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
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
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
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与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商业活动,为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机遇。
然而,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争议和法律问题。
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法的定义与范畴电子商务法是指涉及互联网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于管理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网络广告、电子合同、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历程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当时成立的欧洲经济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开始对电子商务进行研究和立法工作。
1996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法——电子交易法,奠定了电子商务法的基础。
此后,各国纷纷出台了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兴的电子商务需求。
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竞争原则:电子商务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限制竞争的行为。
2. 消费者保护原则:电子商务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电商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并提供退换货、售后服务保障。
3. 信息安全原则: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
4. 物权保护原则: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打击网络盗版、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 税收原则: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在税收方面的义务,以维护公平竞争和税收收入平衡。
四、电子商务法面临的挑战与改进1. 跨境交易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跨国交易变得容易,但跨境交易涉及的法律制度、货币和法律文化的差异,给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2. 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成为了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明确规定。
浅析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与特点

科技视界Science&Technology VisionScience&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近十几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
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的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与地区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总之,电子商务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它们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调整的地步。
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经营,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文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
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甚至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其进行调整的情况,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
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中已经涉及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
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资料讲解

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学习体会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
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
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
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
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
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
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
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
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
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
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4)》目录

梳理各地政府发布的电商发展规划,分析其对当地电商行业的推动作用。
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介绍各地电商产业园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园区规模、入驻企业、政策支持等。
地方特色电商发展
分析各地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电商的情况,如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探讨其成功经验及推广 价值。
行业自律机制建立情况
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06
挑战、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存在主要问题和挑战识别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和漏洞,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
场需求。
网络安全风险增加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日益频繁, 网络安全问题愈发突出,如数据 泄露、网络诈骗等。
市场竞争激烈
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众多, 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生存压 力加大。
介绍电商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成员、职责范围、工 作机制等。
行业规范与标准制定
梳理电商行业出台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如商品信息发布规范、交 易纠纷处理规范等,分析其对电商行业的规范作用。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探讨电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情况,包括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失信 惩戒等方面,分析其对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战略布局案例解析
选取典型农村电商平台,介绍其战略布局、业务模式和运营策略。
发展前景预测
展望农村电商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潜在机遇。
跨境电商发展机遇与挑战
跨境电商市场概述
介绍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
发展机遇分析
探讨跨境电商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面临的发 展机遇。
挑战与对策
分析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相应的 对策建议。
未来政策走向预测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
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
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
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
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
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
[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中外电子商务发展比较研究

中外电子商务发展比较研究【摘要】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市场规模、发展模式、法律法规以及未来趋势,探讨了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异同之处。
通过对比发现,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发展速度和市场规模上,中国的电商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而且还在不断创新发展模式。
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国相对较为严格,而西方国家则更加注重自由市场的原则。
未来,随着技术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中外电子商务发展可能会更加趋于多元化和全球化,对于企业来说,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和加强国际合作。
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比较研究对于了解全球化趋势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 电子商务、发展比较研究、历程、市场规模、发展模式、法律法规、未来发展趋势、总结、展望、启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电子商务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其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而西方发达国家也在电子商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通过深入研究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比较,可以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从规模扩大到质量提升的转变,推动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也能够加深我们对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了解,促进中外电子商务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的共同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比较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市场规模、发展模式、法律法规和未来发展趋势,探讨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差异和共同点,分析其影响因素和趋势变化,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比较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经验和教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政策和规划提供参考,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学习目标:1.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3.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掌握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5.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法律规范的产生基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形成,而导致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反过来又成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基本对象。
电子商务活动的出现,客观上形成并培育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关系。
换言之,电子商务在自身形成的同时,也客观上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这就是电子商务法存在的价值基础。
1第一节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有人曾言:“当用原有的法律规定妨碍了网络空间中行为的惯常性且与之格格不入时,一套新的特殊法律就有存在的价值;反之,若法律稳定性的要求较行为的惯性重要时,再制定一套特殊的法律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2虽然电子商务所利用和赖以运行的技术手段、方式和环境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但电子商务活动本质上仍然是商事活动,其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
电子商务的这种内在本质属性和外部形式特征产生了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两重性。
一方面,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仍然可以适用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主要基于纸、笔、墨水为信息交流介质的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历史局限,又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业活动在形式和方法方面的巨大差异所出现的新情况,从而产生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需要。
这种经调整或者新制订的法律规范,就1参见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
是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所建立的特殊商法规范,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法。
(一)广义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电子商务法广义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电子商务法是从内容上对电子商务法所作的区分,也是与广义电子商务和狭义电子商务相适应的。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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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一、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和核心内容 (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是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因此需要有与以往法律不同的新的立法指导原则。这些原则覆盖整部法律,目的是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前瞻性,尽量避免和减少成文法挂万漏一,僵化死板等弊端。 1 功能等效原则。功能等效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的,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对中国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使电子商务技术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例如,纸质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让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识读,让文件可以被复制;让文件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改变;通过签名方式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认证;让文件以一种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现。就上述纸质文件能起的各种作用而言,电子记录如果满足了一系列技术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够在数据的生成、存储和通讯方面提供与纸质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数据来源及内容的认证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 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给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立法要体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要为技术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的国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术作为电子商务行为有效性依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有安全性保障,这就要求法律对电子商务行为所采用的技术至少应达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详尽的规定,即规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术性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的技术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这样达到法律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避免了对特定技术的指定带来的弊害,又维持了电子商务行为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3 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对于交易载体无歧视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对于无论是采用何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的市场交易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默认的交易载体。然而电子形式的交易恰恰是“无纸”交易,不属于传统形式,因而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体的地位和待遇。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不论采用何种载体进行交易,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核心内容―――电子合同关系 电子商务虽然是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内容仍然是“商务”,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现的交易活动。因此,合同关系成了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核心内容。在1999―20XX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上拍卖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成为中国“上拍卖第一案”。由于这是一起有关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纠纷,中国目前缺少相应的法规,给法院处理这类案子造成困难。法院虽直接依据《拍卖法》判案,而实际上本案的核心仍然是买卖合同成立问题,也就是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即法律地位问题,同时也涉及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其他方面。由于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信息的通讯和存储,合同法律制度必须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电子合同载体的“无纸化”与订立过程的“数字化”都对传统合同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并未改变。因此,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络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完全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赋予电子商务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络经济时代的法律环境。 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电子通讯技术让所有经营者都有机会面对全球的市场,使交易过程变得方便、快捷,这是电子商务的优势。但是,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利用虚拟技术的特点,隐身于电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也虚拟了,那就毁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础。电子合同的订立,依赖于人们对其的认可程度。假使消费者交易的风险疑虑重重,担心成交之后收不到货物,担心商品的质量问题,担心发生纠纷上诉无门,更担心经营者口是心非,卷走货款……那么即使电子商务被炒的再热,络广告做的再好,上拍卖再绚丽缤纷,消费者也只是会把电子商务当作一道迷人的风景,不会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础,经营者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电子合同中的签字与盖章。对于合同书形式而言,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而对于数据电文等其它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是纵观全球电子签名已经成为上交易的安全与信用的保障。由于中国尚未正式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也没有建立起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当事人即使采用了电子签名也难以达到适当和可靠的安全程度,因此中国《合同法》建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在成立之前,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后合同再成立。然而,所谓签订确认书的方法显然属权宜之计。当事人在以电子合同达成协议之后,又要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这等于给新技术加了一顶旧帽子,违背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 3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即一方面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对方表示同意(承诺),合同就告成立。要约在到达对方即要约生效,而通过因特订立合同时,要约是通过特定的系统进行接受的,因此,其接受或者到达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使中国现有的法律(主要指“合同法”)显得相形见绌。中国《合同法》虽然对电子合同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具体规则尚未确定,这正是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当然《合同法》不是专门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粗疏、简略在所难免,这也正说明中国需要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交易真正纳入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之中。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其它领域 (一)电子商务立法挑战现行税收制度 1 当前存在的税收问题。(1)冲击传统国际税收。首先,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如美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收入多来自国内,所以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互联的远程特性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常设机构的认定。常设机构指一个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因特上,传统常设机构概念“有形存在”的标准几乎不再适用。(2)冲击着传统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和服务分类的模糊、常设机构认定困难、交易地不明确等问题给税收政策带来不少冲击,所得税、流转税、关税的征管问题,也使得税收当局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变得苍白无力。 2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辅助于管理手段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功能。可尝试采用如下对策:(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应将通过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3)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偷逃税款。(4)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二)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多个方面,主要是上著作权保护、商业标识(商标、字号以及其它标识)保护等。 1 上著作权保护。在互联上存在着大量的电子文件、电子新闻、电子书籍以及软件,这些都被任意下载,无疑构成了对原著者的著作权的侵犯。中国已发生多起上著作权保护纠纷,如作家王蒙等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上发表所引起的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而263首都在线站与《大学生》杂志社之间的关于《考研胜经》的著作权纠纷又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引起了人们对修改著作法和络传播法等的议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目前中国站及上人数迅猛增长,而有关法律却是空白,更没有详细的络传播法。针对本案就如何对站进行管理,站如何管理个人主页、个人主页出现侵权行为时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都需要法律做出规定。 2 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问题。在国际互联上从事电子商务就不能不注册域名。1995年下半年国外出现了大量将注册商标在先注为域名的案件,身处世界一体化潮流中的中国亦未幸免,1996年,大量国内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而近两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域名”与“商标冲突”日益激烈。完善域名管理体制,解决域名争端己成燃眉之急。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电子合同、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全面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并非易事,需要通过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加以规范并开展立法的前瞻性研究。 三、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建议 任何法律的产生,都需要实践的检验。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政府、、社会组织和大众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受到很大的限制。当今中国已在较大程度上融入了整个世界之中,电子商务在全球推进的滚滚热浪也辐射到了中国。只有加强立法建设,才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在良性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一)筹建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