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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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正文:----------------------------------------------------------------------------------------------------------------------------------------------------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严格维护和合理开发煤矿资源,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增强煤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调整优化我市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 37号)精神,特制定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一、我市煤矿分布状况目前,我市有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煤矿10家,主要分布在谭家山、云湖桥和列家桥三个矿区。

其中谭家山矿区5家(湘潭县长岭煤矿、湘潭县新源煤矿、湘潭县茶园煤矿、湘潭县邓公煤矿、湘潭县老屋煤矿),云湖桥矿区3家(湘潭县联营煤矿、湘潭县盛家山煤矿、雨湖区楠竹山煤矿),列家桥矿区2家(湘潭市列家桥煤矿、湘潭县人民煤矿,地理位置位于湘潭县石潭镇)。

二、兼并重组范围全市除省属大矿外所有合法生产和基建矿井。

三、兼并重组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煤矿开发主体,形成煤矿企业集团,使其年均产能达30万吨以上,到2013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3个以内。

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四、兼并重组任务按照“总量控制、产能稳定、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和“并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湘潭县为主实施,在遵循现有煤炭生产布局的基础上,湘潭县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数量为3个,雨湖区不单设煤矿企业,其现有煤矿与湘潭县煤矿实施兼并重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潭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监管,切实规范渣土处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源头管理”为目标,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渣土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管理和执法机制,实现渣土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批,杜绝渣土污染,营造整洁、清新的市容环境,促使渣土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任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绪军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陈荣,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剑波,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谭新武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副局长万锋、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先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建凯、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卫文、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汉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刘先群、市交通局副局长胡勇航、市财政局总经济师史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赵胜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邓幼苗、市环卫处主任周志华、市渣土办主任朱韧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谭新武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潭政办函[2013]6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潭政办函[2013]6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

正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朱红兵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总经济师高强辉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工会主席胡文、市农办副主任熊勇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结束——。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潭政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切实抓好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根据国、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的提留和清偿1.清缴养老保险费。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应足额清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清缴,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清缴。

按政策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其金额按关闭破产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规定执行,不再预留费用。

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收入应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应预留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湘政办发〔2013〕60号)的规定,按程序呈报审批后,企业所欠缴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按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部分挂账处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阶段补助。

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成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补足补助差额,不重复给予补助。

二、扩大奖励范围。

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照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融资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借壳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城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潭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7日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实现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一套流程办案”“一个标准裁判”,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六个湘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1.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潭政办函〔2012〕111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
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因人事异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其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陈忠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黄韧市商务局局长
彭秋良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红兵市财政局副局长
汤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罗铁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莉萍市城乡规划局纪委书记
谢英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赤嗣市房产局总工程师
贺少连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维市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黄韧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维、谢英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国资委、房产局等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局。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高度整合各专项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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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潭政办函[2013]110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
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3〕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强力推进我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伟林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谈文胜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苏健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吴小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戴德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小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赵雯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先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彭德清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胡署先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蒋立军市经信委主任
游志华市监察局局长
禹尚良市民政局局长
朱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陈铁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建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韧市商务局局长
李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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