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特种车辆保险事宜上的权益与义务。
通过本合同,乙方将其特种车辆投保于甲方,甲方承担相应风险,保障乙方在车辆损失、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标的1. 乙方将其所有的特种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投保给甲方,保险车辆的具体信息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资料。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车辆类型、用途及双方约定确定。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a. 火灾、爆炸;b. 自然灾害(如龙卷风、洪水等);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e. 其他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甲方相关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车辆及相关证件,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车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乙方应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定。
如资料齐全、责任明确,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4. 具体赔偿标准、赔偿限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保险条款。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c. 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d. 发生其他约定解除事由。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6篇篇1一、概述本合同协议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关于特种车辆的保险服务,保障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权益。
合同协议涉及双方权益和义务,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二、定义在本合同协议中,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设备、农用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林用机械等特种专用车辆。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具体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1. 投保人:持有合法驾驶证件或具备驾驶特种车辆资格的个人或单位。
2. 保险人:提供特种车辆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责任与范围1. 车辆损失险: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限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4. 其他附加险种,如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承保。
五、合同期限与费用支付1. 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2. 费用支付: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
六、投保人义务1. 真实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信息及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2. 遵守交通规则:投保人在驾驶特种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
3. 及时报案: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七、保险人义务1.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赔偿处理: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并按照约定支付赔款。
3. 保密义务:保险人应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投保人同意不得泄露。
八、免责条款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投保人在违法状态下的驾驶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自卸车、挂车、工程机械等。
2. 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1) 意外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意外事件;
(2) 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因道路、车辆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
(3) 其他可由保险人承保的特殊风险。
3.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种类、价值、用途、驾驶员驾驶经验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一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一次性支付。
4. 赔偿标准: 本保险赔偿标准为车辆的实际价值,即车辆购置价减去已经折旧的价值。
同时,保险人还将对车辆修复或替换零部件等费用进行赔偿。
5. 理赔流程: 在车辆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调查,并根据理赔结果进行赔偿。
6. 其他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还包括了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终止等相关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需仔细阅读并遵守。
以上为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
实际保险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2020年(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是指对特定使用目的的车辆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特种车辆,指的是在运输、工程施工、特种作业等领域中使用的专业化车辆。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了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事故、理赔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以合同文本和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为依据。
第五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并且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有权进行核实。
第六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及终止,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常规。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合同约定了保险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九条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十条保险的附加责任包括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十一条保险的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的金额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行为、违法违规使用车辆、保险金额超过合同约定上限等。
第三章保险费与缴费方式第十三条保险费根据车辆品牌、使用年限、保险责任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付和分期缴付两种方式,具体缴费期限和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逾期未缴纳,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且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与理赔第十六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以及车上人员责任等。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申请理赔。
第十八条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有权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理赔请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有权拒绝理赔申请。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4篇篇1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特种车辆所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军用车辆、警用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等。
这些车辆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任务,所以保险合同的条款对特种车辆而言尤为关键。
一、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条款1.车辆种类和用途: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特种车辆的种类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使用范围、工作任务等。
2.保险责任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障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支付方式的便利性。
4.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确保特种车辆的保险保障能够连续不断地进行。
5.合同解除和理赔方式: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理赔的方式和条件,确保特种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6.其他条款: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条款,如免赔额、附加险等,以确保特种车辆在工作中的各种风险都能得到全面的保障。
二、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特种车辆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种意外,如碰撞、倾覆、火灾等,所以车辆损失险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之一。
保险公司将承担特种车辆的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确保特种车辆能够及时恢复工作状态。
2.第三者责任险: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失或伤害,所以第三者责任险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将对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可能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3.全车盗抢险:特种车辆在停放或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盗抢,所以保险公司将对特种车辆的全车盗抢进行赔付,确保特种车辆及时恢复工作状态。
4.附加险: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特种车辆的具体情况增加一些附加险,如特殊设备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第1篇示例: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一、特种车辆保险的定义特种车辆保险是指对农用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特种车辆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意外风险,并为车主和投保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服务保障。
二、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1. 交通意外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特种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造成第三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 盗抢险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特种车辆因被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特种车辆被盗抢或遭受恶意损坏的情况,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特种车辆保险的免赔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设定了一定的免赔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在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中,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内的情况;2.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特种车辆使用和保养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事故责任免赔范围内的情况。
四、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解除1.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2.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车辆发生了超过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最大事故次数后,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车主为车辆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五、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理赔1. 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或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并提供合同规定的理赔材料;2. 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会进行赔偿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3. 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对特种车辆进行理赔时,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续保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在到期前,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或被保险人发送续保通知,并提出新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保费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年折旧率矿山专用车12-50其他特种车10-100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厂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