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
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高杉LEGAL

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高杉LEGAL民事案件中发票相关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及裁判规则评析作者|王国聚*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在涉发票纠纷案件中,最高法院于发票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存在争议的,地方各级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亦不尽相同。
本文从该问题出发,分析整理了最高法院、部分高级法院及个别中级法院的相关案例,以期通过对涉发票纠纷案例的分析,抛砖引玉,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提供参考。
(注:由于篇幅所限,相关规定、部分法院名称等均采用了简称,部分案例仅载明案号。
)•问题一:诉请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判决支持当事人关于开具发票的诉,甚至在当事人仅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判决另一方开具发票?观点一:诉请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案例1】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一审新疆高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观点: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最高法院2015年5月13日二审判决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中天公司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
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并最终改判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发包方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在该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当事人关于该方面的诉请应予审查。
50个经典实务问题操作指导汇总(很全面,值得收藏)(老会计人的经验)

50个经典实务问题操作指导汇总(很全面,值得收藏)(老会计人的经验)1、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如何开具红字发票问题:使用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造成购买方无法认证,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在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到底哪些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哪些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困扰许多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员,本文正是为了消除以上困惑。
3、小微企业税务筹划要更注重日常管理由于小微企业组织架构、财会队伍素质等特点,以及所使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与我国税收法规有较大程度协调,因此,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应更多地关注日常管理及核算。
4、汇算清缴遇到这几个问题可以这么解决5、一起领略业务招待费审核要点6、2014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汇总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同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
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7、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填写难点解答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应该填写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样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因此无需填写基础信息表。
如果网报系统对于申报表类型分配有误,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基础信息变更后,由网报服务公司重新分配申报表。
8、“营改增”企业不能忽视的6个税务筹划点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华税律师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一、问题与解答1、问:为什么一定要取得发票?答:取得任何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物)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支付运费要取得运输发票,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取得发票。
否则要按支付金额的25%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要按25%缴所得税。
如果取得货物没有增值税发票,货物中包含的增值税14.53%是要计入成本的,公司要多缴此部分的增值税。
2、问:由于客户资料变更,导致开票有误,需要作废发票,为了及时将新开发票寄到客户手中用于收款,是否可以在未收到客户退票之前,财务先行开出新发票?答:绝对不可以。
税务机关规定: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方可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3、问:客户与公司交易时说不要发票,事后又提出需要发票,还可补开发票吗?答:公司按当月发货报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均会并入当月销售报税。
由于公司按月报税,报税后再开发票将重复纳税。
所以这种情况事后不补开发票。
请业务同事一定要事先与客户确定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4、问:发票开具时间是否一定要当月?是否能延后开票?答:已完成的交易,发票未开的,跨月一般不再开具。
从2010年开始,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180天,客户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完全可自主安排抵扣的时间,故不同意正常客户延后开票的情况。
对新成立的公司或开票资料变更等合理情况下的延后开票,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跨月开票,当月发货后需用邮件通知财务经理,经批准方可例外执行。
5、问:货物尚未发出,是否可以提前开票?答:此种情况需先收到货款才允许提前开票,不允许未收货款提前开票,并需取得财务经理批准。
6、问:邮递过程中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答:需要及时与客户沟通收寄发票情况,并保管收付发票各环节的交接资料,以便分清责任。
如不幸丢失,需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二十八条处理:a)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
题
1.纳税人取得的由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导言:增值税是一种以货物和服务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对于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发票管理是非常重要且复杂的一项任务。
然而,许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问题一:发票抵扣问题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将纳税期间内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以减少纳税额。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不清楚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导致抵扣错误或遗漏。
解决方法:1.了解抵扣范围:企业需要了解抵扣范围,明确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和用途。
2.建立详细档案:建立发票档案,清楚记录每张发票的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抵扣。
3.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对于无法抵扣的发票,要及时处理,避免对后续抵扣产生影响。
二、问题二:发票填报错误问题增值税发票填报错误是常见的管理问题,填写错误可能导致不合法的发票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情况。
1.培训员工:为企业员工提供增值税发票填报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填写规则和要求。
2.建立审查机制: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填写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3.定期更新法律法规:要随时关注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发票填写规定的修改和调整,并及时进行内部培训和调整。
三、问题三:增值税发票丢失问题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抵扣和申报,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解决方法:1.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发票存放、备份和归档等环节。
2.电子化管理:将发票进行电子化管理,避免实体发票丢失或损坏。
3.备份发票信息:将发票信息进行备份,确保重要数据不会丢失。
四、问题四:发票认证问题纳税人需要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确保可作为正常抵扣的有效凭证。
然而,一些纳税人可能不熟悉认证流程或存在认证延误等问题。
1.了解认证规定:企业需要了解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具体规定,包括认证时间和方式等。
2.建立提醒机制:建立内部提醒机制,及时提醒相关人员认证发票。
发票在行业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发票在使用环节和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发票使用环节问题较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如一些服务行业找借口不给发票;有些洋快餐店(肯德基、麦当劳)不及时向客户提供发票;二是超出经营范围使用发票。
如娱乐业开具服务业发票;三是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如消费者自己不需报帐或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一般会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使用混乱等。
(二)饮食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饮食消费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人消费,大部分顾客在用餐后以现金支付而又往往不习惯于索取发票;即使有个别顾客消费后提出索要发票要求,商家受利益趋动,也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优惠,使其放弃了索票的权利;部分大酒店在对外承接喜酒婚宴时将大笔金额的营业收入不入帐,偷逃税收;对一些双定纳税户,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准确核算补税依据,甚至有些纳税户反而公开叫嚷税负过重、定额偏高;还有一部分定额发票存在重复流通使用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饮食业“以票控税”,进行源泉管理。
(三)从事装修、装璜的个体经营者税收失控。
1、由于个人装修私宅,在众多的装璜、装修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该行业点多面广,分散劳作,但发展迅猛,而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2、大批个体装修装璜队伍应运而生,占领了家居装饰、装修装璜的大部分市场,施工者与房主大都是私下协商,现金交易,又不索要发票,以致逃避纳税。
3、装修用户为了贪图便宜或省钱的需要,一般不会要求施工者开具发票,这就给从事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从事装修装璜的业务提供了偷逃税的便利。
(四)房屋租赁业漏征漏管日益严重。
尽管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但由于对租赁业发票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日常管理不够细化,使得出租行为都必须开具《租赁业发票》成为空话,承租人也没有按管理办法凭有效票据支付租金。
造成了房屋租赁业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五)社会办学税收管理不到位。
现在社会上办培训班、研讨班、考前班、奥数班的不在少数,平时节假日,暑期及寒假,是一些经营者的收费集中的时间,由于这些办班者用自制收据或凭证收款,加之管理松懈,致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
会计知识网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发票日常使用中几个典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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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日常使用中几个典型疑难问题
1、国外发票入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正确处理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没有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会计上很多企业有无据支出证明入账,但税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但买东西等没有发票,会计可以入账,税务不承认。
5、旅行社开具的发票的风险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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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高杉LEGAL原创2016-07-01王国聚民事案件中发票相关纠纷的五个实务问题及裁判规则评析作者|王国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民事侵权等业务,微信号:wang-)*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在涉发票纠纷案件中,最高法院于发票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存在争议的,地方各级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亦不尽相同。
本文从该问题出发,分析整理了最高法院、部分高级法院及个别中级法院的相关案例,以期通过对涉发票纠纷案例的分析,抛砖引玉,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提供参考。
(注:由于篇幅所限,相关规定、部分法院名称等均采用了简称,部分案例仅载明案号。
)问题一:诉请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判决支持当事人关于开具发票的诉,甚至在当事人仅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判决另一方开具发票观点一:诉请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案例1】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一审新疆高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观点: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最高法院2015年5月13日二审判决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中天公司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
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并最终改判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发包方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在该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当事人关于该方面的诉请应予审查。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如下判决: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终字第29号租赁合同纠纷(后该案当事人提出再审,最高法院再审案号为(2013)民提字第202号,但再审未涉及发票事宜)与(2013)浙海终字第35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上述两个案件中,在合同约定收款人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浙江省高院均判决收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付款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23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出租人提供已收取房屋租赁费用的发票系其应当向对方履行的附随义务,出租人称开具发票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支持了承租人关于开具发票的诉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9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新疆高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开具发票事宜另行协商”,但不能据此推卸收款人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付款人仍然有权要求收款人开具相应发票,并最终判决收款人针对已付款部分直接开具发票,对于未付款部分,收到付款后开具相应发票。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9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交付税务发票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附随义务也应当严格履行,未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金等额的税务发票。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苏民终字第000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时开具工程款发票,既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附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该纳税义务的审查属征收机关职权,并不在司法权审查范畴”不妥,并最终改判承包人在发包人付清工程款的同时向其开具相应的发票。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3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针对双方“该批供应量通过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并提供正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后付款”之约定,买受人主张的未达到付款条件成立,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解决纠纷,在买受人未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亦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上述高院的判决之外,亦有部分中级法院做出类似判决,认为开具发票的诉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根据当事人诉或反诉的情况支持了当事人开具发票的请求。
比如北京一中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号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1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05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等。
观点二: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义务,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案例2】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江苏省高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3号,二审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裁判观点:一审江苏高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锦浩公司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故开具发票不是锦浩公司的合同义务,但纯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承包方应开具发票,这是税法上锦浩公司的义务,上述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最高法院2015年6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关于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因交付发票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不予支持当事人开具发票的请求。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如下判决: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依照税法规定,收款人应向付款人开具相应发票,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令收款人开具发票没有法律依据,遂撤销了一审关于开具发票的判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承包人开具发票的约定,承包人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即发包人应当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33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因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不属于商事案件审理范围,需方不能以供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拒付货款,但可以就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如二建公司(承包人)怠于履行该义务,银星机械公司(发包人)可向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税务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民事纠纷中不宜直接作出认定。
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03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工程款必须以开具发票为条件,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管理发票的主管部门是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无权处理。
对于被告不给原告开具发票的行为,原告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发票管理法》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持类似观点的判决还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法院(2005)赣中民一初字第0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商二终字第14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等。
评析:笔者认为,诉请开具发票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理由如下:1.开具发票不仅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亦属于当事人履行民商事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于应纳税款,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问题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开具发票亦属于当事人履行民商事合同中的合同附随义务,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或者合同之附随义务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有关合同等方面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该院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
”2.税务机关处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应得到保护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票的开具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范畴,属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双方关于开具发票的争议应由税务管理部门解决而并非法院。
针对该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将开具发票的争议交由税务机关解决,在税务机关对不开具发票的当事人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移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措施外,收款人如还不开具发票,付款人的民事权利如何保障因此,在法律未规定税务机关处置属于诉讼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而言,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应得到保护,也符合法官不准拒绝裁判的理念。
此外,根据上述案例及我们可以检索到的其他案例看,大多数法院是认可将开具发票的诉请纳入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的。
题外话:与上述问题类似,关于征缴社保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问题,最高法院曾在2011年3月9日作出相关批复,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笔者认为,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均有规定,但上述规定均是在2011年之前制定的。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该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该法实施后,据最高法院某法官讲,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压力还是有的,因此最高法院“将在不久颁布规定,凡是社会保险争议,不论是养老保险什么样的事由,也不论是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等,人民法院都不得拒绝裁判,全部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该观点是最高法院法官在2016年3月份举办的“全部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专题研修班”上授课时讲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