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挑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保护问题,这给各国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将就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挑战展开探讨。
一、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现状1.国际法律框架的建立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电子商务领域需要专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护。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组织,如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委员会(UNCITRAL)的《电子商务法公约》等。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为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各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差异尽管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各国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合同法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给电子商务跨国经营带来很多困扰。
二、电子商务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1.网络犯罪的威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不断增加。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信息泄漏、网络支付的安全性等问题成为了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重要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是跨国性、匿名性和隐蔽性,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难题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各国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的差异,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监管漏洞,使得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3.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电子合同的签署和生效已成为常态。
然而,各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给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带来了一定困扰。
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也给合同的签署和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措施1.加强国际合作面对电子商务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国际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推动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设。
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2023简版

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1. 简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使各国纷纷出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就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为电子商务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2. 美国- 美国以电子商务法的分类法律体系为基础,主要法律主要包括《联邦电子签名法》、《电子交易与全球信息网络安全法》等;-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主要关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网络隐私、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基本上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
3. 英国- 英国电子商务法以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为基础,主要法律有《电子信用支付指令》、《电子签名指令》等;- 英国电子商务法注重国家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还规定了关于电子合同、电子账单、虚拟办公室等方面的法律。
4.- 电子商务法主要以《电子交易法》为基础,进一步补充了《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 电子商务法主要关注网络购物、电子签名、虚拟货币等方面的法律。
5. 中国- 中国电子商务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中国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以及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网络广告等方面的法律。
6. 德国- 德国电子商务法以《电子商务法》为基础,强调了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德国电子商务法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和参与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
7. 法国- 法国电子商务法主要以《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为基础;- 法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商务广告的合规要求等内容,重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8. 加拿大- 加拿大的电子商务法主要以《加拿大电子商务法》和《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为主要法律依据;- 加拿大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网络隐私、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并设立了电子商务投诉和争议解决机构。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简版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1. 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简称 e-commerce)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电子化手段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
它不受地域限制,通过网络使买卖双方实现线上交易,包括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电子合同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各国纷纷开始进行电子商务立法。
2.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情况2.1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作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相当完善。
美国主要依靠通用法和规章制度来保护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在税收、隐私保护、数据保护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2.2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欧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较为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指令”和“电子商务豁免令”等,旨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跨境发展。
2.3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络安全等方面,旨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保障。
3. 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性电子商务立法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电子商务立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范网络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电子商务立法可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促进市场秩序的形成。
最后,电子商务立法可以提升国家的竞争力,推动产业创新和发展。
4. 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带来了多国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而电子商务的跨境特性使得国际合作和法律协调变得更为复杂。
其次,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难点之一。
大规模的数据流动和信息交换,使得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本文将介绍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电子商务立法也较为健全。
1998年,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以保护数字版权。
另外,美国还有《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Act)和《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Act),以加强在线交易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也加大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力度。
2004年,中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013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三、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欧盟各成员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也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为欧盟内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一致的法律环境。
2000年,欧盟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规定了各成员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欧盟还有《数据保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用于加强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保护。
四、日本电子商务立法日本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积极作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2002年,日本通过了《电子商务推进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
此外,日本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用于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商务立法现状⒈引言电子商务(e-commerce)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消费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机遇。
然而,电子商务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和问题,因此各国纷纷出台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以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包括《关于电子商务和贸易的新议程》和《关于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协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提供了电子商务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⑵欧洲联盟(EU)法律框架欧洲联盟通过《电子商务指令》和《电子签名指令》等法律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形成、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等内容。
此外,欧洲联盟还制定了与个人数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⑶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通过《电子签名法》、《电子交易法》和《电子通信隐私法》等法律,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这些法律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⒊中国电子商务立法⑴电子商务法中国于201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电子商务监管等内容。
此外,该法还设立了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⑵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正式生效,并对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合法、公正、必要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虚假宣传的禁止、退换货的规定等。
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如同一艘巨大的航船,正乘风破浪地驶向未来。
然而,这艘航船的航行并非毫无阻碍,它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为其航行的指南针。
本文将探讨当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让我们来审视一下当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目前,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步伐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如美国、欧盟等;而有的国家则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
这种差异使得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当前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往往各自为政,导致跨境交易中的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往往难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
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的发展等都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进:1.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和规范。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促进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交易中的挑战。
2.完善现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技术和新情况的出现。
这需要各国政府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时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3.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制,才能确保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当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状况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就一定能够为这艘巨大的航船指明前进的方向,让它在未来的海洋中驶得更远、更稳。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2)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3)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4)新加坡《电子交易法》(5)中国台湾的《电子签章法》(6)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7)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8)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9)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总体来看,其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示范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并不断得到各国的补充与完善。
这些原则是: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原则,电子签章在一定条件下与传统的签字盖章等同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法律上对“原件”的要求的原则,不得仅仅因为文件是数据电文的原因否认其证据力的原则,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要约、承诺和合同有效原则。
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些原则的确立,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给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基于纸面文件的应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少的。
正是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才得以大力推进,并且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统一和兼容性。
所以,以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妨把示范法比喻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标准。
对于示范法立法时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A、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B、使以新信息技术方式缔结的交易有效;C、促进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D、促进法律的统一;E、支撑商业惯例。
对于示范法结构上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A、开放式系统。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世界电子商务立法基本情况介绍1. 引言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纷纷采取立法措施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本文将介绍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国家的立法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2. 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之一,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也相对较早。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从199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9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该法律主要针对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进行规范。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和《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等法律,以保护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
3. 欧洲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较多,但在整体上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欧盟于2000年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该指令规定了在欧洲范围内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各国立法方面,英国通过了《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法国通过了《电子商务和合同法》(Ecommerce and Contract Law),德国通过了《德国信息和通信服务法》(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等。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电子合同、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规范等方面,以促进欧洲电子商务的发展。
4. 亚洲亚洲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较为复杂,各国的立法进展不一。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如的《电子商务推动法》(Electronic Commerce Promotion Act)和韩国的《电子商务推动法》(Electronic Commerce Promo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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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一、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
联合国贸法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
例如,如何消除以无纸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其中包括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确定性;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运作环境等。
示范法也可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
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2)《信息技术协议(ITA)》,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2.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远远不能满足商业往来的需要。
近年来,国际商会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
目前,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订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3. 地区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A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nce),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
该文件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
这些问题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和温和的税收环境。
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
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4.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
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订新的法律。
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从电子签字开始的,即通过立法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随后英国、新加坡、泰国、德国等上开展了这方面的立法。
此后,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注册、税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当一批单项法律和政策规则。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UNCITRAL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
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美国伊利诺斯州《电子商务安全法》(1998)、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百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1999)、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1999)、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1999)、法国《信息技术法》(2000)、菲律宾《电子商务法》(2000)、爱尔兰《电子商务法》、斯洛文尼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字法》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1.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
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1)新《合同法》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人大常委会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
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
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3)北京市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
网络经济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
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4)上海市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作为2000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了促进上海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起草。
其基本思路是从电子商务的本质入手,抓住电子商务的主要矛盾,形成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然后针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