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租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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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

相城区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

相城区人才优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发〔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营造“活力相城,创业天堂”人才综合环境,鼓励优秀人才来相城就业、创业和发展,切实解决其就业创业初期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优租房是指用于优秀人才来我区就业创业初期生活配套的政策性租赁周转房。

第三条人才优租房按照“政府建设、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人才优租房房源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负责落实。

第二章申报范围对象第五条人才优租房申报范围包括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以及科教文卫等重点领域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人才优租房申报对象应具有紧缺专业全日制大专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本区无住房。

第三章申报手续第七条租住人才优租房,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相城区人才优租房承租申报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交复印件一份);3.《相城区引进人才租住优租房申请表》(一式一份);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协议等材料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优租房承租单位及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一周。

第九条单位及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租房协议,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住费用第十条年度租金基准价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参照相应地段租房市场价格提出意见,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类人才的租金标准如下:1.领军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优租房,免除全部租金;2.其他优秀人才,可申请不超过30平方米的优租房,第一年为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第二年为60%;第三年为70%;从第四年起按基准价收取租金。

租出房管理制度

租出房管理制度

租出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出房的管理,维护出租房屋的正常秩序,保障房东和租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包括公寓、住宅、商铺等种类的出租房。

第三条房东应当严格遵守,并要求租户遵守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房东和租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房屋秩序,保障各自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五条房东在出租房屋之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出租合同等。

第六条房东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房东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定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户权利义务第八条租户应当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少交租金。

第九条租户有权享有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增加房屋负担。

第十条租户应当依法维护房屋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或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租户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规使用房屋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房屋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房东应当在出租前对房屋进行彻底清洁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房东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租户在入住期间应当对房屋设施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不得故意损坏房屋。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当房屋发生突发事件时,房东和租户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处理或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在房屋维修、改造或其他需要房客搬离的情况下,房东应当提前通知租户,协商解决。

第六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当房东或租户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导致的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起诉。

第十九条严重违约情况下,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租户应当按规定时间搬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房东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出租房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优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优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优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优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园区工委、管委会人才强区战略,全力促使各类人才扎根园区、建设园区,同时为优租房入住人员提供一个优美、整洁、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加强对小区入住人员的管理和引导,保护入住人员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管理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优租房小区是投身园区建设的外地人才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外地人才业余生活的重要载体。

加强优租房小区文明建设,有利于提升全体入住人员的文明程度,营造良好的文明和谐环境。

第三条: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管理(以下简称本)各优租房小区服务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本全面负责优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安全保卫、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在小区文明建设管理中,开展与入住人员的交流、沟通和信息反馈,规范入住人员的日常生活行为,对其不文明的行为予以规劝,以及对严重违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的事件进行处理等。

第四:本办法适用于园区优租房小区入住人员、服务人员和访客。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租户管理,维护租户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才公寓管理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和租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同时,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对租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制定相应租户管理方案,明确租户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租户行为,提高公寓管理水平。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保障租户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租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租户拥有人身自由、住宿环境卫生、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租赁物品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占用他人私人空间。

第七条租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拒绝缴纳或恶意拖欠。

第八条租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户有义务保守租户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租户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随意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章租户管理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户档案,记录租户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供温馨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严格管理,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演练、安全培训等活动,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租户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者,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违规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责令其搬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人才公寓承租人负责解释,并于租户签订合同时进行告知。

租房服务管理制度

租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房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租房服务活动,包括房屋租赁、房屋中介、房屋租赁经纪等。

第三条租房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房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租房服务管理制度,提高租房服务质量。

第二章租房服务主体第五条租房服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4. 具有专业的租房服务人员,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租房服务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租房服务管理制度,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租房服务流程第七条租房服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信息登记:租赁双方应当向租房服务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房屋信息。

2. 查询匹配:租房服务主体根据租赁双方的需求,进行房屋信息的查询和匹配。

3. 看房预约:租房服务主体协助租赁双方预约看房时间。

4. 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在租房服务主体的见证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 交付租金:租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金。

6. 租赁管理:租房服务主体对租赁双方进行租赁管理,包括房屋维护、租金收取、合同履行等。

第四章租房合同管理第八条租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2.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3. 租赁期限:起止日期;4.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5. 房屋维修责任:租赁双方对房屋维修的责任划分;6. 违约责任:租赁双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7.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8. 其他约定事项。

租房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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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管理制度范文租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房行为,保障房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寓、商铺、住宅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适用于房主、中介机构、承租人等各方。

第三条租赁行为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第四条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房合同,维护房屋的安全和卫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条房主有义务保障房屋的安全、卫生条件,履行相关维修和维护责任。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租赁中介服务,提供诚信、透明、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租金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不得有欺诈、暴利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押金、租期等内容。

第九条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和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房主应当保障房屋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维修和维护责任。

第十二条房主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和押金,并有权对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房主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但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获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房主有义务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房主负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的义务,如有虚假信息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房主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歧视承租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属性,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房主有权解除租房合同,但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房主应当保护房屋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不得擅自拆改或侵权。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九条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房屋,并享有与房屋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承租人有义务按时交纳租金,并按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租赁行为应当遵守《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租金、租期、退租、违约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出租方的义务第五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并对其进行核实。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房屋,保证承租方享有正常的出租权益。

第七条出租方应在出租房屋前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清洁,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八条出租方应定期维护、检修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出租方有义务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协商一致,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提供相应的租赁发票。

第三章承租方的义务第十一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并对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使用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其不受损坏。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并提供相应的租赁发票。

第十四条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功能,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承租方离开房屋时应对房屋进行清洁,并归还出租方时保持原样。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者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出租方违约的,应当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承租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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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租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优租房管理办法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一条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尊重、珍惜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走廊清洁;房内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箱内,禁止从窗口向外倾倒垃圾,禁止将垃圾放置在走廊和楼梯间。

自觉保护小区文明卫生环境,不随意在公共场所晾晒衣服、被子;爱护小区绿化,不损坏树木、花草。

第二条优租房小区是入住人员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有规律的起居习惯,不妨碍其他人员的生活和休息,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

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严禁入住人员在小区内经商或从事其它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未经本批准,任何入住人员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各种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

入住人员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推销人员在小区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员。

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本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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