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二章条件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武汉市的文明创建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和弘扬文明新风,树立文明新风标杆单位,特制定了以下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目标:1. 培育和发展一批文明新风标杆单位,树立典范。
2. 推进单位建设文明标准达标,加强道德教育,促进文明行为的形成和传播。
3. 培养员工的文明意识和公民道德素质,形成文明的组织文化。
工作内容:1.创建工作指导制度:建立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指导制度,明确创建的标准和流程,并公示于市民。
2. 开展文明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宣传活动,宣传文明行为的重要性,提倡道德观念的培养,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建立文明行为评价体系:制定文明行为评价指标,对单位员工的文明行为进行评估,鼓励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激励员工争做文明行为的模范。
4. 加强文明建设培训:开展员工文明素质培训,包括道德理论知识学习、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等,提高员工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
5. 普及文明礼仪:推广文明礼仪,组织文明礼仪培训,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礼仪习惯,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
6. 加强奖惩力度:对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对达标单位进行奖励,对未达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使单位主动履行文明创建的责任。
7. 建立联系机制: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形成单位与社区、学校等的合作,共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8. 推动文明行动:组织开展文明行动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环境保护等,培养单位员工的公民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实施措施:1. 设立专职组织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投入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单位的创建进度和评估结果,方便随时了解和监督工作进展。
4. 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交流会,推动单位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共同提高。
预期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预期能够培育一批文明新风标杆单位,推动单位建设文明标准达标。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创新意识,强化责任(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1.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知晓率和参与率。
2.开展员工文明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制定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文明创建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实行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二、规范行为,营造和谐环境(一)营造良好单位文明风尚,弘扬社会正能量。
1.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文明秩序。
2.加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单位环境整洁和美观。
(二)建立和谐单位人际关系,增进员工团结和友善。
1.开展文明礼仪宣传教育,促进员工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
2.组织团队活动,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和团结合作意识。
三、创新服务,提升综合素质(一)加强服务意识,树立服务导向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单位服务效率。
2.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升单位服务水平。
(二)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1.开展文明服务示范活动,向社会展现单位文明服务形象。
2.推动单位服务创新,满足员工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四、激励机制,强化管理(一)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文明单位1.建立文明单位评选制度,对文明单位进行及时表彰和激励。
2.对不文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强化管教和教育。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落实1.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单位文明创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加强监督宣传,督促全员参与,并建立完善的申诉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五、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正能量1.组织员工参与环保、扶贫、慈善等公益活动,传递单位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2.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1.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与政府部门、媒体、民间组织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单位的社会信誉度。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和范围本细则旨在规定和指导文明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创建和运营,以促进和维护单位内外的良好秩序和文明风尚。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
1.2 定义1)文明单位:指在组织机构内部及对外交流中,积极引导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维护良好秩序和发展文明风尚的单位。
2)单位成员:指在单位工作或就读的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
第二章:文明单位创建2.1 创建要求1)单位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计划,明确推动文明行为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2)单位应组建明确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方案的制定、推动和督促执行。
3)单位应邀请专家、学者等组成文明行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和程序,定期评审单位的文明行为。
2.2 创建程序1)单位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书,说明意愿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评估:政府或相关机构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评估。
3)公示公告:政府或相关机构将通过官方媒体公示单位的创建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颁发证书:经审核评估合格的单位将获得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享受相关荣誉和优惠政策。
第三章:文明单位运营3.1 内部管理1)建立规章制度: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员工、学生等内部人员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宣传教育方案: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的文明素养和责任意识。
3)组织文明活动:单位要积极组织各类文明活动,如文明礼仪培训、志愿服务等,增强单位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奖惩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表现的单位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3.2 对外交流1)传播正能量:单位应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递正能量,影响社会氛围。
2)联谊交流活动:单位应积极参与本地区和其他文明单位的联谊交流活动,促进相互学习和共同发展。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社会风气逐渐恶化,文明素养水平不断下降。
为了推动社会文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各地纷纷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通过系统化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推动省级单位成为全社会的文明示范。
二、目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目标是:1.凝聚单位人心,提升员工文明素养;2.带动社会风尚,形成文明示范;3.提升单位形象,增强对外影响力。
三、策略和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应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1. 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制定文明行为规范是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
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一套详细的文明行为规范,涵盖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规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沟通礼仪:提倡文明用语,尊重他人;•办公环境: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妥善使用公共设施;•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社交活动:尊重他人隐私,不传播谣言。
2. 定期开展文明培训为了提升员工的文明素养,单位应定期组织文明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文明礼仪培训:教授基本的礼仪知识和技巧,提升员工的社交能力;•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问题;•环保意识培养: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3. 举办文明活动举办文明活动是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重要环节。
单位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文明活动,例如:•文明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刊物、公司网站等渠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倡导员工遵守;•员工文明竞赛:组织文明知识竞赛、文明礼仪表演比赛等,激发员工的参与热情;•社区文明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风尚。
4. 建立文明评选机制为了激励单位和个人在创建文明单位方面的积极表现,应建立一套文明评选机制。
评选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执行文明行为规范的情况;•参与文明活动的积极程度;•在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实施细则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学院“文明处室(单位)”、“文明职工”、“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经总结检查,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由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和院党委分别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学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第五条院内各系处、学生班级均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各系处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系处文明单位建设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本系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处室”、“文明职工”活动,并保证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在本系处得到落实。
学工处、团委具体负责落实学生的文明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争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的活动。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文明处室标准(一)政治思想好。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团结奋进,求实创新,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团结协作好。
系处领导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领导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互相支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闹无原则纠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率先垂范;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带领系处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条件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原则。
2.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文明单位创建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形成了可行的文明单位管理经验。
3.开展过一定规模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化氛围浓厚,从员工的日常行为中能够体现出文明、和谐、诚信、健康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创建程序1.创建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详细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创建审核由所在地区的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氛围、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现场调研的方式了解具体情况。
3.创建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创建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4.创建认定由全国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
5.创建宣传对被认定的单位进行宣传,宣扬其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鼓励更多的单位向其学习。
四、创建管理1.文明单位评选每年开展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由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
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履行以及员工的日常行为等。
2.评选宣传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宣扬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3.激励机制对被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并在财务上适当给予奖励或优惠权益。
4.提升要求对创建了一定年限的文明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的标准,并提升创建水平,否则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认定。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111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2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22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22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节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最新版湖北——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湖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2014年7月1.手册目的编写本手册的目的在于帮助使用本平台的用户能够快速地了解《湖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的功能,熟悉其使用方法。
2.读者范围包括单位用户、县区文明办、市级文明办、省级文明单位。
3.系统介绍3.1.系统简介本系统是一套以规范文明创建管理流程,用户可方便快捷地完成文明创建工作的的记录、管理、宣传、统计、考核、查询等一系列工作,可以自动生成考核成绩。
系统结构总共分为五大模块,如下:1)电子台账模块:解决单位的日常各类创建工作内容记载,自动生成本单位电子工作台账,实现各年度文明创建工作的记录、浏览、调阅。
2)网络宣传模块:将文明创建宣传工作成效及时的体现出来,提高文明创建宣传效率。
3)协同办公模块:提供文明办和创建单位的通知公告下达、任务下达,是各单位之间沟通讨论的平台。
4)考核评估模块:根据单位的电子工作台账,按照统一的考核评分标准,系统可生成考核成绩。
5)系统管理模块:是整个系统运行的后台支撑模块,可以实现对考核标准与流程的灵活定义。
3.2.操作环境1、操作系统要求:现行电脑操作系统均可使用。
2、浏览器要求:IE 8.0及以上版本,如果需要对页面进行打印预览,则需IE 8.0及以上版本。
或者谷歌浏览器也可。
4.登录注册您只需一台已经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登录系统使用。
一、登录1)用户首先进入湖北省文明网(/),在页面中间部分的右边有个《湖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图标;2)点击图标之后,进入系统登录窗口,如下图所示:第二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第一步,注册第三步,点击登录第一步:用户首先要进行【用户注册】,就像QQ注册一样,注册之后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第二步:输入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勾选保存用户名,下次再登录时可以不用再输入用户名;第三步:点击【登录】即可登录系统使用。
二、注册1)点击【用户注册】,出现如下注册页面:2)首先用户要阅读服务协议,阅读完,点击【同意】按钮,进入填写申请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3)申请信息页面,需要单位具体联系人如实填写:●要选择属地管理,单位先选择自己所在市州,再选择所在县区(省直单位的所属市州选择省直行业);●填写单位全称、简称,如全称“江岸区国家税务局”,简称“江岸区国税局”,全称即为单位公章上的名称;●选择单位性质和单位等级;●填写单位分管领导姓名和电话;●要如实填写系统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注册之后会有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另外,在后期系统运行中,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联系上单位;●设置密码,填写单位地址。
2023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2023文明单位奖励制度2023文明单位奖励制度篇1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省科技厅直属系统内充分调动各单位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全系统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届期内已获得县以上党委、政府和部门批准命名为“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科技厅系统各单位。
包括获得省、厅、区“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者。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依据是:1、《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文明单位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2、《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十五”规划》(鄂科党组发[]59号)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规定:“必要的投入是厅直系统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科技厅直属系统应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作为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学习宣传、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经费。
经费________可以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进行筹措,即厅党组每年从专项经费中拨一点,各直属单位每年从纯收入中提一点,本系统效益好的科技企业自愿捐一点”。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省科技厅用于奖励文明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资金________渠道是:1、省科技厅每年酌情从专项经费中拨款10万元;2、各直属单位每两年从其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届期内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最佳省文明单位”者,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均5000元提取;届期内获得“厅文明单位”、“区文明单位”、“最佳区文明单位”者,按党政领导班子在成员人均3000元提取。
3、效益好的`直属单位可自愿捐款,数额不限。
以上资金专款专用,2/3用于文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励;1/3用于厅文明办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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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
发展。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二章条件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采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户、文明班组、文明科室等基础建设。
第十一条大型企事业文明单位,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属单位80%以上必须达到文明单往的标准,其它所属单位一般也是比较好的。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建设活动,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三条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文明单位。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党委、政府审定,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五条市(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
市(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对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州)级文明单位二届以上,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二届以上,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县(市、区)、市(州)、省直属机关,分别向县(市、区)、市(州)、省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该委员会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问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在各地的中央、省、市(州)、县属企事业单位,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主管部门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一般二年命名一次。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对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复查,并建立监督机制。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二十条各行业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行业自己评选的文明单位,要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一条各级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文明单位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凭省委、省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
所需资金从企业成本(费
用)中列支。
发放的奖金,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工资调节税;没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奖金税。
省级文明单位,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或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其奖励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企业升级的奖励规定办理。
如果有关企业升级的奖励规定低于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则按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但不得重复发奖。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结余情况,凭省委、省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三)评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或市(州)级文明单位发奖后又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凭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文件,一次性补发省级文明单位与县(市、区)级、市(州)级文明单位奖金的差额部分,不得重复发奖。
(四)连续两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另外一次性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
奖金来源同上。
(五)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取消,其相应的奖励待遇随之取消。
(六)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奖励工作的检查与管理。
(七)各市(州)、县(市、区)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但不得超过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七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必须廉洁白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