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2007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山东文明村镇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村镇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村镇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村镇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文明委在省级文明村镇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经济发展、道德风尚、社会事业、文化生活、基础设施、生活方式、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明创建10个测评项目,40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0分。
2、省级文明村镇考核主要采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的方法。
3、省级文明单位的考核评价,应按照本标准,结合本地、本系统和单位实际科学进行,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乡村文明行动特别是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文明职工事迹材料(多篇范文)

文明职工事迹材料××*,男,4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主管医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1986年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普遍好评,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获市政府嘉奖,获××*市文明职工,获扬州市弘扬白求恩精神先进工作者,获江苏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获××*市优秀共产党员。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疾控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如果没有广博的专业知识作基础,在这一领域很难有所作为。
因此他始终把学习业务,提高工作本领作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网的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先后参加了江苏省职工医科大学大专学习和南京医科大大学本科函授学习。
在基层工作每当碰到新问题时,总是与同事共同研讨,并主动请教上级专家,谋求最佳的解决方法。
20多年来,他在传染病控制、计划免疫、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工作中,始终投身于第一线,按上级要求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工作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提升。
二、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他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狠抓全市人禽流感、艾滋病、手足口病、肺结核、急性肠道传染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经常深入农村、社区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公共卫生工作。
11月,我市部分乡镇出现20多例不明原因发热、皮疹、脾肿大、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病人,临床治疗效果不佳。
他带领相关人员到到医院核实病情,调查治疗方案,到病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上级请求技术支持,(来源:好范文 http:///)最终查明了病因,首次发现我市存在恙虫病。
通过相关防治知识培训后,全市恙虫病治疗效果显著,疫情大幅度下降。
元月,我市某乡镇中学发生171例腹泻病暴发疫情,他和疫情处理小组在该校认真做好流行病调查、疫点消毒,迅速查明了病因,扑灭了疫情,在江苏省首次发现了诺如病毒感染。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整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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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A类是指系统2011年省级文明单位和 2012年新申报(晋级)各级、各类文明 单位候选单位。 B类是指系统预报复查的 市级各类文明单位。
A类单位作为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动态 管理重点对象,由国资委党委全程指导、 培养、监督和检查;B类单位按照“谁推 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企业(单位)党 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机结合 本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制度进行日 常管理,国资委党委按照不低于系统文明 单位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
该活动与国资委党委年初提出的“创城·国企志愿者在行动” 一并开展。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广泛开展“岗位学雷锋、争做好 员工”活动。公交、交运、联通、移动、邮政、供电和烟草专卖等 窗口单位要结合行业系统要求认真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 系统A类文明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集中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活 动开展情况填入《市国资委系统2012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情况 反馈表》予以反馈。
11-12月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整理要点说明
《山东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共列有: 一级指标:6大项 二级指标:17项 三级指标:47小项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1、基础工作: 创建工作档案要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的一级指标分设6 卷,原则上每1卷装1个档案盒(若有个别档案较多,也可在该卷 增加1盒)。档案准备要坚持全而精的原则,“全”是指每个三级 指标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尽可能使用原件),带*号的 三级指标可以不准备档案,若有成型的档案,也可以提供。“精 ”是指不要罗列重复、无用、琐碎及其他与指标无关的材料,要 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晋城市文明单位是由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要以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单位内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___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___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___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
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
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
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
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
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___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
(五)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
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
2022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辟、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造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文明执法、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八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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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2007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继承和发扬齐鲁儿女忠厚正直、豁达淳朴、崇礼尚义、勇敢坚韧、勤劳智慧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忠诚守信、务实拼搏、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山东精神。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
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平安山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
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
申报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乡(镇)或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级文明单位,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中央、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驻鲁基层单位和省垂直系统所属单位,按党的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下一级文明委在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新增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
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其他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文明委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
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驻鲁部队基层单位和人武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