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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优秀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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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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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20-78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2018最新】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推荐word版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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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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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第1篇示例: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一、特种车辆保险的定义特种车辆保险是指对农用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特种车辆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意外风险,并为车主和投保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服务保障。

二、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1. 交通意外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特种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造成第三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 盗抢险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特种车辆因被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特种车辆被盗抢或遭受恶意损坏的情况,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特种车辆保险的免赔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设定了一定的免赔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在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中,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内的情况;2.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特种车辆使用和保养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事故责任免赔范围内的情况。

四、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解除1.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2.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车辆发生了超过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最大事故次数后,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车主为车辆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五、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理赔1. 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或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并提供合同规定的理赔材料;2. 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会进行赔偿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3. 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对特种车辆进行理赔时,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续保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在到期前,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或被保险人发送续保通知,并提出新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保费标准。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综述特种车辆保险是一种为特种车辆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障特种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的车辆。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是在特种车辆保险公司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进行保险赔偿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第二章特种车辆保险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对特种车辆车辆的保险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

特种车辆保险责任包括:1. 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2. 车辆损失保险: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导致车辆损坏或损失时,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进行相应的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辆上搭载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对车上人员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章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内容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包括了以下内容:1. 车主信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包括了车主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车辆信息等。

2. 保险期限: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的起止时间和保险期限,车主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费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车主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收取标准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而定。

4. 赔偿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了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5.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车主需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免赔额。

第四章特种车辆保险理赔流程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报案: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需要及时向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

2. 现场勘察: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了解事故情况。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特种车辆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工程车辆、农用车辆等特种车辆。

第二条:特种车辆保险责任根据双方共同约定和车辆实际情况,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相关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盗抢责任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被盗或抢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自燃、爆炸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因自燃或者爆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进水、涉水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因进入有水的区域,导致发动机进水或涉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种车辆事故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特种车辆保险的免赔额1.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0%,且最低为1000元。

2. 盗抢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2000元。

3. 自燃、爆炸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5%,且最低为1500元。

4. 进水、涉水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0%,且最低为1000元。

5. 特种车辆事故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0%,且最低为1000元。

第四条: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特种车辆保险的索赔处理在特种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及时提交索赔材料。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索赔申请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额。

第六条: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续保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进行续保手续。

如未及时续保,则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1. 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提出退保申请。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搅拌车、吊车、挖掘机等特种工程车辆。

三、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甲方因特种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伤害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因特种车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保险类型、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2. 甲方应根据所选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五、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2. 双方可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车辆型号、使用性质、危险程度等。

2.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

3.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赔付保险金。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理。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关于保险事宜的咨询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八、赔偿处理1. 甲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3.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不得无故拖延。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4.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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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年折旧率矿山专用车12-50%其他特种车10-100%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厂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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