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

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建设“开放、文明、富裕的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现就在全县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个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全县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做到人尽其位、人尽其能,使全县干部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协调、快速发展。
二、竞争上岗的范围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内设股(室、组)负责人岗位及非领导职务,遇到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上岗人员:①内设股(室、组)负责人岗位出现人员空缺;②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③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④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对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选拔。
三、方法步骤竞争上岗工作应严格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三定”方案在干部职工中进行,基本方法是:1、成立机构为了使竞争上岗工作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
2、制定实施细则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特点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在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劳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3、公布职位通过下发文件、张贴公告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竞争岗位的名称、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4、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x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xxx〔2011〕xxx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竞聘范围第七条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第十条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

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定岗定责工作方案街道各党组织、各单位:为深化XX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3、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
4、适应岗位、专业对口原则。
5、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二、岗位设置(一)负责人岗位 1、党政机构(4个)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事业单位(7个)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站、计划生育服务所、水利水产林果农机服务站、建设和镇容管理站、财政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农业技术服务站(畜牧兽医站)。
以上4个党政机构和7个事业单位负责人岗位实行竞争(聘)上岗。
产生负责人人选后,部分副职人选由街道党工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在竞争(聘)人员范围内进行择优递补定岗。
人大主席团、政协、纪委机关、人武部和群团机构人员职务,按有关规定、章程设置和配任,具体工作由专(兼)职人员承担,不实行竞争上岗。
(二)一般人员岗位 1、党政机构(1)党政办公室(人员编制11人,含领导职数3人)岗位职责:负责党的建设、人民武装、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综合协调、政务监督、社会治安、来信来访、文秘档案、综合统计、行政后勤、群团等方面具体工作;承担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承担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预防犯罪工作;协助综治委做好相关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编制9人,含领导职数2人)岗位职责:负责经济建设、村镇规划建设、农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建设、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员编制9人,含领导职数2人)岗位职责:承担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事业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章笔试与面试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第五章任职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群团组织,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我区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结合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等9个副处级领导职位的空缺,按照区委要求,定于2007年4月至7月,在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选拔9名副处级领导干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通过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干部合理流动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二、组织领导竞争上岗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丰台区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杨逸铮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组长:肖敬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成员:吕跃进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鲍顺新区政协常务副主席高峰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赵冬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毕永丰区纪委副书记赵常学区教工委书记王珮琦区教工委副书记、教委主任王秋利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处处长张涛区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科,具体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肖敬(兼)三、空缺职位1、中共丰台区纪委、丰台区监察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室主任1名;2、丰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名;3、丰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名;4、丰台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副主任1名;5、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1名;6、丰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1名;7、丰台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副主任1名;8、丰台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三室副主任1名;9、丰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副处长1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机关单位改革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有必要实施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
此举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二、实施方案1.制定岗位说明书我们要对各个岗位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条件等。
岗位说明书将成为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
2.竞争上岗流程(1)发布岗位信息在单位内部发布岗位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让全体员工了解岗位需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员工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报名,由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具备竞争上岗资格的人员。
(3)笔试对具备竞争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笔试,测试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综合评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对竞聘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用人选。
(6)公示与审批将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3.双向选择流程(1)发布岗位信息与竞争上岗相同,发布岗位信息,让员工了解岗位需求。
(2)员工自主选择员工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岗位。
(3)部门审核各部门对员工的选择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分配。
(4)签订合同员工与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配套措施1.培训与选拔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选拔优秀员工参加外部培训。
2.考核与激励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3.人才储备建立人才储备库,对有潜力的员工进行重点关注,为今后的选拔提供依据。
4.岗位交流鼓励员工在不同岗位间进行交流,提高其综合能力。
四、预期效果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

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是近年来出台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机关干部队伍的竞争意识和激励机制,提高干部质量和效能。
本文将对机关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优势与挑战。
一、机关竞争上岗所谓机关竞争上岗,就是在职务空缺时,组织定向地向当前所在机关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征集报名,经过考试、考核等程序公开选拔,从中最终确定人选晋升。
这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干部队伍的良性竞争,提高了机关的管理效能。
机关竞争上岗主要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竞争机制:机关竞争上岗实行竞争性选拔,公正透明,通过职务空缺的内部选拔来提高干部的竞争性和能力水平,增加干部对职务晋升的期望。
2、选择标准:机关竞争上岗所设置的标准是与岗位职责、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等密切相关的,实行量力而行的选择机制,调整干部类别的比例,使其更具竞争力。
3、干部考核:随着考核制度的改革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越来越重要,也是机关竞争上岗系统的一大支撑。
通过科学的考核制度来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明确干部的责任和要求,增强干部进入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双向选择方案双向选择方案也是一种干部选拔方式,其主要特征是由干部自愿选择外出挂职锻炼,也可以按照职务定向选择外出挂职。
在外出挂职期间,挂职干部不脱离原岗位,仍由原工作单位管理。
挂职结束后,经机构部门面试后,挂职干部可按职务任免程序,回到正式工作岗位。
双向选择方案主要优点有:1、扩大了干部选择面:双向选择方案采用自愿申请和定向挑选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了干部在干部选拔上的选择面,使干部能够更好地学习、锻炼、提升自己。
2、培养了干部能力:挂职干部可以在新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管理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促进了机关工作的开展:通过双向选择方案,工作单位可以积极选派干部到其他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进而推动本单位的工作开展。
对竞争上岗的认识

试析竞争上岗工作竞争上岗是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的一种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主要特征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法,是对传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创造,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竞争上岗一般要经过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六个程序.通俗地讲,竞争上岗就是一部分人竞争同一个工作岗位,以实力说话,只要符合竞聘条件,都可以报名参与角逐,都可能得到提拔使用。
竞争上岗的特点是公平性、公开性,体现在只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人人都可以参加竞争。
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对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竞争上岗的缘起竞争上岗最初是在1994年国家机构改革及推行公务员制度入轨阶段作为选配和分流人员的手段而运用的,由于效果明显,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肯定,并逐步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
1998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并召开了全国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 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做出了部署。
1999年底,中组部、人事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住机构改革的机遇,积极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
2002年7月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并且规范了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004年4月,中办印发了《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竞争上岗的六个程序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标志着竞争上岗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第45条则在法律层面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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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子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笔试、面试;
(四)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
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
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地方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于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
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任职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
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商人事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