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刑法学总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犯罪构成、刑罚、犯罪与责任、犯罪预防等问题。
以下是刑法学总论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平等原则:所有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对待,不论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 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人权,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
2. 法律规范刑法规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刑罚、犯罪构成、责任等刑法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刑法规范的作用是明确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犯罪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指导犯罪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实践。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
其中,主体是指能够犯罪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财产权利等;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4. 刑罚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给予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死刑等。
刑罚的制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5. 犯罪与责任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刑罚则决定了犯罪的责任程度。
刑法总论部分笔记

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5.刑法的效力范围和有关原则6.犯罪概念和特征7.犯罪概念VS 犯罪构成8.犯罪构成概念和特征9.犯罪客体概念10.犯罪客体分类11.犯罪对象概念和特征1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3.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和特征和意义1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概念和具体表现15.犯罪客观方面VS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6.危害行为概念、特征、地位17.作为概念和实施方式18.不作为概念、表现形式、义务来源、分类19.作为VS 不作为20.持有概念和意义21.危害结果概念、特征、分类、地位22.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3.刑法因果关系VS 刑事责任24.犯罪主体概念、要件25.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分类(程度)、相关因素26.辨认能力VS 控制能力27.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划分28.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概念、类型、意义、刑事处遇29.单位犯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30.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意义31.犯罪故意概念、构成、类型32.认识因素VS 意志因素33.直接故意VS 间接故意34.故意VS 过失35.犯罪过失概念、类型3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37.过于自信的过失VS 疏忽大意的过失38.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期待可能性问题、严格责任问题39.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念40.犯罪目的VS 犯罪动机41.认识错误概念、分类42.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表现43.正当行为概念、分类、意义44.正当防卫概念、意义、条件45.防卫过当46.紧急避险概念、意义、条件47.避险过当48.紧急避险VS 正当防卫4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分类、特征、意义、存在范围50.犯罪既遂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1.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52.犯罪预备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3.犯罪未遂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4.犯罪中止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5.共同犯罪概念、要件、认定56.共同犯罪的形式概念、划分57.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58.罪数形态概念、意义、学说、类型59.继续犯概念、要件、VS 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60.想象竞合犯概念、要件、VS 法规竞合61.结果加重犯概念、要件62.结合犯概念、要件63.集合犯概念、要件、种类64.连续犯概念、要件65.牵连犯概念、要件66.吸收犯概念、要件67.实质数罪、想象数罪68.异种数罪、同种数罪69.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70.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 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犯罪行为,制衡罪责和刑罚,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利益。
二、刑法的特点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 刑法是保护秩序和保障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3. 刑法是规范性的法律,具有明确的条文和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4.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刑法的功能1. 惩罚功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衡。
2. 预防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和预防措施,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3. 教育功能: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衡,通过对罪责和刑罚的明确,起到了对社会道德和行为的教育作用。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上,保障公民权益和限制国家权力。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
3. 罪责并罚原则: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4. 公正、公平原则:刑法适用必须保证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权益。
5. 人权和利益保护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保障人权和公民利益,不得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六、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1. 刑法的总则:包括刑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2. 罪刑法定:包括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等规范。
3. 犯罪行为: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条件和要素的规范。
4. 刑事责任:包括对犯罪者的刑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5. 刑罚: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和对犯罪者的处罚的规范。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1、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6、罪刑相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适用刑法平等:8、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9、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10、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2、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状态)18、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19、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也称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防止、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2、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3、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外国领域内的,一般不予管辖;4、犯罪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
刑法的个人效力:刑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特殊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重的规定;2、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轻的规定,但不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3、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新法不定罪或者免除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按照旧法定罪从轻的规定,可以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
第四章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行为;4、犯罪结果;5、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者过失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1、法定情节限制刑事责任;2、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刑罚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行为;2、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3、教育犯罪人改造自新。
刑罚的量刑标准: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3、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状况;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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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原因不一样,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一、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包括:1、扩大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2、缩小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比较解释: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9、目的解释: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内容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与属人管辖原则是两个基本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对这两个原则的补充与发展。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法秩序的权力。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编犯罪论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成立条件。
采取两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组成;客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其中讨论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要件,讨论有责性阻却事由。
所以,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第一节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概述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结果无价值: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涉及特殊身份的问题,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单位涉及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采取“两罚制”为主,“代罚制”特殊。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是其三个特征。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不作为犯又可分为两种类型:(1)真正不作为犯或者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
(2)不真正不作为犯或者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结果: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侵害犯,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
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
状态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
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如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