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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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铝业公司有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单位。

第四条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的、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的、“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的违反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象的等。

第六条约谈分级(一)公司分管领导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约谈内容(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

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重大未遂事故的约谈。

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未认真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等的约谈。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在2024年大学校园中实施的一项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或警示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大学校园廉洁建设,维护学校的纪律和风气。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可能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

2. 约谈程序:约谈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包括约谈前的调查取证,约谈过程中的谈话记录,以及约谈后的处理和跟踪。

3.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当针对被约谈人的具体违纪问题,进行诫勉、提醒或警示,引导其正视问题,改正错误。

4. 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作为后续处理和跟踪的依据。

5. 效果评估:约谈后,应当对被约谈人的廉政风险态势和整体廉洁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约谈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种可能的设想,具体的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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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12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一标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工区项目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一、定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二、约谈对象1、约谈对象。

部门主要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监督科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2、约谈形式和时机。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项目部步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环保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

(四)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五)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认真对待员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造成员工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八)因失信行为导致集团公司被纳入省级以上“黑名单”管理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性事件已约谈的,不重复约谈);三、约谈内容1、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2、对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部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3、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部门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4、对发生事故部门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四、约谈组织和程序约谈由安全环保部提出约谈建议,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企业安全警示约谈制度范本

企业安全警示约谈制度范本

企业安全警示约谈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下列对象:(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企业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五)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六)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约谈方式(一)定期约谈: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二)不定期约谈: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必要时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不定期约谈;(三)单独约谈:针对特定事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单独约谈;(四)集体约谈:针对共性问题,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集体约谈。

第五条约谈程序(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约谈,提前通知被约谈人;(二)被约谈人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参加约谈;(三)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充分交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四)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约谈人。

第六条约谈记录约谈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内容、整改措施等。

约谈记录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一部分。

第七条约谈结果运用(一)对于约谈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督促被约谈人认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依规报告有关部门,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保密原则约谈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各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提醒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提醒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提醒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约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

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

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川安委…2015‟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委办…2015‟1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市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提示、通报告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市)县党委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被市政府安委会警示通报或约谈的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警示通报或者约谈事项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二章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的同时,由市政府安委会对所在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控制指标的区(市)县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三)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县;(四)一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五)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省属在蓉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六)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七)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10.10
•【字号】浙交〔2024〕123号
•【施行日期】2024.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交〔2024〕12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0日。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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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
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原)
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
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
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

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一联。

约谈时,约谈单位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件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
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2、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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