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列资料( 表一 )( 、表二) 和《 》 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 情况表》 。 ” 调 整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见 附件 1 《 适 》 , 增值税纳税 申报 表附 列资料( 表一 )见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 表二) 见附件 3 《 》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表 》 见附件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跗列资料( 原《 表三) ( 、表四) 废止 。 》
(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 、 一) 柴油、 石脑油 、 溶剂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 二、 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 附件 ) 办理 消费税 纳税申 见 ,
报。
三、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 应分别核算 , 分别核 算的 。 未 生产销售的 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一律按照乙醇 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管 法 》 关 规 定处 理 。 有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加强成 品油消 费税征收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8年 l 20 2月 2 O日 国 税 函 [ O 8] 0 2号 ) 20 17
经国务院批准 , 2 0 自 O 9年 1月 1日起 ,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 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字( O 8] 7号 ) 财 ( 20 1 6 和《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 国税发( O 3 5 《 ( 2 O ] 3号印发 , 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 第三 )
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 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 2) 。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 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3 月 30日
2015年第 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 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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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
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对申请领购量按最高开票限额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超过原核定领购量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一般纳税人管理实施细则

一、登记条件
1.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1.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登记程序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法律责任
1.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规定
1.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及档案保管等有关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及档案保
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市国税函[2008]4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及档案保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市国税函〔2008〕44号)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针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档案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定档案资料装订问题
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取消(注销)资料应按时间前后按次装订,一户一档,实行档案盒(袋)管理。
二、关于认定档案资料遗失重新建档问题
所有重新建档、补充资料的首页均注明:“按区局桂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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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1.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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