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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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畜牧局制定的《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市环保局市畜牧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鹤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划定原则、类型和对象(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鹤政办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日鹤岗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内容全面、标准明晰、运行顺畅、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体系。

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全面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市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监管范围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鹤政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鹤岗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4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发〔2016〕4号)和《鹤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鹤政办发〔2014〕28号),全面推进我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建设无疫区,实行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化管理,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积极推行的通行做法,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把畜牧产业打造成振兴发展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开展无疫区建设,对于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打造高品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具有重要意义。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7]55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成立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省政府建立了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务院、农业部和省政府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努力开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新局面,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鹤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加强联合会商和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统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构建鹤岗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声环境质量管理、监测与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按原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调整通知》(黑环函〔2017〕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和现状、声环境现状、交通道路网、行政区划等资料与数据,对鹤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为环境质量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和噪声管理判定等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1 适用范围本区划方案划定了鹤岗市规划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本区划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区划方案包括区划文本和区划图。

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2 区划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以《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7年修订)以及鹤岗市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实际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以城区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为范围进行划分。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政规〔2018〕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政规〔2018〕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政规〔2018〕1号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猎区。

鹤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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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鹤政办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精神,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及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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