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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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

论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

The Functional Equivalent Principle of the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作者: 唐厚渊[1]
作者机构: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版物刊名: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9-34页
主题词: 功能等同;电子商务法;原则;数据电文
摘要: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功能等同原则基本内涵的剖析以及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阐述了为什么只有电子商务法领域才有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是如何与其它原则一同构成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功能等同原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什么指导意义,并最终得出功能等同原则不应该长久地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结论。

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总结

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总结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

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6.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7.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8.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9.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11.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12.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3.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

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

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

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

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

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

[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_李适时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_李适时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李适时内容提要 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及广泛运用,其必将给社会经济关系带来巨大的推动和影响。

与此同时,在这一领域出现的不少问题亟需加快立法进程予以规范。

为此,作者通过考察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及经验,认为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需解决以下问题:合法性问题、可信赖性问题、可执行性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电子商务立法 现状 问题电子商务立法,与其说是立法问题,不如说是战略问题。

世界上不论是已经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还是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立法的国家,尽管抱有不同的目标主张,其动因还是基本一致的。

那就是应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给社会经济关系带来的巨大推动力和影响,通过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增强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交易形式的信心,为电子商务的普及和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和经验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基础上,一些国家和国家集团先行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与起草,如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欧盟等;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法会也积极推动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由此在较短时间内,国际上形成了一股电子商务立法的浪潮。

综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实践,本文认为有三大特征:一是同步性。

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 数字签名法 问世以来,短短五、六年时间,世界就有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

除美国、欧盟、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韩国、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外,在欧洲,有德国(1997年 信息与通信服务法 )、意大利(1997年 意大利数字签名法 )、爱尔兰(2000年 电子商务法 )、丹麦、瑞典、荷兰等;在美洲,有加拿大、阿根廷、智利等;在亚洲,有菲律宾、泰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在非洲有突尼斯等。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作者:阿静【摘要】:电子签名法,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关键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认证服务法律效力当事人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

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

第7条规定:(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

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二、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看,只解决它具有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就电子签名而言,合法性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它应具有哪些功能,发挥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写签名。

这是合法性的基础;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证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合法性的重要件。

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在手写签名情况下,这两个层面是统一的。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一、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和核心内容(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是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因此需要有与以往法律不同的新的立法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覆盖整部法律,目的是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前瞻性,尽量避免和减少成文法挂万漏一,僵化死板等弊端。

1功能等效原则。

功能等效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的,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对中国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使电子商务技术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

例如,纸质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让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识读,让文件可以被复制;让文件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改变;通过签名方式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认证;让文件以一种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现。

就上述纸质文件能起的各种作用而言,电子记录如果满足了一系列技术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够在数据的生成、存储和通讯方面提供与纸质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数据来源及内容的认证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给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立法要体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要为技术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的国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术作为电子商务行为有效性依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有安全性保障,这就要求法律对电子商务行为所采用的技术至少应达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详尽的规定,即规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术性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的技术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这样达到法律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避免了对特定技术的指定带来的弊害,又维持了电子商务行为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3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

对于交易载体无歧视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对于无论是采用何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的市场交易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

试论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浅谈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试论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浅谈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试论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浅谈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一、电子商务及特点电子商务E-Commerce,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给予数据的处理和传输,利用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

本文所称的电子商务是取其狭义。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交易虚拟化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对卖方来说,可以到网络管理机构申请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页,组织产品信息上网。

而虚拟现实、网上聊天等新技术的发展使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广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卖方。

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定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

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2、交易成本低电子商务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1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就越低。

此外,缩短时间及减少重复的数据录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无需中介者参与,减少了交易的有关环节。

3卖方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宣传,避免了在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发印刷产品等大量费用。

4电子商务实行“无纸贸易”,可减少90%的文件处理费用5互联网使买卖双方即时沟通供需信息,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从而使库成本降为零。

3、交易效率高由于互联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法律中的一个原则,用于判断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的功能是否相当。

根据这个原则,与书面文件具有等同效力的数据电文应该具备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即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可和采纳。

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建、发送、存储或处理的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据电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日益普遍,因此需要确保其具备与书面文件相当的法律效力。

根据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为了使数据电文能够与书面文件具有相同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 可识别性:数据电文必须能够清晰地表达相关信息,并且能够被识别和阅读。

2. 准确性:数据电文应该准确地反映交易内容或约定的条款,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3. 完整性:数据电文应该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没有任何虚假、误导性或缺失的内容。

4. 可靠性:数据电文的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应该是安全可靠的,以防止篡改或丢失。

5. 可证明性:需要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通过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

通过遵循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法律机构能够将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同等对待,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领域的交易具备法律效力,并确保双方在互联网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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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刊论文罗杭春.贺林波中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障碍--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湖南农业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3)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致力于消除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障碍,它的主要方法是"功能等同法",运用它可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障碍和证据障碍.我国合同法以交易安全为第一价值,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文章认为由于电子商务立法中对数据电文的驾驭存在相当的困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功能等同法来解决问题,功能等同法被广泛应用后逐步形成功能等同原则;电子商务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技术性条款,在妥善处理电子商务法中的技术性条款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技术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中存在许多难以规范的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却能够解决难以规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意思自治可以成为电子商务法的特有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则主要分成三部分内容分别阐述,功能等同原则的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和原件形式的功能等同;技术中立原则的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法同等地对待过去和现有的技术,同时,电子商务法还要对未来的电子商务技术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除包括当事人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可以意思自治外,还包括当事人意思自由、意思真实、表达自由。在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功能部分,分别阐述了功能等同原则解决数据电文形式问题以及统一形式问题规范的功能,技术中立原则统一技术规范和搭建平等技术平台的功能
3.期刊论文刘颖.吕国民论书面形式对电子商务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法-学术交流2003(1)
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对通过数据电文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构成了法律上的一大障碍.为消除这一障碍,目前国际、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法,即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书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
7.学位论文杨文娟中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立法研究与思考2003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已被众多交易者所接受,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是以非书面电文的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而这种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讯息又因为传统贸易法律中对"书面"及"原件"的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给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该文即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虚拟性、无纸化特点,借鉴国际组织、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在中国进行《电子商务基本法》立法的设想.该文共包含五章内容,其中重点研究了中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三个基本的法律制度,一是数据电讯法律制度,采用"功能等同法",通过分析传统"书面"、"原件"所具有的功能,确认数据电文也具有传统"书面"、"原件"相同或相似的功能,从而确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同时还对数讯电文的归属和确认、数据电讯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二是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对于传统交易中"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下也可通过"电子签名"予以实现."电子签名"并不是真正的签名,它只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一系列数字和符号,但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比如"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我们可以让"电子签名"具有同传统"签名"相同的功能,即验证交易者的身份及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从而使"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以确认.三是认证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设立为那些不直接面对面接触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认证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方身份的合法性,保证交易的安全.一般来讲,认证机构都是经由国家授权经营或特许认可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来担任,因而具有权威性.认证机构具有发放认证证书、管理认证证书的职能.对于认证机构未按认证规范履行职责而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及信息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笔者也作了简单论述.此外,作者还总结了《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研究成果,在第五章给出了《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建议稿,以期对中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机制的建设尽些微薄之力.
10.学位论文张耀中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探讨2000
该文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该文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况.第一章讨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状况.第四章对中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提出了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框架.由于作者常识所限,文中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师长、同学批评指正.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原则研究
姓名:周蝶飞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郑远民
20100501
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原则研究
作者:周蝶飞
8.期刊论文吕国民数据电文的应用所带来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2)
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的应用,一方面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在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法范法>及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国内立法之相关条文,首先对解决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功能等同法予以分析,然后对数据电文传递中的数据电文的归属、发送与接收及确认等同题作了探讨,并剖析了我国新<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4.学位论文唐厚渊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2009
电子商务法是否存在基本原则、存在哪些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关系如何是文章论述的主要内容。本文在文章首要部分对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这三大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构架和相互关系进行了一个综合性概述,认为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分工协作,分别从不同角度指导着电子商务法的全部领域,功能等同原则是前提、技术中立原则是基石、意思自治原则是领袖。在原则的形成问பைடு நூலகம்上
9.期刊论文何欣电子商务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浅论电子合同及电子签章-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22(3)
电子合同的性质是电子商务立法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但由于我国立法以形式等同法取代功能等同法,因而始终对此采取回避态度,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作为保证电子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电子签章及认证机构制度也应当相应完善,立法上应尽快弥补这一领域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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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使用:浙江万里学院(zjwlxy),授权号:9b74f5a0-8233-41f5-a1c6-9e9f010ecc9a
下载时间:2011年3月7日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1.期刊论文唐厚渊.TANG Hou-yuan论电子商务法的功能等同原则-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
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功能等同原则基本内涵的剖析以及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阐述了为什么只有电子商务法领域才有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是如何与其它原则一同构成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功能等同原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什么指导意义,并最终得出功能等同原则不应该长久地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结论.
,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补充和争议解决依据功能。在原则的要求上,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该原则只能适用于数据电文的形式规范,而不能适用于电子商务法的实体规范;技术中立原则要求所有电子商务技术性条款的设立都应当中立地对待技术问题;意思自治原则除广泛地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外,还要求在电子商务法不完善和难以规范的领域充分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以这种意思自治作为判案依据。文章在其尾部以第七部分论述了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法的具体体现,证明这几大原则确实在被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所遵循。第八部分论述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对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以此证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5.期刊论文汤文平.吕国民"功能等同法":联结电子商务与传统法律的桥梁-经济论坛2005(8)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商务活动的最基本点在于其交易形式的"无纸化",即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伙伴之间只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电文的交换,交换的信息储存于计算机内或仅仅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并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传统的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法律制度无疑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构成较大的法律障碍.为消除这些障碍,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国内立法采用了一种可称之为"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基本解决方法.本文拟对"功能等同法"的含义与特征及其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做些探讨.
6.期刊论文吕国民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2)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交易形式的"无纸化",而后者基本上是以纸面文件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应用无疑对以纸面文件为基础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国内立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基本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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