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责任的分析及建议——以淘宝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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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案例分析

淘宝网案例分析

淘宝网案例分析系别:商学系专业:信息管理班级: 信管122姓名:***学号:************目录一.基本情况: (2)二.商业模式分析: (4)1、战略目标: (4)2、目标客户群: (4)3、产品和服务: (4)4、盈利模式 (5)5、营销策略 (5)三.技术模式分析: (6)1、淘宝数据库 (6)2、淘宝前端设计 (6)3、淘宝后台架构 (6)4、淘宝存储 (7)四.经营模式分析 (7)1、免费策略 (7)2、创新策略 (8)五.管理模式分析: (8)1、经营管理 (8)2、系统管理 (8)3、网站管理: (9)六.资本模式分析: (9)七.总结: (9)一.基本情况:淘宝网()是国内领先的个人交易网上平台。

淘宝网是隶属于阿里巴巴旗下的网站,是阿里巴巴推出的一个个人交易才C2C网站.致力于成就全球最大的个人交易网站。

淘宝网的使命是“没有淘不到的宝贝,没有卖不出去的宝贝”。

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目前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

截止2011年年底,淘宝网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43.8亿元,创造270.8万直接且充分就业机会。

随着淘宝网规模的扩大和用户数量的增加,淘宝也从单一的C2C网络集市变成了包括C2C、团购、分销、拍卖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内的综合性零售商圈。

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一。

淘宝网致力于推动“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按需定制”网货的普及,帮助更多的消费者享用海量且丰富的网货,获得更高的生活品质;通过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等基础性服务,帮助更多的企业开拓市场、建立品牌,实现产业升级;帮助更多胸怀梦想的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

新商业文明下的淘宝网,正走在创造1000万就业岗位这下一个目标的路上。

淘宝网不仅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络零售平台,也是中国的消费者交流社区和全球创意商品的集中地。

网络营销策略分析以淘宝网为例进行分析

网络营销策略分析以淘宝网为例进行分析

网络营销策略分析以淘宝网为例进行分析二、淘宝网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淘宝网,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网络零售和电子商圈,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创立。

自成立以来,淘宝网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不仅注册用户数量近5亿,日活跃用户也超过6000万,商品数量更是超过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商品达到8万件。

随着规模的扩大,淘宝已经从单一的C2C模式发展为包括C2C、团购、分销、拍卖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内的综合性零售商圈,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在淘宝网的发展历程中,有几个关键的转折点值得注意。

2003年10月,淘宝网推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这一创新性的举措通过“担保交易模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信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到了2004年,淘宝网推出了“淘宝旺旺”,将即时聊天工具与网络购物相结合,使得用户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

2005年,淘宝网超越了eBay易趣,成为了亚洲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同年成交额更是突破了80亿元,这一成绩甚至超越了沃尔玛。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淘宝网的发展势头不减反增。

2008年,淘宝推出了B2C新平台淘宝商城(即现在的天猫),进一步丰富了其业务模式。

2009年,淘宝网已经成为了中国最大的综合卖场,全年交易额达到了惊人的2083亿元。

到2010年,淘宝网不仅发布了全新的首页,还推出了聚划算和一淘网,进一步丰富了其电商生态圈。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新兴电商平台的崛起,淘宝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近年来,拼多多等新兴电商平台的快速崛起,使得淘宝网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

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淘宝网也在不断地调整和优化自身的战略。

2012年,淘宝商城正式更名为天猫,标志着淘宝网对于B2C市场的进一步重视。

同年,天猫通过光棍节大促等活动,创下了13小时销售额破100亿元的惊人纪录。

即使在这样的成绩下,淘宝网的创始人马云仍然保持着清醒的头脑。

他在一篇内部文章中,对淘宝网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淘宝网案例分析

淘宝网案例分析

淘宝网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淘宝网()是国内领先的个人交易网上平台。

淘宝网是隶属于阿里巴巴旗下的网站,是阿里巴巴推出的一个个人交易C 2C网站.致力于成就全球最大的个人交易网站。

二.商业模式分析:(1)战略目标:淘宝网的目标是成为中国最大的网上个人物品交易市场.(2)目标客户群:淘宝网是一个C2C的个人交易网站,面向整个中国的个体群众.只要会上网,会在网上支付,都可以在淘宝网上买卖东西.可以在淘宝网上开店买东西,也可以卖东西.所以淘宝网面向的是广大消费者.(3)产品和服务:1.产品:淘宝网产品的提供者有商家,个人,有各种各样的商品.无论是商家还是个人都可以在这里提供所想出售的货物.2.诚信服务身份认证: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发展,淘宝网规定淘宝卖家在成为淘宝注册会员后,必须通过淘宝的身份认证方可在淘宝网交易或出售商品。

淘宝身份认证原分为个人认证和商家认证两类,为了提高个人认证的准确性和交易的安全性.支付宝:支付宝是淘宝网安全网络交易的核心保障。

交易过程中,支付宝作为诚信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分保障货款安全及买卖双方利益。

网络警察:为了给建设安全诚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一个坚实后盾,淘宝网于2005年起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专门成立了网络安全部。

这个部门特意聘请了原公安系统具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高手负责,由富有网络技术和反网络诈骗经验的人员组成。

淘宝网设立的网络交易十分安全.一旦发现存在网络交易欺诈等不诚信的犯罪行为,立即与各地公安网监部门一起进行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4)收入与价值来源:1.广告收入:淘宝网在它的网站内设有广告,在其上面做生意的人需要通过广告让别人来知道自己的产品,就需要网站为起做广告来宣传.2.中介收入:淘宝网作为一个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可以从成交中提取一定的费用.3.网站收入:淘宝网为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交易的场所,从中可以获得一些利润.4.淘宝一大部分收入是来自支付宝(5)营销策略淘宝网为个体提供了网上买东西的场所.为供应商和消费者都提供了方便.供应商可以在网站直接订好产品的价格,让消费者直接购买:同时也可以无底价起拍,让买家竞价购买.消费者同样也可以使用上述的两种方式购买东西.然后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支付宝来支付所要购买的东西.淘宝网作为一个中介,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提供双方都承认的支付工具.三.技术模式分析:淘宝网的提供安全技术如网络警察支付宝等都值得让买卖双方放心.它为个人和个人之间开展服务的网站。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有法院认为即使设链平台完整链接视频提供方的广告和视频表面上呈现给用户完整的内容但若系通过破解视频网站密钥等不正当方式不能使视频网站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导致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日播放次数减少从而使广告收益下降损害了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亦构成28不正当竞争
互 联 网平 台提 供 商 的 民事 侵 权 责 任 分 析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利用其 网络服务公开传播 的交易信息一般没有主动监控义务。不能仅 因电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 , 或者客观上存在 网络卖家利用其 网络 服 务侵 害他人 知识 产权 的行为 , 就 当然认 定 电子商 务平 台经营 者知 道侵 权 行为 存在 。 [ 国外 的相
联网上不断涌现的新事物和新经营模式让追求稳定性的法律应对乏力 ,漫长的立法周期显然不能满 足这个行业对秩序的需求 , 法律的滞后与缺位成了这种经济中不可避免 的制度硬伤。㈩现今 , 我国在 规制 平 台侵权 责任是 存在 着诸 多相 互 冲突 的规 定 与做法 , 这严 重损 害 了互联 网平 台经 济 的健 康发 展 ,
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 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 民事 侵权 行 为存在 过错 才应 承担 侵权 责任 。
关键 词 : 互联 网平 台提供 商 侵权 责任 注 意义务 过错
互联 网平 台是 通过 开放A P I 接 口, 向第 三方 企业 开放 人 口 、 用户 、 数据 、 计算 能 力等 资源 , 构建 起 多 方 深度协 作 、 利 益共 享 的服务 平 台 。互 联 网平 台本 质上 是一 个 “ 双边 市场 ” , 它 撮合 了第 三方 开发 者 和 消 费者 , 并 从平 台服 务 中获利 。 平 台 的存 在极 大地 缓解 了信 息不对 称 问题 , 有利 于促 进 系统性创 新 。 互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商 品案 , 等。这些 案件 引 发 了人们 对 网络交 易 等
平 台提 供商 法律 问题 的思考 , 法律 上 如何 给 淘 在 宝这类 新 型法 律 主 体 进 行 定 位 , 确 其 权 利 、 明 义 务 和责任 , 已成为 电子 商务 发展 中急待 解 决 的新
问题

套通 过计算机 程序 控制 , 由计算 机 自动 完 成 的在
HU — ig Zim n
( a colfN n n n e i , aj g2 0 9 , hn ) L w Sho o aj g U i rt N ni 10 3 C ia i v sy n
Ab t a t T e lg lp st n o e o l e t d lt r p o i es w ih r lts d r cl o t e o e ai n o ne n t sr c : h e a o i o ft ni r e paf m r vd r, h c ea e i t t h p r t fl tr e i h n a o e y o b sn s. h sb c me a n w p o lm o b ov d p o t u n h e eo me to — o u i e s a e o e rb e t e s le r mpl d n gt e d v l p n fe c mmec .W e c np o e — y re a rp l e c mme c owad efcie y atra ay i g t e n t r n tt s o re fr r f t l f n lzn h au e a d s u e v e a
nig islg lrs on i ii n t e a e p sblt y.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

国外相关经验, 实际上是美国 通信正当行为法 (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第 230 节关于平台提供 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定。遗憾的是 , 该法因争议颇多已于 1997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效。 交易平 台与一般的平台不同 , 其发布信息的商业成分也较多, 不仅仅可能引起版权侵权 , 因此对交易平台经 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更为严格的特殊规定。 上述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卖方或合营者 以此获取利益, 也就应当对用户对其的信任承担责任。 柜台出租方 说直接关
1 卖方 或 合营方 这一观点将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其基本理由是 , 消费者是在网络交 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 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这种观点可以 说是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等同。但是从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的协议来看, 平台提供商是 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实际的买卖双方之间,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是销售者。 同时由于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 无论从服务协议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 他与卖方并不存在任何约 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营者。但是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在网上购物时明确交易 主体的重要性, 平台提供商应当设法收集用户的真实信息 , 并及时准确地加以披露。 2 柜台出租方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 即所谓的 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 即所谓的 收取费用。而现实中的 柜台租赁 空间使用费 或 柜台 ) 租赁合同, 并向其收取
一、引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 一般可分为三类 : 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 贸易 (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 BtoB) ; 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的或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 (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 BtoC) 以及个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进行货物和服务 的交换 (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 CtoC) 。其中, BtoC 和 CtoC, 特别是 CtoC 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 起着核心作用。销售者需要在虚拟空间中展示其商品或服务, 以便最大程度地吸引购买者; 同时消费 者也希望通过最快捷、直观的方式在网络上了解到尽可能多的商品、服务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恰好在 其中起到了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 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 在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目前一些大型 IT 企业 , 如 IBM 、索尼、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BtoC 交易平台。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 平台建设,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 国外最为著名的是 ebay, 国内较为 成功的有易趣和雅宝等。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 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商 ) 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 的实际交易 , 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们提供服务。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优势明 显。对于希望从事 BtoC 的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 , 自己建立一套网络交易系统, 代价昂贵。使用 服务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仅需支付服务费用 , 成本较低。对于消费者而言,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交换 二手货品 , 求购急需的特殊商品, 更可以享受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 然而, 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模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如发生问题时找不到真正的买方或 卖方, 交易平台上存在不真实的信息, 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平台描述的不相符 , 或者遭遇欺诈等。对此 , 一些专家、学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但是, 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范围有多大都还存在着争论。本文拟从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入手 , 通过对平台提供商法 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分析, 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和方式。

网络购物运费险法律剖析——以C2C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例

网络购物运费险法律剖析——以C2C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例
目前 公安 机关 正在 侦破 中”为 由 , 二 审裁 定该 民事 案件 中止 审理 。笔者 对此 不予 赞 同 ,因为此 案 当时
的证 据 已很 明确 :这 7 7 7 万元 的损 失是 犯罪分 子 盗用客 户身 份证 、银 行审 核失察 造成 的 ,即系他人 所
为, 排 除 了账户 户主 自 己所为 的可 能性 ,因此 法 院应该 先进行 民事 审判 ,使受 害者 的损失 及 时得 到银 行 的赔偿 ,后 进行 刑事 的侦查 、审判 ,由刑 事 审判来 补偿银 行 的损失 。笔者认 为其它 类似 案件 ,即现 有证 据 已明确 排 除了 网银账户 户 主 自己所 为的 可能性 ,就应该 照 此办理 ,先进 行 民事审 判 ,使 受害者
在 风 险控 制上 的复杂 性 源自 保 险公司 采取 与 网购平 台深度 合作 的方 式不 失为节 约成 本实 现风 险控制 的一
条 捷 径 。②
根据最新的淘宝规则, 仅在其第 l 4 条中规定 了退货运费 险, 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
支 付 单次退 货运 费 。但 是详观 淘宝 网站 中淘 宝保 险项 下的 内容 , 能够 看 出淘宝 网现在 支持 的关于 运费 险的 险种包 括退 货运 费 险和货 到付 款拒 签运 费 险两种 , 其实 货 到付款 拒签运 费 险也属 于退货 运费 险 中 的一种 ,但 是 由于 货 到付款 拒签 运费 险 属于仅 适用 于卖 家投保 的 险种 ,不具有 通用 的代表 性 , 在 这里
对 网络购物运费险 的解释
为解 决退 货 过程 中买 卖双 方就 运 费支 出产 生 的 纠纷 ,减 少卖 家 的售 后成 本 ,提 高买 家 的售 后体
验 ,淘宝网推 出网络购物运费 险业务的服务 。 ① 其实,退货运费险的产生源于网络购物 C 2 C平台由于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
的思考
首先,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平台运营商在此类案件中通常被诉为连带责任方。

因为平台商可掌握
交易活动的信息,对于侵权行为应有所察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

然而,平台商亦不具备实际经营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不能对所有交易进行
事前审查。

因此,如何界定平台商的责任边界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律规定来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电子商务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
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者
的管理。

此外,《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然而,法律
规定依然模糊,平台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
产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
责任承担。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平台商应当加强对于交易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台商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少侵权行为。

此外,平台商还应当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合作,共同
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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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法 》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附条件不真 正连带责任中 ,并没有将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商 的合 理 审 查 义 务 和监 管交 易过 程 义务 规 定 为法 定 义 务 ,
取而代之的是告知义务 ,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 义务 向消费者告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 地址和有效 的联系方式 。由于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供商要求赔偿 。 2 _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 违反 约 定 义务 下 的违 约 责任 网络交 易平 台提 供商除 了法定 的告知 义务之 外 ,如果和消费者达成 了特殊约定 ,即作出了更有 利于消费者 的承诺 的,例如先行赔付 、七天无理 由 退货等 ,则应 当履行承诺 ,不能履行承诺的 ,将承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民事责任的分析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四十四条规定 : “ 消 费者通过 网络交易平 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 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不 能提供销售 者或者
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 ,消费 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作 出更 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 当
担违反约定义务下 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要求赔偿 。 3 . 网络 交 易平 台提 供 商违 反 法 定 义务 下 的侵 权 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 2款中规 定 :“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 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
觉 自己被骗 ,赶紧联 系淘宝网的客服 。客服表示 , 龚女 士这种情况应该是被骗 了。而当龚女士要求淘 宝网赔偿损失时 ,客服则 回应称 ,根据法律规定 , 淘宝 网可 以提供该商家 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但并不 负有赔偿责任 。龚女 士无奈之下 ,只好拨通 了该商 家的电话 ,可该电话却始终无人接 听。龚女 士只好 纸诉状将淘宝 网告上了法院。
中图分类号 :DF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案例简述
2 0 1 6年 1 月 7日,南京的龚女士在淘宝网某网
店以3 8 5 8元 的价 格购 买 了一 件羊 毛 大衣 ,然 而在 龚
女士付款后 ,卖家却一直未发货 ,更让龚女士没想 到的是 ,几天后 ,该店铺 网页上所有商品全部下架 , 店铺客服也不再 回复龚女士的消息 。此时龚女士感
要措施的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
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明知或 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 台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 , 依 法与该销售者或者
任。 ”该条款 即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 明知或 应知的情况下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这里的必
武 昌理工学 院学报
2 0 1 6年第 4期
第1 1 卷第 4期 总第 3 9期
网络交易 平 台提供 商 民事责任 的分析及建议
— —
以淘宝 网为例
刘伟 河
( 武 昌理X - 学院,湖北 武汉 4 2 0 2 2 3)
摘 要 :确 定网络 交 易平 台 提 供商 的民事责任 ,对规 范和促进 网络 交易活动 、保 护消费者合 法权 益有着重要意 义。文章 以淘宝网为例 ,从具体案例入 手 ,分析 了 《 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 规 定的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民事责4 s - :  ̄ 内容 ,并针对该 民事责任 中存 在的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担 责门槛过 高的问题提 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电子商务;民事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有统一 的定义。中国人 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将这种
特殊 的责任形式定义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附条 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亦采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 将之称为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即网络交易平 台 提供商只有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四十 四条第 款所附的条件成就之时 ,才承担向消费者赔偿的
要措施指 的是能够减少或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手 段 ,例如强制暂停交易 、冻结卖家账号等 。而 网络
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条 中可 以看出,网络交
收稿 日期 :2 0 1 6 —1 0—2 8
作者简 介 : 刘 伟河 ( 1 9 9 4 一 ) , 男 ,湖北 阳新人 ,武 昌理工学 院文法 与外语 学院法学 1 3 0 1 班学生 。

在卖家注册时均会要求卖家提供相应资料 ,并进行 审查。这就使得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向消费者提供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的真实名称 、地址 和有效联系方 式是非 常容易履行 的。笔者认为这种低 门槛 的告知 义务 ,与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自身强大的经济地位 并不对等 ,而将合理审查义务和监管交易过程义务 排除在法定义务之外 ,无疑使得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 商担责的范围大大缩小 。 2 .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下消费者 维权成本过
1 1 2
第1 1 卷
刘伟河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 商民事责任的分析及建议
交易平台提供商需要履行该义务 的前提是明知或应
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 了消费者合法 权益。只有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明知或应知却不 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 ,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要求赔偿 。 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承担 民事责任 的形式 比较特殊 ,目前学界并没

易平台提供商承担 民事责任存在三种情形 : 1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违反 法定义务下的法定 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 1款中规 定了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 的法定告知义务 ,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 当向消 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 效联 系方式 。如果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向消费 者履行告知义务 ,则消费者有权 向网络交易平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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