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在法律中统一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把地方政府的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赋予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该标准的权利,但无论其怎样调整,必须做到公平补偿。

(三)合理确定并保障安置费的发放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补助,设置安置费是希望确保被征地农民“劳者有其业”,但在实践的操作中却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如何确保安置费的切实发放呢?应该由征收单位暂时保管,如果其有能力可以利用该笔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营,对于有安置单位的可以选派代表进行监督其使用情况,没有安置单位的个人可以亲自参与。

增值的部分可以由征收单位和安置补助费的所有人协商之后按照双方均能接受的比例进行分配。

当然在征收单位保管期间,失地农民可以在不影响其经营的情况下随时使用该笔费用,如果遇到更加特殊的情况,应该在不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

(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就必须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状况,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来制定土地征收的标准,这种标准既要体现土地所有权价格,还要参考农民的实际损失和生活保障。

2.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应当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从而保障对土地的价格进行合理评估,组建成员要吸纳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土地评估师,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勘查评估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观正常交易价格。

(五)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合理制定土地征收标准是政府应当切实考虑的重要问题。

怎样是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呢?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应当区分城市郊区和原理城市的土地。

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场比较发达,对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格为主。

远离城区的土地,因为价格偏低,但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收益,所以征收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更应当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2.区别土地质量予以补偿。

对于农民投入大量精力的土地,其土地质量自然优于那些投入比较少的土地。

因此在进行补偿时应该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把农民的付出计算在内,这样才能给予农民心理上的满足感。

3.同一城市、同一类别的土地还应考虑区位因素。

如该土地的周边环境,靠近水库、大河等,土地的年产值自然要高于其他土地:同理该土地周边的交通状况良好,也会影响土地的价值。

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最后,除了要考虑上述因素之外,更应该充分考虑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物以稀为贵,对于如此珍贵的土地,我们在征收、使用它时,不仅要物尽其用,更应该体现它的价值。

参考文献:[1]王太高.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2]沈开举.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J].国土资源法律网,2009(11).[3]方金华.论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不足及对策[J].福州党校报,2007(3).[4]刘志,李江鸿.西北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述略[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6(7).[5]李集合,邹爱勇.土地征收补偿之同地同价的理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9(9).[6]田文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浅论[J].新农村建设与发展,200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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