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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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规模和类型

(一)划分规模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二)划分类型

1.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适养区。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应按照适度规模养殖业与种植业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数量,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在原面积内实施提档升级改造。

五、划分界限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x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长江五渡溪水源地、长江观音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源(分水岭镇长河田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其中,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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