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石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浅谈。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规范和监管。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和登记管理;2. 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规定;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5.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完全覆盖和解决现实问题。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 法律适用的难题。
电子商务的跨境特性使得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问题成为难题。
如何解决跨境纠纷、打击网络犯罪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仍然面临虚假宣传、欺诈交易等问题。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我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建设跨境电商法律框架。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跨境电商的法律框架,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际贸易秩序。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浅谈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摘要:电子商务产生的背景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同时,高速成长的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并将成为未来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开展的商务活动,具有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特点,所以现有的调整商贸活动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全球化的商业活动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
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多方面的变革要求。
自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后,电子商务立法和法学的研究就成为全世界法学领域的一个热点。
文章重点介绍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认识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以及立法核心内容上研究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共识与做法一、经济全球化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认识和做法1.电子商务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就是期望赶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以确立先发优势。
不仅美国、欧盟如是,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
它们的电子商务立法往往是与其信息化建设目标紧密相连。
例如,美国在开展“信息高速公路”项目时,首先废除于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电信管理法案。
无独有偶,马来西亚作为制定电子商务基本立法的第一个亚洲国家,也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迫切要求实现贸易规则(也就是国际商法)的统一,如果国际商法要实现统一,那么电子商务法将首当其冲,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基础上的。
这表明电子商务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2.电子商务立法可以边制订边完善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仍在高速发展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引言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
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1.1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
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
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
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
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立法现状

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建议1. 简介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1 互联网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服务管理等方面,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2.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等,这些法规主要涉及电子合同、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2.3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规范电子商务的纳税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纳税的原则和程序,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纳税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3. 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3.1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安全保护的监管。
3.2 完善电子合同法律框架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框架,明确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可证明性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清晰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3.3 加强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加,电子商务纠纷也随之增多。
我国应该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立法现状

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立法现状请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你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迅猛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迅速增长,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支付安全、虚假广告等等,因此有必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电子商务的基本规范、电子交易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相对较为分散,现行法律文件多为零散规定,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种分散的立法体系导致了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2. 法律监管滞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快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速度,导致法律监管滞后。
很多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和技术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监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常常面临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
虽然《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仍需加强。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以下是我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修订相关法律,确保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管。
2.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检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_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_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措施: 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1. 背景介绍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开始重视电子商务立法。
本文将从不同观点的角度,对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进行分析和讨论。
2. 说法一: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有人认为,中国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以及虚假广告的误导消费者。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电子商务法规,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3. 说法二: 引入行业自律机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了政府的监管,行业应该自发建立起相应的自律机制。
一些行业组织可以协调行业内企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行业自律机制,促使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规范化发展。
4. 说法三: 鼓励创新发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当鼓励创新发展。
在法律层面上,要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创新的壁垒,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鼓励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5. 说法四: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一些人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着重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贸易的顺利进行,降低跨境电子商务的地理和法律障碍,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走向世界,提升国际竞争力。
6. 说法五: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最后,有人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数据被收集和处理,保护数据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和存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监管,提升用户信任度。
7. 总结通过对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观点进行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声音都凸显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监管、行业自律、鼓励创新、促进跨境发展以及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都是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考虑的因素。
评析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意义

评析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意义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于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创新驱动发展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意义进行评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1. 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
此举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品质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
针对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平台和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以便完成购买和配送等流程。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平台和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禁止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二、市场秩序维护1. 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法律要求经营者守法经营,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
这有助于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2. 设立网络市场监管机构为了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法设立了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并赋予其执法权力。
这些机构负责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创新驱动发展1. 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
通过电子商务的平台优势,传统企业能够更好地拓展市场,提高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浅谈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电子商务立法浅谈电子商务立法⒈引言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商品交易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⒉电子商务立法的背景与意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例如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活动的监管。
⒊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⑴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的签署与存储:详细阐述了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和存储要求。
●电子合同的撤销和解除:对电子合同的撤销和解除进行了规范。
⑵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的合法性:明确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相关规定。
●电子支付的安全性: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电子支付的监管:加强对电子支付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⑶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了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和各方的义务。
●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对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⒋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与挑战●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介绍了各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
●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分析了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例如技术变革的速度和全球互联网的特点等。
⒌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电子商务立法的正文和相关法规的全文。
⒍法律名词及注释●电子合同: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
●电子支付: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的支付活动。
●网络安全:指保护计算机网络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改变和泄露等威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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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立法2010法律硕士课程班陈嘉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时代可谓扑面而来。
构成网络经济主要部分的电子商务作为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一个方向。
它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变革。
而一次新的技术革命的发生,必然随之产生一些新的且用现行法律无法规范的的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新的法律及修改现行法律势在必然。
一、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及其启示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较晚,无论在电子商务实务,还是在立法与司法方面,都缺乏成熟的实践,完全靠自身经验的积累,需要较长的时间,很可能贻误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
况且,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国际性的商事活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全球解决方案为其最终目标。
因此,研究、借鉴国际组织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所应做的基础工作。
1、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览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
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法会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
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
1998年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从美洲各国来看。
美国的尤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目前,美国已有45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
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
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
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就欧洲来看,俄罗斯联邦是最早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
其1995年元月颁布《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
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
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
与该法相配套,该国联邦市场安全委员会还于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安全标准。
德国于1997年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
意大利于1997年制订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
为了实施该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并制订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
再从亚洲来考察,我国周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
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
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
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订之中。
我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已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
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
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
但是,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求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有待加速进行。
从电子商务专项立法来看,我国目前除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之外,尚无正式的法律文件产生。
可喜的是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立法起草活动正在积极进行,即将产生的地方法规可能为全国的立法提供一些经验。
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
1999年我国的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并于2000年3月通过了第一次审议。
2、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及其启示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快速,仅仅几年电子商务立法就席卷了全世界。
从1995年美国尤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和同年俄罗斯制订的《联邦信息法》算起,仅仅四、五年时间,就有几十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起草有关的电子商务法。
这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第二个特点是兼容性。
国际组织和各国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都不约而同的考虑到了相互协调的问题,因此,在立法上相互参考,尽量减少冲突。
譬如贸法会的《示范法》,在数据电讯的发送和接收标准方面,有意避免了两大法系所采取的“投邮主义”与“达到主义”之间的差异。
这是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和开放、兼容精神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
从上述世界各国立法的特点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1)商事法律是当代经济发展的至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为何如此众多的国家与国际组织,都积极进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活动,其重要原因就是期望赶上世界信息经济的浪潮,取先发之优势。
不仅美国、俄罗斯等技术大国是这样,就连马来西亚、印度、阿根庭等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
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往往是与其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紧密联系的,或者为之扫除障碍,或者为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例如,美国在发展其国内“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时,首先所做的工作,就是废除30年代制定的电信管理法案。
无独有偶,马来西亚作为亚洲第一个制定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也有着同样的背景,即该国在立法的同时,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
这些都或多或少说明,法律规范是电子商务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之一。
我国要抓住机遇,不被网络经济的浪潮所淘汰,就应当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立即行动起来,不可半点迟疑。
因为网络交易的信用来自于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化。
(2)电子商务立法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必然要求从我国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立法也是刻不容缓的,因为电子商务法是国际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之一。
如果说国际商法将实现统一,那么其聚集点将首先集中在电子商务法的统一上。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它是以最新的计算通讯技术为其物质基础的。
而以开放性、兼容性、交互性等特征,打破时空界线,则是当代计算通讯技术应用的基本功能。
建立在这样坚实的技术与经济基础上的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将是指日可待的。
任何国家、地区,乃至个人的固步自封、闭关自守,都是对技术、经济规律的违背,都将无异于自我淘汰。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之若干建议电子商务涉及数字签字和认证、关税、税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信息内容等诸多法律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
基于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的经验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的现状,建议中国在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方面可围绕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进行。
1、数字化签名及电子商务认证电子商务认证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性问题,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身份认证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确认信息来源是否发自信息的制作者,有没有被篡改或假冒等,它使电子商务领域的信任关系得以确立。
当前,在电子商务认证问题上,数字化签名是身份认证的重要形式,是判定所接收的信息是否完整无缺和是否来自正确的发送方的依据。
身份认证技术与电子加密技术的结合是信息传输安全的重要保证,而电子密钥技术是信息安全的重要条件,对电子密钥技术的保护是维护信息传输安全的内在要求。
在电子信息的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上,信息接收者和发送者往往为了核实对方身份和明确信息受没受破坏时需要认证机构的验证。
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确认信息的正确性,这种办法使交易等活动成为可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
目前,我们在立法上对认证的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数字化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电子密钥技术的保护措施,并对认证机构的建立条件及其运作规范作出原则规定。
2、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按照现行法律,电子商务进行的商业活动,理所当然应当纳税。
但是,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电子商业行为的发生一般难以有效监控,管理措施也很难落实。
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往往只要移动电脑或服务器,经营的地点就会发生改变,特别是地点转移到国外的,税收的征管就更加困难。
对于明确电子商务应当纳税之后,是否对电子商务发展不利,当前也存在着一些争论。
因此,在立法上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明确自己的态度。
3、关于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指的是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这种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有很大不同,是数字化货币在网络上的传输和周转。
电子支付的应用可以大大减少银行的投入,提高服务的效率,实现真正的网上贸易。
没有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是不完整的,而要做到电子支付,网上安全仍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提高加密技术来解决,以营造可信赖的电子交易环境。
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增多以及电子货币的大量使用,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特别重要。
在发展电子支付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支付的性质,解决好电子支付权利的取得、丧失等基本法律问题,构筑电子支付的法律框架。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7月9日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我们仍然应当看到,我们的电子支付制度才刚刚起步,在实践中必然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加以解决。
4、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地域观念,其活动突破了国界,参与的各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电子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出现,涉及电子商务的纠纷将日渐增多,这就迫切需要解决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按照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在协议管辖之外,对国内合同纠纷实行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内侵权纠纷实行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行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纠纷,但在具体确定管辖地的问题上,将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