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

当前司法救助制度运行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以司法救助基金运行为对象【内容摘要】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实现。
宁波市司法机关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情况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应有的价值。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救助的及时性、有限性、多样性等特征,使司法救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已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实的要求。
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以保障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健康合理运行。
本文对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制度性的建议,为司法救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字】司法救助基金立法完善一我国司法救助基金的现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提供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按照以上司法救助制度的条件和范围,不能包括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现弱势群体急需从经济上给予救助的情形,自然也无法解决在被执行主体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问题。
这既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个人生活,也容易导致申请执行人产生对人民法院的不正确的看法。
同样,相当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身陷困境,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与痛苦。
因为不能得到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往往将矛盾转移到法院或当地党委、政府身上。
对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作者:罗文樱鲍淑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麻旦旦处女案件”经媒体的报道和讨论后,精神赔偿标准、行政人员归责、行政复议机制缺陷成为法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沉淀,站在理性的角度,本文深入制度层面去剖析行政救济制度,就精神赔偿配套细则、行政追偿制度、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方向,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词麻旦旦行政救济制度精神赔偿作者简介:罗文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行政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法;鲍淑丹,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2012级法学(环境执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5-02一、麻旦旦案情简介①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王海涛和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定安二人非法传唤麻旦旦并进行了23小时的非法讯问(包括猥亵、威胁、恫吓、殴打并背铐在篮球架上)逼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
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十五天,并且将性别被写成了男性。
麻旦旦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递交证明处女膜完好的医疗鉴定。
此后,市公安局两次要求麻旦旦再次“处检”,并均证明麻旦旦仍为处女,遂撤消了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处理。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
麻旦旦不服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坚持索赔500万元。
2001年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
二、对麻旦旦案件争议焦点的思考(一)赔偿标准——500万从何而来在这场匪夷所思的事件中,麻旦旦作为一个贞操观念极其强烈的传统妇女,不光忍受了个别警察的精神和肉体折磨,还要忍受着公众舆论的指指点点,已经不能正常的生活。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被不当限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是一种让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或者组织因对他们造成的惨重损失或者侵害得到平衡,得到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地方进行改正。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检验和保障,同时也可以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需品,也是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行政救济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深地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监管力度,确保行政救济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
行政指导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

2 6十 翻工 商管理矸宽
2 0 1 3 —6
服 务 发 展
待考证 , 行 政机 关 由此 得 出 的结 论 不一 定正 确 , 基 于
此开 展 的行政 指导 就可 能 出现错 误 。
( 五) 行 政 指 导 相 对 人 认 知 能 力缺 乏
权益 。
( 二) 行 政 指 导缺 乏程 序 约 束
极作 用 . 但是 与行政 指导 表现 出的强 大功 能及 其在 依
法 行政 中所处 的地 位不相 符 的是 , 对 行政 指导 的法 律
尽管 行政指 导行 为具有 及 时灵活 的特点 . 不 应设
责 任制 度 方面 的研 究仍 然较 少 , 相关 制 度很 不 健 全 。
方 面进 行探讨 。
“ 暗箱 操作 ” , 肆 意损 害相 对 人 的利 益 , 导 致相 对 人 对
行 政机 关失去 信任 。
( 三) 行 政 指 导 的 动机 不尽 纯正
一
、
行 政 指 导 对 相 对 人 造成 损 害 的可 能 性
行 政机 关 实 施行 政 指导 是 为 了积 极履 行 法 定 职
代 表性 的是 莫于 J i I 教授 的观点 : 行 政指 导是 行政 机关 为谋 求 当事 人作 出或 不作 出一 定行 为 以实现 一 定行
政 目的而 在 其职 责 范 围 内实施 的指 导 、 劝告 、 建 议 等 不具有 国家强制 力且 不直 接产生 法律 效果 的行 为 。 行 政指 导行 为具有 非强 制性 、 选择接 受性 、 引导示 范性 、 柔 软灵活 性等特 征 。从行 政指导 的 实践来 看 , 行政 指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救济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完善。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从而为公民提供依法行政的机会。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法》,但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救济的程序和条件,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必要环节。
2. 行政救济机构健全。
行政救济机构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接受和处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政行为的申诉和投诉。
为了确保行政救济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行政救济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需要加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公民了解行政救济的相关信息。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行政行为和救济结果等信息,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救济效能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救济方式多样化。
当前的行政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救济方式单一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民的救济需求,可以考虑引入其他救济方式,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救济方式。
2. 救济程序简化。
当前的行政救济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救济效率较低。
为了提高行政救济的效能,可以通过简化救济程序,减少救济环节,缩短救济期限等方式来优化行政救济制度。
3. 救济结果公正。
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需要关注救济结果的公正性。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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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传统理论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有优点和缺点,两种制度同时存在,对行政机关、法院和公民或组织都有利。
对行政机关而言,由于行政复议的存在,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了确定的监督渠道,便于矫正错误,避免了法院审查的麻烦。
对法院而言,由于行政复议的存在,大多数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对公民或组织而言,两种救济同时存在,在行政复议失败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权益可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这种说法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中遭到挑战。
首先,当事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
行政主体以裁判者的身份来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无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造成心理障碍。
从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常心理来说,是要求法律上的公正。
公正的前提首先在于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而这恰是行政救济方式所不具备的。
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做到完全跳出部门或系统的狭隘圈子,正确依据法律来解决下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但在行政诉讼面前,公民又陷人了另一种心理障碍:行政管理机关与自己的更为直接,一旦诉讼中胜诉,使行政机关丢了面子,日后的正常活动恐怕难以为继。
所以从总体上看,在行政复议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钓十年里,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多。
其次,行政复议的救济作用十分有限。
在行政复议中至少有下列因素制约上级行政机关有效地纠正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一,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上级行政机关如要改变下级的具休行政行为,首先要考虑在经济上是否方便、行得通。
第二,在一般较重要案件的查处过程中。
上级行政机关都需要作事先介人,表达意见,进行指导,所以在案件复议中一要经受能否依法否定自己行为的考验,二要经受能否承受下级埋怨的考验。
第三,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大致分为垂直管理、部分垂自管理和地方管理、部门指导几种类型。
无论那一种类型,上下级之间均有合作、协调问题。
行政复议中的人情关也并不好过,行政复议大多以上级行政机关的维持决定为结果,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预期大致相同。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方面有着相同的本质属性,完全可以将行政复议纳人行政诉讼的范畴,并仿效法国体制,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政法院系统,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救济权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
这种体制一方面的优势在于,可以彻底解决现行制度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的矛盾和不爵调,统一审查的范围、标准、原则和依据。
新体制介乎于行政和司法之间,行政法院隶属于中央政府,其对行政行为方面的审查既无过分介人行政、干预行政之虞,又可对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行政主体施以强有力的监督。
新体制的另一项优势就在于提高效率。
它可以缩短法律救济的途径,增加法律监督的力度;合并机构、精简人员,有利于实现廉政高效。
特别重要的是,它可以增强行域相对人的摧青心,缓解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某种对立情绪。
行政相对人向隶属于中央政府而又独立行使行政审豹!权的行政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大大减轻了其对上级行政机关祖护下级的担心;同时,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传统观念所造成的民告官的顾虑。
这有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另外,行政法院作为特殊的行政司法机构,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权之间,除具有监督与被监督的直接外,还有着较司法审判更为直接的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关系。
这又有利于协调行政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的之间关系,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地接受行政审判的监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王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