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控制和规范畜禽养殖的范围和规模。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农田、水源和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三、划定依据1.地理信息:划定畜禽禁养区的依据之一是相关地理信息,包括农田、水系、居民区和重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
2.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当地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综合考虑土壤、水源、空气等方面的情况。
3.农产品安全:重点考虑畜禽养殖对当地农产品安全的影响,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划定范围和标准1.划定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根据具体地理和环境情况,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禁养区。
2.区域划分:根据地理信息和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将禁养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级别的区域,包括严禁养区、限制养区和管控养区。
–严禁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都进行严格限制,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养殖,只允许小规模的农户养殖。
–限制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有限制要求,但相对宽松一些,允许一定规模的养殖,但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管控养区:对畜禽养殖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规模和种类有一定限制,但相对宽松,允许规模适度的养殖。
3.标准制定:划定方案将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划定标准,包括养殖规模、种类、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将制定相应的养殖管理政策,以保证划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推行计划1.方案制定: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2.试点推行:在制定方案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测试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3.扩大推行: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方案推行范围,推广到更多的地区。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南 放房匿
5 . 1饮 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 6 . 2核 定 边 界
2 0 1 6 年第6 期 ( 总 第1 9 6 期)
包括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和二级保护 区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 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 ;未完成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 的, 参 照《 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 范》( I - i j f r 3 3 8 — 2 0 0 7 ) 中各类 型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 划分方法确定 。 一 5 一 其 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 护 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 畜禽粪便 、 养 殖废水 、 沼渣 、 沼 液 等经 过无 害化 处 理 用 作肥 料 还 田,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以及 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 不造 成环 境 污染 的 , 不 属 于排 放污 染 物 ) 。
和 畜牧业 协 调发 展 。
包 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 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
5划定 范 围
报告农 业部等部 门 ; 农 业部等有 关部 门加 强跟踪 指导 , 及 时总结试点经 验 , 提炼形成 可复制 、 可 推 广、 可持续 的模式 和机制 , 适时 向全 国推广 。 五、 保 障措施 ( 一) 实行 分 类 支 持 。针 对 不 同建 设 内容 , 分 别 采 取 相 应 投 资 方 式 予 以支 持 。对 于 开 展 畜 禽 粪 污、 农 作 物秸秆 综合 利用 的试 点 , 充 分 利用 沼气 工程 、 农业 面源污染 综合 治理 、 奶 牛 肉 牛 肉 羊 标 准化养殖小 区( 场) 等 现有投 资渠道予 以支持 。 对 于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 理的试点 , 各 地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探 索 以企业 为主体 的村 收集 、 乡( 镇) 转运 、 县 处 理 运 行 机 制 。对 于 有 机 肥 加 工 厂 、 沼 气 纯 化 等 利用 内容 , 积极 探索 市场 化方 式 , 引导 和鼓励 社 会 资本投资 。 ( 二) 积 极 完 善 配套 政 策 。各 地 要 优先 落 实 项 目建设 有关 土 地 、 水 电等 条件 , 将秸 秆 和畜禽 粪 污 等 储 存 用 地 按 照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对沼气 、 秸 秆 发 电企 业 的 上 网价 格 及 有 机 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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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3.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4—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24
•【文号】环办水体[2016]99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水体[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本指南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扩散,维护畜禽养殖行业和农民生计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这项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明确要求,旨在减少畜禽传染病的传播,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禁养区划定的原则1.基于合理性原则,以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禁养区划定方法。
2.基于安全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安全性。
3.基于经济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的方法1.禁养区划定可以通过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和地图绘制等方式来实施。
2.根据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对存在疫情风险的禁养区划定更加严格,对相对安全的禁养区划定可以相对放宽,以减少经济损失。
3.根据地图绘制,可以将畜禽养殖地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以减少疫情的扩散。
三、禁养区划定的措施1.禁止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2.禁止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3.禁止农民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4.禁止畜禽界定: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界定,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5.禁止畜禽聚集:禁止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聚集,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四、禁养区划定的监督为了确保禁养区划定的有效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畜禽传染病的发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此外,应当定期监督禁养区的实施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确保禁养区的有效实施。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确保畜禽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减少由畜禽传染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通过对禁养区划定的原则、方法、措施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健康安全。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3 术 语 与 定 义
3_ 1 畜 禽
包括 国家 级 和地方 级 自然保 护 区的核心 区和缓 冲 区 .按 照各 级人 民政 府公 布 的 自然保 护 区范 围执 行。 自然 保护 区核 心 区和缓 冲 区范 围内 , 禁 止建设 养
包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 禽 , 其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殖 场 。 地依 据其 规模 养殖 的环 境影 响确 定 5 。 3 风 景 名胜 区
6 工 作 流 程
6 . 1 摸 清底 数
县 级 以上 地 方环 保部 门 、农 牧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依 据 国家 和 地 方法 律 、 法规 、 规章等 , 结 合 当地 经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 0 1 6钲
济社会 发 展规 划 、 生态 环境 保护 规划 、 畜 牧业 发 展规 划等 . 识别 和初 步确 定禁养 区划定范 围。
第 1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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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 为 贯 彻 落 实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3 号 ) 和 《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i
3 . 2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 区 指 达 到省 级人 民政 府 确定 的养 殖 规模 标 准 的畜 禽 集 中饲养 场所 ( 以下简 称 养殖 场 ) 。 3 . 3 禁 养 区 指 县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划 定 的禁止 建 设 包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以国务 院及 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公 布 的名单 为准 .范 围按 照 其规 划 确 定 的范 围执行 。 其中. 风景 名胜 区 的核心景 区禁 止 建设 养 殖场 :其 他 区域 禁止 建设 有 污染 物排 放 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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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4—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工作流程
6.1摸清底数
—5—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6—
7.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