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9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按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要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意见征集与修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
同时,有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22条次修改意见。
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
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
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的“利用有利保护”修改为“利用促进保护”。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条〕二、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删去的内容即“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予以恢复,并在“完善保护制度”前增加“加强保护宣传”。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一、背景和意义: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众多的历史建筑。
然而,在城市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消失。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武汉市制定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二、保护内容和原则:该条例主要包括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特定风貌的街区,而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具有较高艺术、历史和科学价值,经评定认定的建筑物。
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注重保护和利用相结合、保护为主、科学合理利用、市场主导和社会共治等原则。
同时,强调区域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避免大规模的破坏或盲目改造,保持街区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保护措施和主要任务:为了有效实施该条例,武汉市规划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任务。
其中,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实行统一保护规划、修建保护展示性建筑、修缮维护历史建筑、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等。
同时,加强对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的管理,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四、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武汉市设立了相关管理机构,并规定相关执法责任和执法措施。
该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修缮审批、日常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或修复等。
综上所述,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制定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和传承武汉市的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文化的发展。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将能够有效保护武汉市的历史风貌和建筑遗产,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形象,推动城市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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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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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武政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武政办〔201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领域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保护资金不足及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是提升武汉历史文化名城的功能和品质、落实文化强市战略、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客观要求,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平台,采取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五条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六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之欧阳与创编

武汉市历史文丫匕风貌齊区保护观期和修建惟岸细观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戸05日来源:茶站原创作看:武汉魅力衬琼原奁:522次 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赍源,规范历史文Y 匕风 貌街区保护观对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 国城乡观对法》、《中华人民兴和国文牛勿杲护法》V 《尿市紫线管理來法》、《历史文化名尿保护观刘规 纯(GB50357-2005)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赍頑,观走历史文T 匕风貌街区保 护观刘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柴和国尿乡枕 对法》、《中华人民兴和国文畅保护法》.《尿市紫 线管理來法》.《历史文Y 匕右城保护规刘规茫 (GB 50357-2005)》、《武汉市泪尿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燮筑保护管理來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 尿和忧秀历史燮茨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 史文丫匕先源保护和枕刘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卒技木 枕定。
编 制历史 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观戈:i 及修 購 牲 谆 细观 对,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掀保护专项观对》V 《武汉壬尿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累枕对》、《武汉 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力》、《武汉市至尿区紫线专项枕刘》、《武汉市至尿区控制性徉细枕刘寻则》 等上虚观对及卒技木观定迸行编制。
创作:欧阳与1.2年用本技木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庶,对《历史文化右尿保护观刘观纯(GB 50357-2005)》中历史文丫匕街区保护观对编制內容的深T匕。
编制完庆的保护规. 对和修婕牲徉细观对将年为武汉历史文Y匕风貌街区燮段和管理的依据。
1.3适用走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玺尿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 (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也段及传统特鱼街区)保护规刘和修燮性徉细观刘的编制。
其他历史文T匕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煦卒技术观定执行。
1.4规刘编制组织、审疏"修改程序市规刘至管郃门应为会同市房屋、文牛多至管郃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观对,界证来所在如区人民欣府和相关管理郃门的意兄,依法扳市人民欣商疏准后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统一规划、整体严格保护、合理使用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加大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规划、房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保护职责:(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组织申报工作;(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调查、申报、评审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修缮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三)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四)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建档,加强挖掘整理及研究工作。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
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
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得,由保护规划得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与社会公众得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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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是结合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容的深化。
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由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1 基本要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2.2 保护规划编制的主要容(1)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研,明确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
(2)划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确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动、静态交通组织规划。
(5)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布局规划。
(6)明确市政设施及防灾、环境保护的相应要求。
(7)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重要的建(构)筑物和空间景观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包括建(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确定,建(构)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与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8)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街区活力的保持的方法及容。
(9)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和建议。
(10)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2.3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容(1)用地建设条件分析。
(2)建筑布局与规划设计。
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及体量设计、建筑立面及风格设计,且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传统风貌相适应。
(3)室外空间与环境设计。
绿地平面设计:根据功能布局、规要求、空间环境组织及景观设计的需要,确定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相应规模的绿地。
开展绿化设计、植物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平面设计、硬质铺地景观设计、夜景和灯光设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历史风貌的协调。
(4)道路交通规划。
提出交通组织和设计方案,合理解决规划场地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进行基地部个级道路的平面及断面设计;配置地面和地下停车空间;进行无障碍通路规划设计。
(5)场地竖向设计。
(6)建筑日照影响分析。
对场地及周边受本规划建筑物影响的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进行日照分析。
(7)投资效益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3.1 现状调研与历史建筑的评价及增补3.1.1 现状调研调查研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1)历史沿革;(2)功能特点;(3)形态演变;(4)人口与社会经济背景;(5)建筑物建造年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等;(6)反映历史风貌的环境状况,指出其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7)城市市政设施现状,包括供电、供水、排污、燃气状况等对物质文化遗产,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已公布的一级、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落点;对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进行调研和评价。
3.1.2 建筑评价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增补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除了保护已列入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级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及市文化局和房产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按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规划围的其它建(构)筑物进行评价、增补,并提出申报建议。
(见6.1.2、6.1.3)具体增补层次如下:对于其它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将其增补为历史建筑,并按照历史建筑的级别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历史建筑中已达到保护建筑级别但尚未列入保护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保护规划提出增补建议,并按照保护建筑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保护建筑中(市优秀历史建筑)已达到文保单位级别,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的,保护规划应提出增补建议。
3.2 重要建(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设计3.2.1 重要建(构)物建筑档案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3.2.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3.2.2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和拆除几种方式。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围所有的建(构)筑物应按表3.2.2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具体的修缮方式参见《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3.2.3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需逐栋提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的修缮方案,并制定修缮导则。
修缮要点:对于文保单位、保护建筑需分建筑本体和建筑周边两个层次,逐栋明确具体的修缮要点。
对于建筑本体:参见表3.2.3,明确修缮的原则,提出指导性建议。
对于建筑周边:需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围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色彩、材质、屋顶形式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围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高度提出指标性建议。
3.3 紫线的划定3.3.1 紫线划定要求落实《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划定的各级紫线,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对《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紫线确需调整的,应该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原紫线审批机关同意;补充划定保护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围线;补充划定新增补的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线;补充划定拟增补为保护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的本体、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围线。
(见6.1.4)3.3.2 保护建筑的保护围划定原则保护建筑的保护围线划定原则如下:(1)保护建筑的围墙或现状用地边界;(2)保护建筑本体建筑视线可及围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构成保护建筑历史风貌的自然地形地貌边界;(4)在保护建筑本体建筑周边无明显的围墙、现状用地边界、自然地形地貌等的情况下,根据距离保护建筑本体为其建筑本体高度的1-2倍划定保护围。
原则上旧城风貌区以及二环线围以的保护建筑保护围距离其建筑本体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其他地区最小不得小于5米。
(5)临近保护建筑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名木、建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可一并纳入保护围。
(6)当几栋相邻的保护建筑或文保单位的保护围有重叠时,可合并划定;3.3.3 规划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护其原真性为主,应严格控制各项新建活动;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以保护性更新为主,在不破坏原有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围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围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1)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2)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3)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2)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1)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2)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3)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3)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保单位及保护的建筑的安全,且文保单位必须经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建筑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文保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该根据文保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保护建筑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3.4 管控级别当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重合时,应服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围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4 高度控制采取沿街高度控制、街坊高度控制、相邻建筑高度控制三种控制方式相结合,控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