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救济制度及相关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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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望 的要求 而使得合同作为一种 有效 的管理 国家事 务的方式已 的合意 , 这种合同完全适 用公法 , 受行政法院管辖。因此 , 国 德 成 为现 代国家所具有 的一个普 遍的 、 日趋 增长的现象 , 这在行 的“ 政契约 ”公法契约 ) 行 ( 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合同。 政法学界 已成共识 。但 由于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 , 所以 在 日本 , 政合 同的概念 也是学术上 的而非实定法 上的 , 行 有 关行 政合 同的基本 理论 则显得较为混乱 。本文拟从中外行 所 以行政合 同的概念 因人 而异 。有学者认为行 政合同 ,是指 政合同 的界定方 式入手 , 明行政 合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 特征 , “ 说 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 目的 , 由复数 的对等 当事人之间的相 并试 图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我国行政 合同的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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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3月
辽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 n lo  ̄o igEd c t n lAd nsr t nI siue o ra fL a nn u ai a miit i n t t o ao t
Vo .3 No3 12 .
Ma 0 6 r2 o
行政合 同及其救济制度
邹冬 平
( 南京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 摘
204 ) 1 6 0
要】 行政合 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较 为重要的一种行政 管理手段 , 因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 关规 定 , 以, 关 但 所 有
行政合 同的基 本理论 则显得较 为混乱 。学术界对以下两点问题争议较 多: 、 一 行政合 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特征。二、 行政合 同的救 济
1聊 行政合 同是 “ 政主体作为 当事人 的合 3 ( 以行 私人实施 , 那么一般要受公法原则的约束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 缔结的合同。”1 同。 ”1 行 政合 同是 “ 政机 关为 实现行 政 目的缔结 的合 i 4 ( 行 的行 政协作 也可 以通 过合 同方 式进行 。

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第一节各国社会救助概况一、社会救助水平与各国救助标准尽管自19世纪末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险,很快为欧美各国普遍采用,大多数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不同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没有能够取代社会救助。

在20世纪30年代遍及欧美各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社会保险所起的作用还是不及社会救助来得重要。

如英国政府面对300万失业大军,在1930年和1934年连续颁布了两个失业救助法,扩大对失业者得救助范围。

在法国,主要也还是依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范围广泛的社会救助网来渡过难关。

美国著名的罗斯福新政,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以工代赈,即组织大批失业工人修建公共工程,这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手段。

社会救助以其保障的基础性和直面贫困与弱势群众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即使是最富裕的国家和最发达的社会也是如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式的变化,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又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社会救助水平问题在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或称公共援助)制度,以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因为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这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意义尤甚,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纵观一部社会救助发展史,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即社会救助的水平也应该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会救助水平一般用替代率来衡量。

它可以定义为救助金平均水平与相同家庭结构人群的平均收入之比。

表10-1 OECD国家社会救助金替代率(1992年数据)(单位:%)从表10-1可以看到,24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金的平均替代率分别为39%和57%,对有子女的救助对象提供的救助金比无子女救助对象高出18个百分点。

社会救济助理论认为,个人的预期收入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处于建立或改革之中的国家而言,其社会救助水平应设置为既能维持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致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合理层次上。

中法两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完善中国公务员救济制度为视角

中法两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完善中国公务员救济制度为视角
附 和 从 属 于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主 体 以 单 方 面 意 思 表 示 所 作 的 任何人 事行 政行 为对 公务 员都 具有 拘束 力 、确定 力 和 执 行 力 , 这 种 人 事 行 政 行 为 并 非 都 是 合 法 、 当 而 适 的 。 行 政 主 体 的 任 何 一 项 处 理 决 定 都 可 能 影 响 甚 至 侵 害 公 务 员 的 合 法 权 利 。 此 . 善 公 务 员 救 济 制 度 就 显 因 完 得 至 关 重 要 。 国作 为 行 政 法 的 “ 国 ” 在 公 务 员 救 济 法 母 ,
为 , 通 过 功 能 的 比 较 法 方 法 。 传 统 上 认 为 不 可 能 相 同 “ 在
为 行 政 职 权 的 行 使 者 而 被 法 律 严 格 控 制 而 对 公 务 员 本 身 可 能 受 到 的 侵 害 . 代 行 政 法 关 注 得 不 够 . 其 是 现 尤
在 转 型 期 的 中 国 更 是 如 此 。 际 上 . 务 员 作 为 个 体 依 实 公
权 力 在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 止 政 府 滥 用 权 力 。 保 护 防 以
公 民 。 f( ) 代 意 义 上 的 行 政 法 一 方 面 强 调 对 行 政 权 ”lp现 j5
的控制 、 一 方 面又 注重对 相对 人权 利 的保 护 。 这样 另 在

择 法 国
关 于 第 ~ 个 问 题 , 要 考 查 ~・ 比 较 研 究 的 功 能 。 需 下 “ 法 律 的 比 较 研 究 既 是 法 学 的 …・ 分 科 对 个 ( 较 法 学 ) 比 触 的 公 务 员 往 往 是 作
也 是 研 究 法 学 的 一 种 方 法 。 【( 文 的 “ 较 研 究 ” ”2 ) ]t本 比 是 指 研 究 法 学 的一 种 方 法 。各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内容 、 构 虽 “ 结 然 不 同 , 由 于 有 相 类 似 的 经 济 背 景 和 政 治 体 制 , 而 但 因 从 法 律 的 社 会 功 能 来 看 . 国 会 作 出相 同 的 法 律 救 济 措 各 施 。 [( 6美 国 学 者 兹 尔 辛 格 ( SS he ig r 据 此 认 ” ] 牾) P R..e lsn e )

论我国行政公开救济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公开救济制度的构建

定,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却很难寻求到强有力 的法律依据, 也无法 确知 自己应当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 ( ) 二 我国行政公开救 济制度存在 问题的成 因分析 首先是制度上 的不健全 , 制度上 的缺陷导致外部机制 的软弱 。 我 国 目前 的《 行政 复议法》 《 和 行政诉讼法》 实际上都未规定 当事人 可以 因为行政信息 申请被拒绝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我国的行政公 开制度从严格 意义上 讲缺少任何救济制度 。 由此 , 导致 了行政机关不 公开信息的行为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督和控制, 公众的知情权也无法 而
业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外 , 政 复 议 机 关 不得 拒 绝 。实 践 中 的做 法 主要 行 ”
是通 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 形式、 程序、 监督和 评价体系做出
规定。
虽然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 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 对于改善政府形 象、 提高政府行政工作效率、 防控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
应 当充 分 认 识 到 行 政 公 开 和 行 政 公 开 救济 的 重 要 性 。 正 是这 两方 面 的 原 因 , 成 了 当行 政 相 对 方 有 关 行政 公开 方 面 的 造
无 合 法 理 由拒 绝 其 中 请提 供 信 息 的救 济 途 径 等规 定 得 极 少 , 非 常 不 且 明 确 。 因 此 , 利 害 关 系 人 明 知 行 政 主 体违 反 了 行政 公 开 的 相 关规 0 当
开的 以外, 必须 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 。 行政公开制度作为现代 民主 国家的 一项基本制度 ,对于防控腐 败, 增强政府行为 的透 明度 , 高政府 的行政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作 提 用 。 国的行政 公开制度 已经有 了一 定的基础 , 中最重要的是 已经 我 其 形成 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主持 的机关报为核心 ,以 《 国务院公 报》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汇编》 等法定 出版物为依托的法律公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作者:贾建伟来源:《今传媒》2011年第05期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是保障制度中重要的制度,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本文首先阐述其基本概念,其次阐述了国外的主要国家的行政救济制度,最后总结了国外行政救助制度给我国的借鉴之处。

通过本文作者指出其借鉴之处包括:救助制度的法制建设;普遍救助与有侧重点的救助差异化;实施分层次的救助;要逐步让责任承担成为受救助的前提;通过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程度减少救助的支出。

关键词:行政救助;公共行政;借鉴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5-0032-02一、行政救助的概念行政救助的内涵取决于行政救助本身的理论基础及其的自身特点,对行政救助基本理论的认知不同决定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一国或一个时代不同的地位,当然也决定了其概念的不同。

此外,行政救助的范围大小同时决定了其概念的外延。

因此当前在法律界对行政救助概念上有广义、狭义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各种阐述。

广义的如王连昌、马怀德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救助的定义:“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

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1]方世荣定义的行政救助概念为:“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组织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的行为”。

[2]狭义或相对广义的有姜明安教授定义的:“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定义各有侧重点,广义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但其前提是我国的经济水平应该很高,能够有足够多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救助体系中来,但依现在我国国情来看,还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笔者考虑广义的行政救助制度不能适时的运用,它有可能在将来能够实现。

刍议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完善

刍议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完善

即可适 用于 行 政指 导行 为救济 。其 次 , 加 本 早 期的 行政 法 学理 论对 行政 指 导 的界定 是事 实行 为而 不是 权 律规 范加 以扩大 解释 , 在 力性行 为 , 行政 指 导行 为排 除在 行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之外 , 把 原 强对 行政 复 议程 序 的保 障 。目前行 政 复议 以书 面审查 为原 则, 因是行政 指 导不具 有强 制力 而是 以相对人 的 自愿接受 为原 则, 并 这种 情况 下 , 必要 引入 听证程序 , 有 以听证保 障复议 当事人 质证 、
随着 国家职 能 角色 演变 及 公众 对行 政 民主化 的期望 日益 增 长, 行政 指导 作为 一种 新型 的 行政 管理手 段在 我 国也得 以发展 , 在 现代 行政 中 占有 越来 越 重要 的地 位 。行政 指 导作 为一种 极 富 行 政 目的 。但 这种 效 能的 实现 是建 立在 行政 主 体能 合理 行使 自
导可诉提供 了可行性条件.因此, 我国也应将行政指导引起 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它将有利于维护相对人 的合 法 权益 和激发 行 政机 关认 真履 行职 责 的积极 性 , 进行 政指 导 法治 化 的进程 。 促
关键 词 行政 指 导性质 可诉 性 救济 制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7 . 1 10 -5 2 2 0 ) 90 1 O 中图分 类号 : 9 2 1 D 2.
且 该行 为对 相对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不直接 产 生影 响 。 与非权 力性 事实行 为针 锋相对 的观 点是 : 政指 导属于 非强 行
辩 论 的权 利 , 避免 暗箱 操作 , 使行 政指 导 更加 科学化 、 合理 化 。 ( ) 善行政 诉讼 制度 及行 政指 导救 济 制度 二 完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 它是 ~种适用 于解 决平等主体之 间发 生 的合 同纠 纷和 合 同纠纷 , 但其适 用范 围应 限制在涉 及 民事性权益 的行政合 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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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 外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概 述
所谓行政救济制度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时法律所提供的补救渠道。诚然, 由于国情的不同, 法治 化程度的高低使得各国的救济相对应的制度也不同。
( 一) 各国行政救济制度 1、英 国 行政 裁 判所 制 度[3] 。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是与我国行政复议相对应的制 度 , 行 政 裁 判 所 的 英 文 名 译 作 “Tribunals”, 类 似 于 “行 政 法 庭 ” “行 政裁 判 庭 ”。主要 适 用 于一 些 专 业的 行 政 争议 , 它 从 普 通 法 院中分离出, 由一名法官主持, 另外两名专家参与审理。经过多 年的发展, 如今裁判所所管辖的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政行为, 同 时 管 辖 一 部 分 与 社 会 福 利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的 争 议 。通 过 解 决 行 政争议, 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 法 行 政, 是 行 政 裁判 所 的 主责 所 在 。实行 “行 政 救济 穷 尽 原则 ”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到行政裁判所复议是 必经途径, 然后才可上诉。对行政裁判所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长上 述 的 情 况 , 尽 管 行 政 裁 判 所 设 在 行 政 系 统 但 从 立 法 上 、设 置 上 保有很大独立性, 其行使的权力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间的准 司法权。 另外一些特色救济制度。 英国的救济制度除行政裁判外还有议会监察专员与诉讼 救济, 其中诉讼救济又有上诉与行使法院固有管辖权的救济。 而 下 面 所 介 绍 的 则 是 获 取 司 法 审 查 的 救 济 中 的 特 色 制 度 。根 据 其所起作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普通救济与特别救济。
( 1) 普通救济。普通救济是有关在公法中起作用的私法救 济。包括: 与权力相关的救济: 损害赔偿上诉、禁制令、宣告令及 用公法名义保护私权。
禁制令。主要是针对侵权和其他可诉的损害行为的救济, 包 括 两 层 含 义 : ( 1) 用 于 阻 止 、禁 止 、停 止 某 人 的 某 种 侵 权 行 为 的救济行为的命令。( 2) 用于命令某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命 令 。但 在 公 法 中 也 可 用 作 针 对 政 府 或 公 共 机 构 未 经 授 权 的 行 为 的救济手段。
于奔波。 整个机制, 该发挥作用的未发挥作用, 人民代表的作用名
不符 实 。假 如人 民 代 表能 真 正 倾听 民 意 、信访 的 大 部分 问 题 即 可解决。
( 二) 制度的设计问题 以信访制度为例, 问题极为突出。 信访 机 构过 于 分 散, 立 法 、司 法、行 政 政 府大 多 设 有 信 访 机 构 , 但 相 互 之 间 缺 乏 联 系 、沟 通 , 整 个 缺 乏 统 一 机 制 , 因 而 有 一 个问题在不同机构得到不同答复的可能。 信访机构分散, 信访人员极为有限, 又因为行政复议与行 政诉讼制度的门槛过高, 大多数人都愿意选择信访之路, 于是 信访人员应接困难, 根本不可能件件过问。 信访部门无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 一般实体甚至是程序问 题均需向行政首长报告, 而“日理万机”的首长百件难批一二。 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 同一案件甚 至可能反复批转。 行政首长对案件的过问往往主观色彩浓厚, 较随意, 以致 刚 处 理 完 一 个 案 件 即 引 发 数 个 案 件 。而 信 访 机 构 的 资 源 又 极 为 有限, 相对人往往在等待中,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过。 ( 三) 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遗忘”地带 从目前来看, 表现得最明显的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问 题 [6] 。( 1) 2001年新疆三青年诉某酒店是挂国旗违法案。( 2) 王 英诉讼某酒厂酒瓶不加警示标识案。( 3) 王日忠状告税务局不 履行法定职责案。( 4) 浙江某画家告文管会不作为案。随着社会 的发 展 , 社会 公 益 损害 日 趋 严重 ; 国 有 资产 流 失 案、土 地 开 发 中 的 不 合 理 利 用 、政 府 在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发 包 过 程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等。由于对反射利益的保护缺乏, 对私人为保护公益的诉讼资 格 的 否 定 、缺 失 , 使 一 些 对 公 益 的 损 害 行 为 游 离 在 立 法 、行 政 、 司 法 的 “三 不 管 ”地 带 , 必 将 造 成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极 大 损 害 , 而 公 益诉讼的实质也即以公法保护私权的问题。 另外还有行政救济程序的效率[7]、公共问题, 我 国 行政 救 济 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司法不独立, 国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党 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等等,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还存在诸多问 题 。救 济 权 的 实 现 程 度 是 一 个 国 家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的 重 要标志, 而我国要想实现法治化, 至少在行政救济问题上还需 诸多研究。
宣 告 令 。是 由 法 院 根 据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的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宣 布 有争议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所处法律地位, 而不以任何方 式改变。
检察总长。这是笔者认为颇值得我国救济制度借鉴的一 块, 是指当某种公共机构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作出, 单 独的私人虽不比一般公众享有更多的利益, 因而不能以自己的 名义起诉, 但检察总长能出于公益保护的需要, 同意将自己的 名义出借给私人从而使原告获取诉讼资格。
〔作者简介〕谢蔚,女,湖南新邵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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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救济制度及相关问题思考
3、德 国 的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行政申诉是相对人控告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 其范围超过 行政复议, 但不包括行政诉讼。德国受理行政申诉的机关的是 主管机关和议会机构。 行 政 诉 讼 。设 有 专 门 的 行 政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行 政 诉 讼 的类 型 按当 事 人 起诉 的 要 求分 为 : 撤 消上 诉 、履 行义 务 上 诉、确 认上诉。 ( 二) 中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我国 现 有的 行 政 救济 途 径 主要 是 行 政复 议 、行 政 诉 讼 、行 政仲裁和信访。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行政救济制度的主 体, 行政仲裁和信访制度为有益补充。 1、行政 复 议与 行 政 诉讼[4] 。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 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次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 通过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提 供 法 律 救 济 。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救济诉讼程序审查个体合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制度, 类似于英国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是 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 也是进行权利救济的最权威手段。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简便, 符合效率原则, 由精通业务 的行政人员作出, 适应行政案件的专门性特点, 而行政诉讼的 特 点 是 程序 规 范 、严谨 , 由 精 通法 律 , 并 独立 于 行 政机 关 的 司法 人员作出, 符合公平正义的概念和法治原则的要求, 因而相比 之下, 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 而行政诉讼是最 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 2、信 访 制 度 信访 是 指公 民 采 取书 信 、电 话、走 访 等 形式 , 向 各 级 行 政 机 关、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所 属 部 门反 映 情 况, 提 出 意 见、情 况 和 要 求, 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我国的信访制度作为各 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的有效手段, 在一定程序上起 到行政救济的作用。 3、行 政 仲 裁 过去 我 国不 存 在 行政 救 济 内容 的 行 政仲 裁 制 度 。1997年8 月8日 , 《人事 争 议 处理 暂 行 规定 》的 发 布, 规 定 了 对人 事 争 议的 行政仲裁制度, 其中包含行政救济的内容。人事行政仲裁制度 的建立, 结束了长期以来人事争议无法律救济途径的状况。行 政仲裁主要是一项内部行政行为, 主要是行政机关解决相对人 之间纠纷的方式, 其无司法最终制度与之匹套, 也未赋予当事 人在司法途径与行政途径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更多地属于行 政司法的范畴, 不适合作为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
( 2) 特别救济。特别救济主要是用来限制政府职责和权力 的。申请人以王室的名义起诉, 王室将自己的特权借给臣民使 用, 旨在彼此合作, 保护一个良好而合法的政府。主要救济手段 有: 人身保护令、调查令、禁令, 由于篇幅限制不再多述。
2、法 国 议会救济。监督方式包括: ( 1) 财政监督, 通过预算案的形 式。( 2) 通过不信任票, 迫使政府辞职。( 3) 议会对部长和总理就 行政问题提问, 由政府答复。( 4) 组织调查委员会, 就某一事件 进行调查。 行 政 途 径 救 济 。当 事 人 对 于 违 法 和 不 当 的 行 政 行 为 向 行 政 机关请示矫正的一种救济手段, 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 调 解 专 员 救 济 。法 国 的 调 解 专 员 是 一 个 不 具 有 独 立 地 位 的 的行政机关, 它的决定不具有执行力量。 诉讼救济。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处理行政案件。主要是: ( 1) 越权上诉。( 2) 完全管辖上诉。行政法院相当于我国人民法 院行政审判庭, 与政府复议机构的合二为一的产物, 由国参院 演变而来。由总理充任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所有行政 法官均具有政府公务员身份, 它在依司法程序处理行政案件的 同时, 继续承担向政府首长和部门提供法律咨询的职能。
二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问 题 略 析 [ 5]
( 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机制问题 各种救济制度比重失调, 表现在: ( 1) 受案范围过窄。主要 是行政诉讼仅受案范围即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排斥在诉讼门外。 ( 2) 原告资格的限制使许多受害相对人无法进行救济。⑶严格 的时效制度( 复议时效2个月, 诉讼时效3个月) 。 整个机制之间独门独户, 缺乏协调机制。复议诉讼、信访之 间未协调好, 以致于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 推诿责任, 相对人疲
〔关键词〕行政救济制度; 中外;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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