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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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引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对象、法律依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比较。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规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恢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财物、暂扣行驶证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对象采取直接或间接强制手段,以实现行政决定的效力。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直接干预,强制其履行行政决定。

适用对象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规定的行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则是指被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与行政法规,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拘留法等。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决定的效力追索程序的法律规定,例如行政执行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施方式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一般包括告知、要求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通过司法机关协助实施。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方式则多样,可以包括没收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暂扣执照等,通过行政、司法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但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

了解和准确运用这两个概念,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确保行政决定的有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手段保障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方式。

尽管两者都属于行政强制,但在实施对象、手段、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操作这一领域。

二、行政强制措施:1.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法律权益、恢复法律秩序,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迫使手段。

2. 实施对象: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具有违法行为的主体,例如违反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合同等的个人、企业等。

3. 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常见的手段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罚款等。

这些手段旨在通过迫使违法主体采取行动或者承担责任,恢复法律秩序。

4. 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包括事先通知、听证、复议等。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违法主体被采取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赋予其申辩和申请复议的机会。

三、行政强制执行:1.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强制措施的效果,采取的具体强制手段。

2. 实施对象:行政强制执行主要针对强制措施的对象,即未按照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履行义务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主体。

3. 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常见的手段包括强制拆除、强制清理、强制撤销等。

这些手段旨在强制执行和实现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

4. 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通知、限期履行、强制执行等。

在履行通知中,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的要求和期限;在限期履行中,行政机关会赋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将采取具体的强制手段,以实现强制效果。

四、总结: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实施对象、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着眼于违法主体,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迫使其采取行动或者承担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则主要针对强制措施的对象,通过采取具体的强制手段来实现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 引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制度安排,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施法律法规。

虽然这些术语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及,但许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区别。

2.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些措施通常由行政法规规定,并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法规的实施和执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合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强制性质:行政强制措施是强制性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相关行政机关就有权利采取相应的措施。

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其具体措施的选择和决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进行。

3.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人身自由等处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

行政处罚的特点包括: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行政法规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行政处罚主要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行政机关的决定权:行政处罚决定权由行政机关拥有,其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具体处罚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4.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手段实施责令清理、强制拆除、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包括:强制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是强制性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警告:针对违法行为者,行政机关可以发出警告,提醒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 限期整改:当发现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

4. 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行为者即将改正错误行为,并采取措施确保其改正措施的执行。

5. 查封、扣押:对于可能影响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行政处罚的物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真实记录和保存。

6. 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迫使其消除违法行为。

7. 吊销执照、许可证: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执照、许可证等证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通知书: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强制执行的事由、依据、内容和期限等。

2. 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拆除、强制清理、强制撤销等,以强制执行决定内容。

3. 执法人员的权力: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搜查等行为。

4. 强制执行费用的负担: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鉴定费、拘留费等。

附件:1. 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本2. 行政强制执行结果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2. 强制执行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行动,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等。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导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行政命令得到有效执行的一种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并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原则和程序,并对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释。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施加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旨在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不能凭个人意志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来执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执行任务的必要范围。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选择最合适的措施。

3.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或违法执行。

4. 程序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法程序或规定越权行使。

执行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出具执行文书等环节,必须依法进行并且书面记录。

5. 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增加执行的透明度。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保证公平公正。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巡查、举报、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将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中采取的两种不同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行为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措施。

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将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一:行政强制措施1.1 行政警告行政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发出书面警告,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整改的措施。

1.2 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处罚。

1.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是行政机关以暂时或者永久停止违法行为主体的相应经营活动资格来作为处罚措施。

1.4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限制对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措施。

1.5 强制撤销行为强制撤销行为是行政机关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废止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2.1 查封、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查封、扣押是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结果的实现。

2.2 拍卖或者变卖财物行政强制执行中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财物的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变现价变卖出来。

2.3 强制报销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报销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使用被执行人的款项或财产,强制清偿其应承担的债务。

2.4 强制清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清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清理,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行为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将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过程。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恢复法律的权威和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强制性、即时性和依法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及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包括强制清理、强制拆除、强制收回违法所得等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强制性、执行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当事人,恢复法律的权威和保护公共利益;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2. 执行方式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通过警告、罚款等非强制手段实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行政强制执行则通过强制手段实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强制清理、强制拆除等行为。

3. 影响力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影响力相对较小,通常仅限于对当事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影响力较大,能够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纠正,并保障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4. 是否需要司法介入:行政强制措施通常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不需要司法介入;而行政强制执行在涉及到产权等较高级别的权益时,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和支持。

5. 运用领域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适用范围相对较广;而行政强制执行主要适用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强制纠正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目的、执行方式、影响力、司法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并掌握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三个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和区别三个方面,对这三者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强制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1. 法定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凭个人意志或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2. 独立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采取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批,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3.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是强制手段,违法行为主体必须被迫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惩罚性措施,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的目的。

其特点如下:1. 行政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惩罚,与司法机关的刑罚具有区别。

2. 公益性: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违法行为主体,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3. 罚则性: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罚则进行,罚则一般固定,便于适用和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强制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追索或执行。

2. 效力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效力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行政机关对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3. 程序保障性: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在行政管理中都属于行政强制范畴,但在实施方式、效力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1. 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作为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手段,属于事前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法律效力,采取的是事后追索或强制执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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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和保障,不能看做是最终的处罚,因此,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

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

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

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

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即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

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

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

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

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

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

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

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

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
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

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

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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