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租金收缴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租金收缴管理,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缴,提高租金收缴效率,降低租金收缴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租金收缴的业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租赁业务。
第三条租金收缴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租金收缴流程第四条租金收缴流程如下:1. 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条款。
2. 租金通知:租赁管理部门在租金到期前,向承租人发送租金缴纳通知。
3. 租金缴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
4. 租金确认:租赁管理部门在收到租金后,及时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5. 租金核算:财务部门根据租金收缴情况,进行租金收入核算。
第三章租金收缴方式第五条租金收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现金缴纳:承租人直接到租赁管理部门缴纳现金。
2. 银行转账:承租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租金汇入指定账户。
3. 网上支付:承租人通过公司指定的网上支付平台缴纳租金。
4. 自动扣款:与银行签订自动扣款协议,由银行在租金到期日自动扣除租金。
第四章租金收缴管理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租金收缴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租金收缴计划,明确收缴目标和任务。
2. 监督租金收缴流程,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缴。
3. 及时处理租金收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租赁双方纠纷。
4. 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租金收缴报表,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租金收入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建立租金收入台账,详细记录租金收缴情况。
2. 定期对租金收入进行核对,确保收入准确无误。
3. 对租金收入进行分类、汇总,编制租金收入报表。
4. 对租金收入进行预算管理,确保租金收入与预算相符。
第五章租金收缴风险控制第八条租金收缴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 建立完善的租金收缴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加强租金收缴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定期对租金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租金收缴合规。
收缴租金管理制度

收缴租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租金收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租金收取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收租金的时间1. 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收取时间,及时向承租人提出收取租金的通知。
一般情况下,租金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收取,如遇法定节假日可推迟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 对于逾期未缴清租金的承租人,应在第一时间联系其进行催缴,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逾期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和收取。
3. 对于居民区等小区域内的租金收取,可考虑设置代收点或者委托专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收租金的方式1. 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手机支付等,以方便承租人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
2. 鼓励承租人选择银行转账或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
3. 对于一次性交纳多月租金的承租人,需及时登记并开具收据,确保收取款项的清晰记录。
三、收租金的票据1. 租金收取时应开具收据,上面需注明收据编号、收据金额、收据日期等信息,由承租人、出租人签字确认。
2. 公司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 对于大额租金的收取,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开具正规的收据。
四、收租金的账务管理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租金的及时入账和准确核对。
2. 对于逾期未缴清租金的承租人,应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和催缴工作,并记录在案。
3. 对于大额租金的收取,应有专人负责核对账目和入账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五、收租金的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租金收取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汇报,确保收取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2.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租金收取,应有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参与监督和核对,确保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3. 对于存在纠纷或者争议的租金收取情况,应及时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并留下书面记录。
六、收租金的风险控制1. 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收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租金收缴管理制度范文

租金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租金收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金的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出租的房屋租金的收缴工作,包括商业用途的房屋、办公用途的房屋和住宅用途的房屋等。
第三条出租人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
第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金收缴管理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五条租金的收缴应当依法进行,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具发票或者其他证明。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开具正规的收款凭证,记录租金收入的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及时核实租金的收缴情况,如发现收款金额有误或其他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二章租金收缴流程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及时向承租人提供付款方式选择,并协商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可以选择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并保存好相关的支付凭证,以备日后核实。
第十二条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的1日,如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提前与出租人协商决定新的支付日期。
第十三条如发生租金支付争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章租金收缴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租金收缴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纳税。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租金收缴台账,及时记录租金的收缴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台账进行核对和审查,并及时纠正错误。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与承租人进行租金收缴情况的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
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
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
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
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
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
国有资产租金收缴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金收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租金收缴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标准国有资产租金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租金征收主体国有资产租金的征收主体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四、租金征收范围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2. 国有房屋、建筑物出租,出租金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3. 国有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出租,租金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4. 其他国有资产的出租或租赁所得收益视为国有资产租金。
五、租金征收流程1. 收取租金的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收取租金,并及时将租金存入指定国有资产账户。
2. 缴纳租金的程序:租金的缴纳由承租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至指定的国有资产账户。
3. 监督检查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租金的及时收缴。
六、租金征收管理1. 租金征收管理需严格依法办理,对违法拖欠租金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 对于租金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出租、终止租赁关系等措施。
3. 对于长期拖欠租金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限制其信用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租金收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次收取租金后,应当及时向缴费方开具租金收据,并妥善保管。
八、租金使用国有资产租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维护、修缮或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九、执法监督国有资产租金的征收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租金的规范征收。
十、监察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收缴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十一、违法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租金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金收缴工作,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物业租金收缴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租金,是指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缴管理制度,确保租金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租金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章收缴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
租金收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
第七条诚信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第八条及时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取租金,确保物业服务资金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慎重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在调整租金时,应当充分考虑业主的意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收缴程序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租金的收取标准、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发送租金收缴通知,告知业主租金的收取标准、方式、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租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每户业主的租金收缴情况。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与业主核对租金收缴情况,确保租金收缴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收缴方式第十七条现场收缴。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处设立收缴窗口,业主可以现场支付租金。
第十八条邮政汇款。
业主可以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支付租金,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业主姓名、楼号、单元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银行转账。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产权房的管理,保障公司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3年12月30日第36次公长办公会议精伸,制定本办法。
一、凡租用公司产权房的单位需与公司行政管理部签订租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方对租用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
二、公司属公司租用22号公司办公用房房租暂定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200元,非公司属单位租用我公司办公用房,以公司和承租方协议商签订的租房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公司在公司外的产权用户的房租价格由公司办公会确定。
三、公司属公司房租每年交纳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全年租金一次交公司财务部。
非公司属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租金。
四、租金的交纳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交纳租金;另一种是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不足部分交租金。
承租方可自行选择交纳方式,并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确定。
五、承租方必须按照公司及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逾期不交者,按每日租金的万分之一交滞纳金。
对无故拖欠房租,连续拖欠房租逾一年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六、承租方租用的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对租用的房屋,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违者,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八、承租方租用房屋,闲置不用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回房屋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从当月起停收房租。
九、承租方对租用的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负责保管,爱护使用。
因使用不当或有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经济损失。
十、对租用的房屋应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公司行政管理部批准,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对房屋进行改造必须报公司行政管理部批准。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甲方:XXX乙方:XXX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房屋_建筑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协议如下:一、房屋租赁期从年_月_日至年__月_日止,租期__年。
租金费用收缴管理制度

租金费用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金费用的管理,提高租金收缴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租金费用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租金费用收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规范收费、明细明确、便民利民。
第四条出租方应当制定租金费用收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条出租方应当定期对租金费用收缴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六条租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租金费用,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七条出租方和租客有义务保护租金费用收缴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租金费用的确定和调整第八条出租方和租客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金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对于租金费用的调整,出租方应提前通知租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租金费用的标准和调整应当合乎市场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租金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逾期未付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租金费用的收缴和管理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租金费用收缴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当指定专门的收费人员,进行收费工作,并及时登记和归档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租客在交纳租金费用时,应当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出租方沟通。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已收取的租金费用进行核对和结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出租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租客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违规和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有恶意拖欠租金费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服务、终止合同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拖欠租金费用的租客,出租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出租方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影响租客正常生活的行为,租客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出租方和租客在解决争议时应当坚持理性沟通,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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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
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
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
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
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
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
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
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X.伤残等级在X至X级无劳动能力的;
X.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
X.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
X.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X.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减免租金。
四、租金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缴,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由县审计局审计结算,以县审计局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凭票报账,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三)公共租赁住房零星维修,单笔支出在X万元以内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凭票报账。
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