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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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照企业规定的纪律和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场合文明行为第四条全部员工在工作场合应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敬重他人,不嘈杂噪音,不诋毁他人。

2.保持谦恭态度,相互敬重,避开冲突和争持。

3.禁止使用粗言秽语和羞辱性语言。

4.注意办公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区域的乾净。

第五条严禁在工作场合吸烟,禁止饮食、喝酒,对需要进食的岗位,应布置指定的休息区。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如确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第七条工作场合禁止穿着过于暴露或不适合的服装,以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场合及公共区域应学会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并保持乾净,避开挥霍和破坏公物。

第九条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电脑关闭、设备归位,并清理工作台面。

第三章业务透亮及保密制度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业务透亮原则,严禁接受贿赂和索贿,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点合同、协议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理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等时,应采取必需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或供应给非关联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商业机密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计划、客户合作协议、公司财务情形等。

员工在离职或调离某一岗位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交出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员工工作应遵守相关岗位职责和规定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不允许员工私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如有需要,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做好工作汇报制度,保证工作进展和问题的及时沟通,提升汇报的透亮度和准确性。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内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员工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2.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单位创建所需的经费;4.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创建程序1.单位创建申请:有意向创建文明单位的团队需向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团队介绍、创建理念、预期目标等内容;2.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文明单位创建指南》;3.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申请团队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指南》制定创建计划,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4.创建计划审核:管理办公室对创建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批准;5.创建计划执行:团队按照批准的创建计划执行,包括团队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6.创建成果评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评估;7.创建成果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四、单位权益和义务1.文明单位享有总公司给予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宣传推广支持;2.文明单位享有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益;3.文明单位应当履行员工管理、公益活动开展等相关义务;4.文明单位应当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活动进展和成果。

五、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审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及创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对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行评估;4.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座谈会,交流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推广文明单位创建经验。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经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单位文明建设,树立文明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构建和谐单位环境,本单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全体员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单位领导担任最终监督责任。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文明意识,言行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得出现辱骂、恶语相向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在单位内外应当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七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违背规定。

第八条在日常交往中要提倡友善相处,团结协作,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打架斗殴、携带违禁品等行为。

第十条在单位内部会议和活动中应当积极参与,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文明礼仪规范第十一条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应当注重形象仪容,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暴露不雅之服装。

第十二条在与客户、同事交流中,应当注意言谈举止,礼貌待人,声音要亲切优雅,不得粗鲁无礼。

第十三条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有礼,不得出现态度冷漠、骄横等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在公文书写和发言时,应当言辞得体,逻辑清晰,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侮辱他人言论。

第十五条在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不得喧哗、扰乱秩序,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在单位接待活动中,应当注意礼节,礼貌待客,不得出现对客户不尊重的行为。

第四章劳动纪律规范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懒惰敷衍。

第十八条在工作中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休或请假,不得拒绝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信息,不得私自传播不实信息。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不得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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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
真抓好落实。

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1、领导班子过硬,创建工作扎实。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

班子主要成员经常过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2、业务水平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教育科研单位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团体,教学、科研成果优异,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服务性单位推行优质高效的规范化服务,业绩实绩和服务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领
先水平。

社会认同率高,单位无因诚信、质量、服务等问题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道德风尚良好,社会责任落实。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将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宁波精神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

以道德讲堂、岗位学雷锋等形式,广泛开展文明礼仪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有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等传播文明风尚的人员队伍。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文明出行、城乡结对、社区共建、扶贫帮困等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30%以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

关心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单位内部设有引人崇德修身、向善向上的道德宣传牌或温馨提示语,道德文化氛围浓厚。

4、文化建设有力,队伍健康向上。

重视对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型单位建设成效明显,组织读书交流、道德经典诵读等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

重视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开展“我们的节日”等活动。

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

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有文体活动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积极参与
所在地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

5、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氛围和谐。

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员工利益矛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落实。

6、内外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

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积极参与环保低碳、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有食堂的单位积极开展“文明餐桌行动”。

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服务型行业注重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

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三章评选、命名
第五条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原则,宁波市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为:
1、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检查考核,广泛征求意见,以各地文明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向市文明委推荐。

在甬省部属单位参加评选,须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

3、检查考核。

市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力量以台账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同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4、社会公示。

市文明办将征求意见和考核通过后的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申报单位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5、命名表彰。

市文明办根据公示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

第七条宁波市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的,宁波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被取消。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求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宁波市文明单位由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根据文明单位的档级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宁波市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主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1、市文明委对宁波市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

对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
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对连续两次被警告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届参评资格。

2、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视情做出处理。

文明单位重组、撤销、合并的,按自然取消处理,报市文明办备案。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宁波市文明单位,已是宁波市文明单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单位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或中层干部违法;
(2)普通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发生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案件;
(6)在“城乡结对、共建文明”活动中考核不合格的;
(7)发生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于受到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如能积极有效整改,并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在届期内可视情破格推荐其晋升上一级文明单位。

5、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如能深刻吸取教训,下大力气积极整改,创建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各项工作走在同行业前列,对社会、对全局发展有重大贡献,社会影
响特别好,群众满意度特别高,经考核达到宁波市文明单位标准的可在届期内视情破格恢复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按照“逐级晋升”原则,宁波市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印发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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