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方面,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事权财权逐步下放,各级政府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性,关注地域范围内全部单位发展的统计信息。
特别是建立分税管理的新财政体制后,这种需求更为迫切。
另一方面,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分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转为经济实体后,将不再承担政府统计职能,原有“以条为主”的调查途径将逐步予以取消。
因此,目前我市实行的以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统计工作难以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在地统计。
二、在地统计的原则1、坚持地域核算的原则。
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经济管理的需要。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
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
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则。
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社会共享信息化。
三、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1、实施对象: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包括部省属、市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721b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e5.png)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在贯彻党的调整国民经济方针、进行工业调整工作中,我省各地、市特别是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城市,都根据国家经委和原国家机械委的指示精神,结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进行了认真的调整和改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最近在徐州召开座谈会的统计,全省十一个市原有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共为二千六百二十四个(不包括南京市三县),其中铸造厂、点为六百五十五个,锻造厂、点六百八十六个,热处理厂、点五百四十四个,电镀厂、点六百零四个。
各市规划一九八五年前建立铸、锻、热处理、电镀中心共一百六十六个,其中铸造中心五十个,锻造中心三十九个,热处理中心三十三个,电镀中心四十四个,另外仍需保留的厂、点九百八十七个,其中铸造二百九十四个,锻造二百五十六个,热处理二百二十六个,电镀一百六十一个。
规划撤销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一千四百七十一个,其中铸造三百七十六个,锻造三百六十四个,热处理三百四十三个,电镀三百八十八个。
到今年五月底止,全省十一个市按专业化调规划已撤销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二百零九个,其中铸造五十三个,锻造二十七个,热处理五十七个,电镀七十二个。
上述规划全部实现,不仅将对促进工厂的专业生产,改组大而全,小而全,减少重复生产建设,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搞好城市规划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减少污染,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也是一项重要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59号令)作出修改1.删去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办理按照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88号令)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2.删去第九条、三十四条。
3.删去第十条中的“、施工”。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
”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公园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南京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南京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南京市作为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才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南京市决定实施职级并行制度,以期实现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和工作效能的提升。
二、制度目标。
1. 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2. 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3. 推动南京市政府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三、实施方案。
1. 职级分类。
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能力水平,将公务员职级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职务两大类。
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级;管理岗位职务分为科员、副科级、正科级三个职级。
2. 职级评定。
公务员职级评定采用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 职级晋升。
公务员职级晋升实行竞聘制度,根据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结果,确定晋升资格,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聘程序。
晋升资格主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4. 职级待遇。
公务员职级待遇将与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挂钩,绩效考核优秀、能力突出的公务员将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职级待遇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培训等方面的待遇,以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实施保障。
1. 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职级并行制度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职级分类、评定标准、晋升程序、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2. 加强培训。
加大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公务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为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3. 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途径,向公务员和社会公众宣传职级并行制度的意义、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增强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认同感。
五、总结。
南京市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6•【字号】宁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挂市开发园区协调管理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全市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发园区协调管理以及口岸协调服务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境外投资和开发园区协调管理的职责、原市口岸委员会的职责(除长江岸线资源协调职责)、原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政府联络服务办公室)有关联系商会和投资促进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二)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三)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
(四)强化招商引资职责,面向境外企业、境外资本、境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央企和境内民间资本,做好重大项目招商、产业链招商和科技创新成果招商。
(五)强化全市投资促进体系建设职责,整合投资促进政策和资源。
(六)强化投资环境建设职责,推进审批流程再造。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宁委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宁委办发[2007]20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建设和装修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现就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加强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两办通知”精神,提高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