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和问题约谈办法
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记录内容

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记录内容
一、会议安排
本次会议由农业部主办,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于2024
年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由农业部有关司司长主持,各全国农业部
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并有来自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
二、会议议题
会议主要议题为:
1、分析当前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2、进一步完善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
3、加强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4、保障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会议精神
本次会议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重点提出六项措施:
1、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从出栏到销售环节的督导检查制度。
2、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制定农村农产品安全抽样检测标准。
3、加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污染物的检测,引导农户使用安全
高效的农药。
4、建立一套有效的不合格农产品处理机制,建立农产品追溯系统。
5、加强农村农产品宣传教育,加强农民知识培训。
6、建立科学的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系统,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用评价平台。
四、会议结论
本次会议认为,近年来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和通报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和通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鄂农规[201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7.04
【实施日期】2012.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和通报办法(试行)
(鄂农规〔2012〕3号)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和风险,进一步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
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与发生农产品质
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所在地的市州县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种告诫谈话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报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采取向有关市州县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定向发文和向新闻媒体通气等方式,告知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有关单位或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5〕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包括畜产品、食用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消除监管空白,严格公正执法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任务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市与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察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涉农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经过持续努力,建成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支撑有力、监管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全面覆盖的市、县(市)区、涉农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监管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合理划分监管事权,落实各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大厂回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进食品安全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一、约谈范畴本机制所称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约谈对象(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形式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约谈形式。
四、约谈条件(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1.政府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造成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2。
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3。
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4.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5。
列入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6。
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XX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行业管理,推进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质量规范和安全生产责任,惩戒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投入品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握政策、适时约谈,加强管理、消除隐患的原则。
农业投入品“黑名单”监管,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列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在先、约谈及信用惩戒在后,注重结果运用。
第三条:“黑名单”列管的情形对通过执法、检查、检测、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
(一)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二)生产和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三)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四)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假冒授权品种,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畜禽品种,未经审定而作为良种进行销售、推广的;(六)依法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经告知仍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七)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责令改正而拒不整改的;(八)违规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九)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添加违禁物质行为的;(十)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企业一年之内抽检有两个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或连续两年抽检都有不合格产品的;(十一)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十二)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十三)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约谈后,逾期拒不整改的;(十四)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监管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了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检查巡查、执法监管、检验检测和分析会商。
检查巡查主要是定期检查和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执法监管主要是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理或销毁,并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验检测主要是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形成总结分析报告。
分析会商主要是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宣传引导方面,应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和活动向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规,并介绍监管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
同时,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舆论。
六)在应急处置方面,应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监督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监督措施随着人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其次,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把关。
此外,各个生产环节都应设置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从种植、加工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标准。
同时,在农民方面,政府还应加大农业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科学种植和养殖技能,减少农药、化肥等投入,确保农产品安全无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措施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首先,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抽检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假行动的力度,切实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农产品市场良好秩序。
此外,应加强信息公开,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让公众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
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让消费者成为质量安全的守护者。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的意义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食品中毒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有助于建立信任机制,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发展。
此外,对于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来说,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监督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政府、农业部门和全社会都应加大力度,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为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农产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
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
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
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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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
和问题约谈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建立反应快速、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通报是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在对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的监管等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对食用农产品监测与风险评估等监督活动中获取并通报省农委的相关风险隐患,向属地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媒体进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结果告知、问题提示及整改督促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省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与产
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负责人,所在属地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题研究、工作指导、整改措施确认等内容的一种告诫谈话活动。
同时也指由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与前述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负责人的直接告诫谈话活动,具体办法应由市县自行制定。
第三条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通报:
(一)在生产环节或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和运输过程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二)在产品监测过程中,特别是发现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检出,常规农药严重超标;
(三)已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四条通报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合格产品名称、生产单位、产地、抽样地点等情况;
(二)不合格指标项目及抽样、检测单位;
(三)不合格产品来源和已知去向;
(四)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通报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下列适当形式:
(一)省农委向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致函或向政府负责人致信,通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二)省农委向有关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报单或致函,通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三)省农委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提出监管措施;
(四)其它通报形式。
第六条风险隐患级别划分根据生产过程违法违规程度、样品情况、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程度、风险隐患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按照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两大类,风险隐患分为一般性风险隐患、较大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和特别重大风险隐患四个级别:
(一)种植业产品
一般性风险隐患是指在各级各类同次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发现由常规农(渔)药使用导致的1个以上农产品样品超标,但合格率高于全省规定水平的。
较大风险隐患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发现由常规农药使用导致的多个农产品样品超标,且合格率低于全省规定水平的;或发现1项次超标是由于国家禁限用农药导致的。
同一生产季节有以下情况之一列为重大风险隐患,有两种情况以上列为特别重大风险隐患:
在同一行政区域发现有2项次以上农产品样品的超标是由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导致的;或有3项次以上农产品样品的超标是由于国家规定限用农药导致的;或优势、品牌、主导农产品的合格率明显低于全省规定水平的。
(二)水产品
一般性风险隐患是指在各级各类同一批次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由于使用国家限用渔药导致1个以上主导水产品样品不合格的,但合格率高
于全省规定水平的。
较大风险隐患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由于使用国家限用渔药导致3个以上主导水产品样品不合格的;或由于使用国家禁用渔药(添加)导致1个主导水产品样品不合格的,且合格率低于全省规定水平的。
重大风险隐患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由于使用国家禁用渔药(添加)导致2个以上主导水产品样品不合格的。
特别重大风险隐患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由于使用国家禁用渔药(添加)导致4个以上主导水产品样品不合格,且主导水产品的监测合格率明显低于全省规定水平的。
第七条通报应当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发生通报事由后,将根据每次监管与监测的实际情况,视风险隐患级别确定通报方式:
一般性风险隐患通报、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由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或会同有关处室提出,以通报单或致函形式告知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经省农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通报经省农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提出,致
函属地政府或致信政府领导,同时以省农委正式文件通报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视实际情况向省和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或通报媒体。
(二)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被通报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对涉及存在问题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农委。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通报发出单位批准。
(三)在市场、加工等环节抽检中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要依法按照程序及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约谈: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二)对已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处置不当,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不配合农业部、省农委及其授权委托的有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及问题查处和执法处罚等监管活动的;
(四)全年或某次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五)其它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约谈应当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或会同有关处室下达《约谈通知单》,在约谈时间的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并告知约谈方式、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及需准备的事项。
约谈可以由省农委直接约谈或委托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二)每次参加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
做好约谈书面记录,形成纪要,并存档;
(三)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向约谈单位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整改落实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或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督办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拒绝参加约谈,或经过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的通报批评,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对
于行政监管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