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
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菜地划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三类地区旱地2800元/亩、水田3100元/亩、菜地42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2600元/亩、水田2900元/亩、菜地40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2000元、20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标准按照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
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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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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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30施行日期2008.01.30文号徐委发[2008]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近年来,我市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性质还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也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依法合理管地用地,杜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落实土地管理各项措施(一)全面落实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
市、县(市、区)、镇(办事处)逐级签定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管地用地行为,坚决守住全市基本农田不少于853万亩的“红线”。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
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和程序,各负其责,配合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核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成为了当代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合理的土地利用和科学的防洪规划对于保护城市安全、减轻洪灾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城市防洪规划的重要性城市防洪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防洪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规划,确保城市发展在防洪安全的基础上进行。
防洪规划可以有效预防城市洪灾发生,减少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
同时,防洪规划也能够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增加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土地利用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
合理的土地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洪灾的发生和扩大。
首先,需要对城市的地理特征和自然资本进行充分了解。
在选择土地用途时,应避免在低洼地区建设重要基础设施或人口密集区,以免受到洪水的冲击。
其次,应合理布局河流和水体,保留城市的自然水系,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此外,还应有计划地保留一部分空地作为绿地或水库等防洪用地,以吸收降雨水分,减少城市排水压力。
三、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案例分析以荷兰为例,该国长期以来致力于城市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荷兰位于北海沿岸,地势较低,容易受到海洋和河流的影响。
荷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修筑堤坝、改造河道、建设水库等,有效减少了洪灾的发生频率和损失。
与此同时,荷兰还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将低洼地区用作农田或湿地,以增加自然吸水面积,减少水灾的危害。
四、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挑战与对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使得土地资源紧张,土地利用的选择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人为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剧了洪涝灾害的风险。
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这些挑战。
首先,应强化城市防洪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制定出具有可持续性的城市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目的是()。
A.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B.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C.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D.合理调配水资源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规定防洪工作的原则是防洪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全面规划B.统筹兼顾C.预防为主D.综合治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条3.(),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防洪工作C.防洪组织D.防洪监督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4.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A.社会B.受益者C.公民D.受灾地区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5.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B.防洪总体安排C.兴利与除害相结合D.开发污染防治技术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6.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C.优先保护工业用水D.防洪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7.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综合规划C.防洪同意书D.国民经济与社会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8.江河、湖泊治理以及(),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水利工程设施建设C.环境工程设施建设D.路桥设施建设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的综合规划。
A.减轻洪涝灾害B.防治结合C.开发利用水资源D.防治水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10.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制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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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6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利用,更充分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机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的指挥机构。
各镇(场)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及区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各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区、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做好此项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第一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根据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本着关系理顺,方便管理,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原则,我区设置地区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区水利局下属湖西管理所、大运河管理所、河道水库管理处;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管理所、崔贺庄水库管理所。
各管理单位应分别负责管理和保护好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六条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在区水利局和各镇(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镇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场)重点水利工程[由各镇(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保护好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二章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七条河道工程管理范围为:(一)微山湖大堤:迎水面至湖西航道(即港河),背水面至顺堤河;(二)废黄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30米;(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郑集河堤防背水坡堤脚外20米;(四)奎河、运料河、闸河、玉带河、顺堤河、桃园河、南二八河、白马河、邦房亭河、废黄河郑集分洪道、房改河滩地及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五)城区、镇区河道工程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无堤防的河道,河口外10米。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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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
申请书
编号:()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徐州市水利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适用于市管防洪规划工程的规划保留区占用的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已成立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建设管理单位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填写项目实施所依据的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七、“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范围”填写只占用保留区土地的边界走向、面积,“工程设施情况”填写包括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尺寸、高程等技术参数。
八、本书一式五份。
一份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需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九、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