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王云鹏)

2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是指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内 救济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对某一个行政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 以解决;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 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5 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中,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 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地位的 独立性,特别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 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运作时既不偏袒原告, 也不偏向被告。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二、以损害为前提 三、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 三 )
目 的 是 补 救 相 对 人
行政救济最实质的目的,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不停止的行 政行为的执行,而不管这种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 保护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在诉讼过 程中都必须服从。法院在未作出任 何裁决之前吗,具体行政行为不受 任何阻却”
论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法律救济

各 自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 ( 权力) 和应履行相应 的义 务 ( 职 责) 。第二 , 在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关系中 , 公务员的义务 之履行应优先 于权利之享有; 但公务员应履行之义务应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 , 这与传统 的公务员义务不确定论是截然
一
提 出了特别法律关系理论 。 别法律关系理论重新界定 了 特
公务 员 与行 政 机 关之 间的 关系 : 一 , 第 公务 员 与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关 系 不 再 以单方 面 之 “ 力 ” 权 为其 特 色 , 是 表 现 为 公 而 务 员与 行 政机 关 作 为在 法 律 关 系 中相 互 对立 的双 方 当事 人
系 国家 行 政 法 学 界 在批 判传 统特 别权 力 关 系 理 论 的 同 时 ,
、
行政 处分之法律救济的域外法考 察
( ) 政 处 分 之 法律 救 济 的理 论 基 础 一 行
行 政 处 分之 法 律 救济 的核 心 问题 是 公 务员 与 行政 机 关 之 间关 系 的定 位 。 当我 们 考 察 西 方 行 政法 理论 的发 展 史 可 见 , 务 员 与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关 系 在 理 论 形 态 上经 历 了一 公
21 0 2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a f Hu i o r lo be v ri o lc Unie st f Po ie y
M a . 01 r2 2 No. Se. o 1 6 3 rN . 2
第 3 总 第 16 期 2 期
论公务 员行政处分 的法律救 济
宪政 国家 的法 治 原 则要 求 一切 公权 力 的享 有 和 行 使 都必 须
区行政法 中的 “ 行政处分”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 为, 常“ 通 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 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推荐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处罚的力度,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处罚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法律制裁活动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备民事影响。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理,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基于法律依据,即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和依据进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处罚。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被处罚人改正错误。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履行程序要求,确保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违法行为的客观评判。
5. 量刑适度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相对合理,既不能过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也不能过轻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1. 事先告知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违法行为主体告知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2. 确认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采集充分的证据,确保对违法事实的准确了解。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数额、停业整顿期限等相关内容。
4. 监督和申诉: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申诉进行监督和处理。
论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模式的制度完善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 I C E 0C AL S I NCE S
No . 2 09 v, 0
第 1卷 7
第 6期
Vo .7 N06 1 . 1
论我 国公 务员处分救济模 式 的制度完善
郑 宇
( 州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 0 1
给予行 政处分 , 予 了工会 行政处 分权 ; 据 《 授 依 国有 企业及 和 国行 政诉 讼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四条 将 “ 若 第 公务 员 处
权 利保障是 西方 国家公务员制 度的一项 原则 ,其 中尤 以美 、 、t 国为代表 。它们 既是 当今 主要 的发 达资本 主 德 E 等 义国家 , 也是不同法系 的代表 , 中日 其 本则为二者 的混合体② 。 因此 , 些 国家 的公务员处 分救济制 度值得 我们参 考与借 这
机关 的具 体权 限等并无 明确规定 ,导致实 际操作 中随意性 很大; 申诉 只能 在本 系统 内部进 行 , 审裁 不分 离 , 缺乏 必要
( ) 三 司法救 济 难 以介 入
务 员处分条例 》 以下简称 《 ( 条例 》) 的颁布 , 实现依法 如何
题。
一
惩戒和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应当成为各界关注的现实课 的 中立性 、 公正性 等。
严肃, 处分方式不 太统一 , 甚至许 多事业单 位的纪律 处分也 严重行 政化 。
( ) 政 救 济 存在 缺 陷 二 行
复议 。 于行政机关 的内部处分决定 , 对 不能提起复 议。 行政 《
诉讼法》 第十二条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
分 ” 为内部行政行 为 , 视 皆排除 了司法审查 的可 能。 二、 国外公务员处分救济模式的经验与启 示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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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 和学 生合法 权益的行 政救 济
张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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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肖进中*张建**(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
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
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
“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②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
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
《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
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救济。
同年,人事部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可以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的途径。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1、影响到公务员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都有明确的救济规定,而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所有行为都在救济范围之内。
2、救济的途径。
(1)对于行政处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既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法》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奖惩暂行规定》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前者还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因为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故对于行政处分,其救济途径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
(2)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3)监察决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又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仲裁途径。
3、时限。
《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一个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三十日,因监察法的效力高于奖惩暂行规定,故救济时限应统一为三十日。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救济的时限为六十天。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行为无时限规定。
从保护公务员权益。
笔者以为其时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4、救济名称,救济名称五花八门,及不协调、统一,如“申请复核”、“申述”、“控告”、“申请复审”、“复议”,建议应相对统一救济名称。
5、救济的处理。
《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
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押。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述、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只有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政救济案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救济制度的弊端1、保证救济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裁判者不能“自己裁判自己”,裁判者必须在裁判过程中保持中立。
在上述不服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中,如受理机关为原处理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各国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较强的特权性和封闭性色彩,一般难以自发地进行自我反省,且在某些情况下,上、下级行政机关可能相互沟通,共同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若受申诉机关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由于受申诉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则公正性也难以保证。
2、《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但上面的分析可见受理程序语焉不详,受理机关的裁量权漫无边际,受理机关的责任不明确,这难免为搞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在行政管理中造成了一系列后果:(1)行政系统内部民主氛围不够,家长制作风盛行;(2)广大公务员明哲保身,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没有发挥;(3)反腐倡廉受到影响,集体腐败的“窝案”层出不穷;(4)行政效率低下,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①因此在民主法制机制尚不完备的我国,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救济制度,情况并不乐观。
三、我国行政诉讼排除对内部行为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因综观有关国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不外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
很多国家对于内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排除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排除对内部行为的审查,理论界认为主要原因为:(一)受到“特权关系”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逐渐扩张到监狱、学校等行政领域。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包含三种类型,即公勤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与特别监督关系。
狭义上的公勤关系指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
我国公勤关系承袭传统特别权力理论的做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颇能适合我国之传统背景,我国有着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实行特殊的人事制度,即国家对公民、单位对个人、上级对下级居于垄断地位,占据着影响和支配他人命运的有利地盘,所以对特别权力关系接受起来也就很容易。
在公勤关系中行政主体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为不能提起诉讼。
②(二)我国当初的考虑。
(1)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设有对内部行为的救济机制;(2)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工作人员的监督;(3)这类内部争议更多地涉及行政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4)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很晚,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不健全,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
③四、对内部救济完善的设想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日渐升温,认为应将内部行为,特别是与公务员的重要权益相关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
内部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目前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笔者以为内部行为主要与行政机关自身正常运转有关,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内部行为的某些人事管理行为,可“外化”为对社会的影响。
提高对公务员权益救济的实效,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以为,救济的途径可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的前提下,采取两种方法:或借鉴台湾的做法,扩大“行政处分”(行政行为)的概念,将一部分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或仍排除对内部行为的诉讼,但需要健全、完善对内部行为的救济,使救济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
(一)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使救济得以实现需通过一定的程序。
公务员寻求内部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申诉(包括申请复核、控告、申请复审等),法律对这种非复议和非诉讼的救济程序虽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审申请,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核申请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程序规定、时限规定和责任规定,但从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是对责任规定的严格性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差距就显而易见了。
笔者以为,应严格程序,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从受理、审理、重新作出裁决直至将结果送达诉讼人,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特别是明确并加大对申诉处理的责任,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体制和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
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地位低下,既无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
(1)可以考虑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监察机构仅对其上一级负责。
为保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实现行政监察机关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独立。
(2)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当既坚持独立自主,又注重协同配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