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
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
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和商业模式,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安全等。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首先,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未得到充分明确。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契约形式,但由于其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点,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等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侵害。
而现行法律在网络购物的退换货、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再者,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消费习惯、财务状况等。
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容易导致数据泄露和滥用,给用户带来严重的损失。
此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也存在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化特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难以适应,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竞争。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的必要性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度融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加强法律保护,确保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石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浅谈。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规范和监管。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和登记管理;2. 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规定;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5.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完全覆盖和解决现实问题。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 法律适用的难题。
电子商务的跨境特性使得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问题成为难题。
如何解决跨境纠纷、打击网络犯罪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仍然面临虚假宣传、欺诈交易等问题。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我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建设跨境电商法律框架。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跨境电商的法律框架,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际贸易秩序。
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立法现状

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建议1. 简介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1 互联网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服务管理等方面,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2.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等,这些法规主要涉及电子合同、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2.3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规范电子商务的纳税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纳税的原则和程序,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纳税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3. 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3.1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安全保护的监管。
3.2 完善电子合同法律框架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框架,明确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可证明性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清晰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3.3 加强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加,电子商务纠纷也随之增多。
我国应该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摘要】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统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它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而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策略及法律策略。
【关键字】电子商务;法律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长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手段。
有力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电子商务由理论走向实践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欲就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作一个探讨。
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
包括电子交易、电子事务等方面;其中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和现代网络通信工具所从事的商务或活动。
本文中所说的电子商务主要倾向于后者,主要探讨的是电子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三)、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
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
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
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浅谈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电子商务立法2010法律硕士课程班陈嘉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时代可谓扑面而来。
构成网络经济主要部分的电子商务作为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一个方向。
它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变革。
而一次新的技术革命的发生,必然随之产生一些新的且用现行法律无法规范的的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新的法律及修改现行法律势在必然。
一、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及其启示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较晚,无论在电子商务实务,还是在立法与司法方面,都缺乏成熟的实践,完全靠自身经验的积累,需要较长的时间,很可能贻误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
况且,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国际性的商事活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全球解决方案为其最终目标。
因此,研究、借鉴国际组织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所应做的基础工作。
1、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览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
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法会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
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
1998年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从美洲各国来看。
美国的尤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亟需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一、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网络攻击、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也日益增多。
因此,我们应加强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保障,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制定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并规定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要求。
2.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
3. 推动电子商务交易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加强电子商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电子商务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效率。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数量庞大,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不诚信经营等问题。
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准入制度,对平台的经营主体、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
2. 设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平台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公众公示评估结果。
3.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依法追究责任。
4. 严禁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纠纷不可避免,但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公信力,需要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下是一些建议:1. 设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构,专门处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不足

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一)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
(二)法律规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网络交易的信用来自于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化。
(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交易模式,有国际通行的规则。
(四)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
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一)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情况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了一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1998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Internet免税法案;23日,美国白宫通过一项立法,规定应立即禁止对新的Internet连接或服务征收税费,该项法令被称为“Internet免税法”。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洲联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商务环境等方面的行动原则做出了规定。
1999年11月30日欧洲国家电信部长会议又正式通过立法,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将电子签名视为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情况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从1999年开始,相关的立法呼声开始出现,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
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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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浅谈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摘要:电子商务产生的背景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同时,高速成长的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并将成为未来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开展的商务活动,具有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特点,所以现有的调整商贸活动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全球化的商业活动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
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多方面的变革要求。
自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后,电子商务立法和法学的研究就成为全世界法学领域的一个热点。
文章重点介绍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认识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以及立法核心内容上研究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共识与做法一、经济全球化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认识和做法1.电子商务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就是期望赶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以确立先发优势。
不仅美国、欧盟如是,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
它们的电子商务立法往往是与其信息化建设目标紧密相连。
例如,美国在开展“信息高速公路”项目时,首先废除于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电信管理法案。
无独有偶,马来西亚作为制定电子商务基本立法的第一个亚洲国家,也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迫切要求实现贸易规则(也就是国际商法)的统一,如果国际商法要实现统一,那么电子商务法将首当其冲,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基础上的。
这表明电子商务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2.电子商务立法可以边制订边完善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仍在高速发展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的或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一个“开口”法律,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
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
3.电子商务立法中全球化与民族性的关系电子商务天然具有跨国界交易的特点,任何国家或地区单独制订的国内法都难以直接适用于这种跨国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立法从开始就是通过先行开展国际立法实现的。
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与技术优势,其电子商务发展程度领先于发展中国家。
因此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新思路新想法也大多是由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部分欧盟成员国)提出来的。
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地位。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国际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
经济增长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更为自由地流动的结果,必将带来效益的最大化和相关法律的全球化。
立法趋同化的结果是,在竞争的市场中,国际互联网的使用普遍提高,进而提升了商家的电子商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各种弱势群体(市场份额低的商家及广大消费者)也真正体验到了经济效益的种种益处,也即获得了在封闭垄断市场中所无法得到的公平和正义。
但同时这种立法趋同化会导致一国法律的调控能力相应下降,陷入了可能丧失民族性的陷阱。
电子商务法必须注意解决电子商务中全球化与民族性、公正与效益的矛盾。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1.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与功能首先是保障交易、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安全。
具体说,电子商务立法旨在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整套长期稳定、透明有效、权责分明、统一协调的行为规则,使电子商务参与者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的“软环境”条件下开展电子交易;其次,在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制定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或者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行业自治和当事人自治,鼓励商界探索新的规则,使限制性规定建立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合理的基础上。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接轨原则;媒体中立性原则;技术中立性原则;保障安全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媒体中立性原则和技术中立性原则。
媒介中立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行形式进行的交易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
根据这一原则,采用了电子形式的交易不应仅仅因为其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当然也不应因此享受法律上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经营者采取电子通讯的形式进行交易,但是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媒介。
尤其对于消费者合同而言,如果经营者迫使消费者使用某种电子通讯形式,还可能构成不公平商业做法。
技术中立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
因此,不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
从保护和促进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技术中立性原则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都有所体现。
但是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将这一原则贯彻得更为彻底,使之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显得与众不同。
由于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与技术手段有密切的联系,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为了保持技术上的中立性,在对电子签名作出规定时只能采取“最简化”的方法,不对电子签名及安全认证技术作任何具体的规定,只在法律上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采取的这种“最简化”的做法能否保障交易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这也说明技术中立性虽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但是对这一原则的把握也要适度。
2.电子商务立法模式从立法学理论及立法实践出发,电子商务立法有两条途径:第一先行订立“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再对电子商务产业链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单独立法。
沿用这条思路的好处:一是可以做到“超前立法”,使电子商务立法反映并服务于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并指导与规范电子商务实践;二是有利于宏观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掌握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三是可以从立法实践中得出明晰的思路与统一的目标,指引其它单独立法工作,并解决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问题。
但是在立法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不要限制电子商务发展;二要根据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及时修正法律条文。
第二先行分别立法,即针对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信息流、商务流、资金流和物流)分别立法建制,研究制订诸如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电子提单、电子商务税收、网络广告、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垃圾邮件等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俟时机成熟,再行制订“电子商务基本法”。
这个思路的优点一是能够有的放矢地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二是能够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综合立法思路。
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一是缺乏全局观念,使得各单行法规很难配套与协调;二是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部门、地方归属立法的弊端,割裂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从实际做法来看,我国采取了第二种立法思路,从电子商务应用的关键问题着手,首先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而规范了电子认证服务。
目前正针对电子合同、税收、网络广告规范、网上商业数据保护等问题逐步开展相关立法建制工作。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尽快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法体系的统一,杜绝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取利弃责,条块分割,制造新的权利冲突,但应突出重点,对一些非重点问题可在其他相关部门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进行配套立法即可,无需在电子商务法中面面俱到,区别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3.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在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应用,而给商事法律关系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1)数据电讯问题。
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这个问题,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中已有所规定,但是很不完善,还需进一步的细化。
(2)电子签名效力问题。
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我国目前已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仍需进一步的健全。
(3)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
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风险防范及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4)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
其内容包括:①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②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这一点,我国目前的立法已经确认。
③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5)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6)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证据问题,是各电子商务问题效力的关键所在。
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电子证据形式、效力及提取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7)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两个方面着手。
(8)在线不当竞争行为和网上无形财产权的保护。
重点研究域名和网站名称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和商业数据的保护几个方面的立法。
(9)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解决。
包括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的管辖、诉讼中的证据问题、电子商务争议的替代方式等问题。
(10)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及主要形式,受到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税收还没有一致的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是我国也要就税收政策以及税种、征税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