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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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一种为了保护、传承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措施。

这样的措施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普遍,旨在保护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遗址和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质财富和文化品,并在社会中起到秩序和方向作用,为未来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旨在提供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保护、修复、传承和利用的指导。

其目的是保护历史建筑物的本质和原始风貌,使它们能够继续为人们所利用,并且保持历史性、可持续性和可传承性。

首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应该明确指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定义和范围。

只有明确了保护的对象,才能进一步制定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评估和审核标准,以确定哪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有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

其次,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这些原则和方法应该包含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的技术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物的材料、结构、色彩和装饰等方面的研究,以及保护、修复和传承的方法和技术。

此外,该办法还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护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各方的合作和沟通。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和修复资金的筹集机制,以确保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还应该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权益和管理责任,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并明确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地区和社会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护对象、建立科学保护原则和方法、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以及建立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最新版)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最新版)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与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文脉传承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筹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处理。

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03
•【字号】营政办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营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9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首先,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会对建筑风格和外观进行规定,以确保新建筑的风格与周围历史建筑相协调,不破坏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这可能包括建筑高度、外立面设计、颜色搭配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控制地带保护要求还会对用地规划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商业开发的规模和性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商业氛围和特色。

同时,可能会限制居民区的扩建规模,以保持街区的居住环境和社区氛围。

此外,保护要求还会涉及环境保护方面,包括对于噪音、污染的管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质量。

同时,也会对绿化、景观进行规划,以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环境品质。

最重要的是,文物保护是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包括对于历史建筑、古迹、传统街巷等文物的保护和修缮规定,确保这些宝贵的历史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传承。

总的来说,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是为了在城市
发展中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街区的独特价值和魅力,需要综合考虑建筑风格、用地规划、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历史文化街区是城乡记忆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和居民的情感寄托。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许多城乡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被破坏、遗忘甚至消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原则1、整体性保护原则将历史文化街区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其物质环境(建筑、街道、空间格局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社会网络等),进行全面保护。

2、原真性保护原则尽可能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风貌和历史特征,不随意篡改或拆除原有建筑和设施,保留其历史的真实性。

3、可持续性保护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注重街区的功能更新和活力激发,使历史文化街区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当地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保护的合力。

二、现状调研与评估1、历史沿革与文化价值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梳理其在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等方面的价值。

2、物质空间现状对街区的建筑、街巷、空间布局等进行详细测绘和调查,分析其保存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了解街区内的人口结构、居民生活状况、经济活动类型等,评估其对保护工作的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和整理街区内的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口述历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其传承现状和保护需求。

三、保护内容与措施1、物质环境保护(1)建筑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进行重点修缮和维护,对于一般性建筑进行整治和改造,使其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同时,加强对建筑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街巷空间保护保持街巷的原有格局和尺度,修复破损的路面和排水设施,改善交通条件,营造舒适、安全的步行环境。

(3)景观环境整治加强对街区内绿化、小品、标识等景观元素的设计和管理,提升街区的整体环境品质。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传承人的培养与保护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一代传承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辽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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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提升营口地区文化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营口西大街)是指辽河大街西段平安路口至得胜路口之间临街区域。

第三条营口西大街优秀近代保护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实行挂牌保护,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第四条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消防、旅游、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营口西大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营口西大街的保护开发、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营口西大街的开发利用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展示地域文化特色,浓缩城市精华,彰显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名片。

第八条鼓励入驻营口西大街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传统老字号店铺、开设私人博物馆(室)、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

提倡经营古玩字画、民间工艺品、民间美术品、传统饮食、欧式酒吧、文化旅游用品、商务会馆等与历史文化街区内涵相符的项目。

禁止洗浴、网吧、现代超市等项目入驻。

第九条经营者设置的店面老字号招牌,应当符合营口西大街统一的设计方案,按照审
批实施。

第十条营口西大街保护建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租赁合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保护建筑维护和修缮时,在主体结构、高度、形制、格局、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原有建筑的历史风貌。

临街立面不得安装与历史街区风貌不协调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建筑及构件。

第十三条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管理历史街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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