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B11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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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二、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遵守电力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3.对于施工方提出或认为存在的工程不合格或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施工。

2.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控制和监督工程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

(三)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

2.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提示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合格,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1.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制造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其制造的产品质量。

2.设备、材料和构件制造单位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出现不合格品。

三、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工程监督检验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进行检验和监督检验。

(四)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采取质量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与追责(一)质量问题处理流程1.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2.确认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3.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启动追责程序。

(二)追责程序1.决定责任人。

2.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和追责。

3.纪律处分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记录工作。

五、附则1.本规定所述的电力工程包括输电工程、变电工程、配电工程、电力生产工程及电力供应工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 56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目次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3.1质量WHS控制点:见证点(W点 Witness Point)、停工待检点(H点Hold Point)、旁站点(S 点 Standby Point)。

(2)3.2自检 (2)3.3初检 (2)3.4阶段验收 (2)3.5竣工验收 (2)3.6专项验收 (2)4 职责 (2)4.1建设管理机构职责 (2)4.2生产运行单位职责 (3)4.3参建单位职责 (3)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一般规定 (4)5.2验收检查比例 (4)5.3自检要求 (4)5.4初检要求 (4)5.5材料、设备检验 (4)5.6阶段验收 (5)5.7竣工验收 (5)5.8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电网工程项目整体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5.9专项验收 (5)6 附则 (7)附录A 电网工程阶段里程碑阶段划分表 (8)附录B 验收抽检比例 (9)附录C 流程图 (11)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总体流程 (11)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流程 (12)阶段(中间)验收管理流程 (13)启动(竣工)验收管理流程 (14)I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验收管理行为,明确验收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公司基建工程通过质量WHS点控制方式实现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

未经阶段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启动投运。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10kV~500kV新建、改扩建(含技改)送变电工程三通一平至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需求的增加,电力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1. 及早介入:质量监督管理应尽早介入电力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前期设计、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

2. 全面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从电力工程设备选型、施工方案制定、材料采购、施工现场监督等各个环节。

3. 风险预控:应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控,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4. 合理公正: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5. 提高效率:通过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 预验阶段措施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始前,应进行一系列的预验工作,包括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设计文件的评审、工程预算的审核等。

对于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评审建议书中明确质量要求。

2. 施工阶段措施(1)施工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备案,包括技术措施、施工步骤、质量要求等内容,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可控性。

(2)材料采购管理:材料采购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合格供应商和品牌,进行采购,并进行质量验收。

(3)现场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方案和质量要求的合规执行,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

3. 竣工验收措施(1)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要求。

(2)竣工验收程序:监理单位应按照验收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包括电气设备、供电系统、线路等方面的检测和测试。

(3)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责任与监督1. 相关责任方(1)项目业主: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5年10月20日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CSG —目录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公司基建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分子公司基建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更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过程监督原则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得到有效控制。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前期的规划、设计审查,提前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格标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和工程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4、公正公平原则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与职责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

3、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负责。

6、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工程建设手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旨在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的稳定提升。

二、质量监督体系1. 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等。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的合规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和评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和验收,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质量监督任务与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任务和要求。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工程施工前的预验收、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和抽查、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等环节。

监督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质量监督过程1. 施工前的预验收施工前的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稳定的重要保证。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制定可行的监督方案。

此外,还需要对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进行严格监督,预防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2. 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抽查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和抽查是对施工单位的实时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抽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抽样检测,以核实质量的合格性。

3. 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最后环节。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分,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促进工程质量的透明化和提高。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共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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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文件电建[1995]36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量监督中心站: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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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
电建质监〔2005〕52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

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

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

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

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八)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由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区中心站联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需经共同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四)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和体现其质量行为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有权责成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

第二十条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严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检测机构由总站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测试手段,检测试验人员应认真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 号)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施〔1986〕1695号)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按年度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应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费应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参加处理工程质量争端、分析重大质量事故时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服务的原则。

质量监督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质量监督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未实施监督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经过监督检查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在工程重大事故分析中被认定有主要直接责任的质量监督机构,总站有权对其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或由其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给予处分,或由总站吊销其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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