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与立案分工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案件立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案件立案的流程。
二、立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立案:1. 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 民事案件:因合同、侵权、财产权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引起的案件。
3. 行政案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立案程序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 法院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是否属于本院管辖;(3)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决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1)立案依据;(2)立案时间;(3)案件名称;(4)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5)案件编号。
立案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4. 立案公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公告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原告、被告、立案时间、案件编号等。
一般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本文将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立案1. 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立案程序(1)报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
(2)控告:被害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
(2)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收集证据。
(3)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
(4)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5)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3.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
受案范围名词解释

受案范围名词解释在司法领域中,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种类。
受案范围的定义和适用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对受案范围中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以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
二、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物业纠纷等。
三、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国际商事案件国际商事案件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国际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等。
五、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六、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条件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工资、社保、工伤等方面的争议。
七、仲裁申请执行案件仲裁申请执行案件是指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仲裁申请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等。
总之,受案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对于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受案范围中的一些名词进行了解释,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4日)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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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1. 应用本章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解释、解决有 关涉及受案范围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 案分工的问题。 2. 处理涉及有关受案范围和立案分工的诉讼程序法律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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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 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刑事案件 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两类案件是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对
(二)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 : 本类案件必须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即被害人有证据 加以证明和案件属 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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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的主要特点
1
犯罪主体主要 是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包括属于国家机关在 编并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不属于国家机关在 编,但基于委托或授 权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具有双重违法性,既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又违反了民法的规
定;同时,由于在造成民事侵权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犯 罪行为是直接原因,即损害本身就是犯罪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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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一、立案分工的含义
立案分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 各自的职责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 案件,直接受理的权限和范围。立案分工是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要求,是准确及 时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属于与职务有关的犯 罪行为。与职务有关 的犯罪行为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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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范 围 的 规 定
受 案 范 围 与 立 案 分 工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 职权有关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立案分工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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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立案分工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学习目标
第二章 受案范 围与立案分工
第一节 受案范围 第二节 立案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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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刑事案件、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 件的概念
2. 理解受案范围、立案分工的概念
3. 明确受案范围的内涵 4. 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的 案件范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
1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 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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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四、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 门、监狱都依法享有侦查权,但公安机关是基本的和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专门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在 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
2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 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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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刑事案件 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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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 案件。 从性质上讲该 类案件属于公诉案 件,但为了充分有 效地保护刑事被害 人的人权,防止司 法不公,刑事诉讼 法专门在自诉案件 的范围内设置了此 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按照《刑法》 第98条的规定,“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 处理。如果被害人 因受强制、威吓无 法告诉的,人民检 察院和被害诉案件是指
对应承担责任者追 究其刑事责任,由 被害人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刑事案 件。
对应承担责任者追
究其刑事责任,由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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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追究责任者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即同一个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犯罪种类中,
象,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就是围绕这两类案件的解决设计的。
因此,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受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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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 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其刑 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