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自首一定会立案吗?
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资源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
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人和人之间的纠纷是非常多的,一些小的纠纷,可能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这明确的规定,甚至不予立案。
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中,为了确保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有着严格的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资源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
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人和人之间的纠纷是非常多的,一些小的纠纷,可能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这明确的规定,甚至不予立案。
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中,为了确保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有着严格的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法条是什么?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分论)

刑事诉讼法(分论)刑事诉讼法(分论)⼀、⽴案(⼀)概述1、⽴案的概念(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职能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注意:这⾥讲的“⽴案”是指⽴案程序,其与⽴案决定的“⽴案”不同。
⽴案决定是在⽴案程序中,对有关犯罪材料进⾏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案条件,从⽽做出的刑事案件成⽴----即予以⽴案,并将案件交付侦查的最终处理结论,它标志着⽴案程序的结束及侦查程序的开始,但⽴案决定仅是⽴案程序的⼀部分,⼆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包含关系,不能混同。
(特点)?⽴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特有的权⼒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都⽆⽴案权。
⽴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个独⽴、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其独⽴性表现在:它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和⽅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必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案阶段。
2、⽴案的任务控制犯罪和保障⼈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根本任务。
也即是通过对主动获取的线索或接受的有关材料进⾏审查,确定有⽆犯罪事实,依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作出⽴案与否的决定。
只有在查明有犯罪事实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案决定之后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段和措施。
3、⽴案的意义准确⽴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法侵犯,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及时⽴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客观⽴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法律与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4、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专门⼿续,侦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定的⼿续,但并未将其作为⼀个独⽴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立案是侦办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会对立案情况进行监督,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特点是什么?1、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
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2、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3、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
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4、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需要先立案的,立案了才可以审查案件,审理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从性质上来说就是不同的,所以行政案件的受理方法无法照搬在刑事案件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刑事案件立案制定了相关法条,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请看下文。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诉法110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10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诉法110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023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法律解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穗尺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猜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中困迹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拍渗并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袭迹关喊巧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条文也需要不断的更新以及完善,这样才不会让犯罪分子有空子钻。
当我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报警时最有效的办法,而能否成功的立案,新刑诉法110条就是很关键的条文了,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刑诉法110条的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立案自首一定会立案吗?
部分犯罪者犯下罪行后,有悔过意思的,有可能自行或让亲友替其投案自首。
刑事诉讼法立案自首还会立案吗?立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会进行,而自首是否会减轻刑罚、是否直接不予立案,要视犯罪情况和犯罪情节而定,自首一般都会减轻刑罚,建议犯罪后自首。
以下是立案条件和自首量刑的相关资料:
▲一、立案相关解读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
只有当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条件时,才能做到正确、及时、合法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是准确、及时地解决应否立案问题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
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
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
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
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
法告诉才处哩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立案的两个条件,司法机关办理立案时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保证立案的正确性。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
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由于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比较困难。
为了统一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别或者联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立案标准,如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
由于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因此,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的两个立案条件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9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
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关于自首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可能不予立案。
若达到立案条件,需要进行量刑。
自首可以获得减刑,但自首的条件也有规定。
犯罪者本人自首、犯罪者本人请他人协助报案自首,本人在自首的途中被警方抓获等情况都属于自首。
自首后,结合犯罪行为和法规进行量刑。
任何人都可对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有需要可在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