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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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精编

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精编

M A R P O L附则V 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记忆

MARPOL记忆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3年9月27日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8年12月31日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5年5月19日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适用于:(a)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b) 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艇筏和固定或浮动平台。

本公约应在不少于15个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国家按第13条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对本公约某一条款的一项修正案,在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译本与签署后的正本一起保存附则I防止油污染定义油类: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处理以适合运输,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重大改建:.1.1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目的在于实质上是为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这种改建使得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其作为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2.1 但对第1.28.3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专用压载舱)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2 但对第1.28.5条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MARPOL公约附则VI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marpol公约附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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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公约附则V是国际海洋组织在1973年制定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旨在制止污染海洋的恶劣行为。

《MARPOL公约附则V》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解决海洋污染的问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关于排放的严格规定,关于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有关船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营造清洁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首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的规定非常严格。

规定所有船只在抵达海洋港口前,都必须将船上的污染物全部清理干净。

此外,船上的排放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所有船只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保持在规定标准以下。

此外,船只在抵达港口时,还要提交其历史排放记录,以便检查机构审查。

其次,MARPOL公约附则V也规定了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船只必须安装和维护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确保船只的货物和废气处理方面的安全操作。

此外,港口也必须满足一定的防污要求,比如:保持港口环境洁净,建立港口维护计划,以及清理港口污染源等。

再者,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了与船员有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选择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保证受过培训的船舶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清洁的海洋环境。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定期对船员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进行操作。

最后,MARPOL公约附则V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各国船只公平、公正、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以及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MARPOL 公约附则V》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国际规则,保护海洋清洁。

国家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还要积极实施其他国际海洋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营造清洁海洋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确保海洋清洁的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航运活动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MARPOL公约附则V》的落实,提高船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环境监督,共同为营造清洁海洋环境而努力。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蓁 孵Q 公约附则 坤 新 版垃圾
袁 露 (洋山港海事局 上海 20131 ̄)
摘 : 根 据 在 IMO 海 环 会 第 7(1次 会 议 上 . 决 议 MARPOL公约附则 V (危害海洋环境物 质和垃圾 记录簿 )做
MEPC.227(70)对 MARPOL公约附 则 V (危 害海洋 环境物 质 出了修改。此次修改 中将垃圾 记录簿分成了 PAR T I和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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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港 口国监 督检 查垃圾 记录簿检查部分的协调统一进行 了 草的 《MARPOL公约附 则 lV和附则 v的港 口国监督导则 》
研究

9MARPOL公约附则 VI

9MARPOL公约附则 VI
(6) Any non-correspondences with the particulars of the certificate, the nominated surveyors or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shall ensure the corrective action is taken and shall in due course notify the Administration. If such corrective action is not taken, the certificate should be withdrawn.
Equipmministration may allow any fitting, material, appliance or apparatus to be fitted in a ship as an alternative.
(2) The Administration shall communicate to IMO for circulation to the Parties.
(3) Surveys of ships shall be carried out by officers of the Administration.
(4) The survey of engines and equipment shall be conducted with the Technical Code on Control of Emission of Nitrogen Oxides from Marine Diesel Engines.
(2) Normally no extension,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MARPOL附则VI的操作性检查

MARPOL附则VI的操作性检查

员足 否将 燃 油转 换 结 束 的 时 间 、 日期 、船 舶 位 置 以及 低 硫
燃 油 舱 的燃 油存 量 情 况 进 行 记 载 ,是 否 达 到 在 进 放 控 制 区 域 前 将 燃 油供 应 系 统 全 面 冲洗 的要 求 。 3垃圾 记 录簿 的 记 载 . 规则第 1 6条 1 规 定 ,除 船舶 操 作 过 程 巾 产 生 的 污油 款
《 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 1 防 2条 消 耗 臭 氧物 质 要求 ,船 f应 有对 包 含 消 耗 臭 氧 物 质 的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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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 平
由 丁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与人 口 的急 剧 膨 胀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越 来 越 引 起 界各 围 的 高度 关 沣 。 罔际 海 事 组 织 (M0 I ) 的宗 旨也 鼓 励 和促 进 海 上 人 命安 令 、防 止 和控 制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逐 步 加 大 对 大气 环 境 污 染 的控 制 与 保 护 船 旗 围对 奉 围船 舶 的检 验 和 管 理 是履 行 公 约 的重 要 保 述 系统 和 设 备 由岸 上专 业 公 司进 行 维 护 ,船 上 应 持 有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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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

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

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 %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2 %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1 %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2 %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m/m,2015年1月1日之后;或,.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初步检验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及其补充证书*;.2 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NO x技术规则段)及其补充证书;.3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 x技术规则段);.4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1 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 x技术规则6.2.2.7),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VI/13要求;或.2 有关简易测量方法的文件;或.3 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控方法的文件;.5 经批准的方法文件(the Approved Method File)(附则VI/);.6 在使用分离燃油以满足要求的地方燃油更换的各项操作的书面程序(附则VI/);.7 用以减少硫氧化物排放的,有关所有已安装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式,的批准文件(附则VI/4);.8 燃料装舱单及相应的样品或记录(附则VI/18);.9 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对功率达到1500千瓦的焚烧炉)((40)和(45));.10 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附则VI /);.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附则VI/);和.12 船长或负责燃油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出具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所有声明和所有适用的与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

依据附则条款,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须确定适用于附则规定的船舶的建造日期和船上装备的安装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附则条款。

2.1.2 作为初步检查,须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查验证书已经得到正确完成和签署,并且所需的检验已经得到执行。

2.1.3 通过检查IAPP的补充证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以获知船舶为防止空气污染是如何配备的。

2.1.4 如果证书和文件是有效和适当的,并且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直观观察使其确认船舶具有好的保养水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总体上限制报告缺陷的检查范围,如果存在。

2.1.5 如果燃料装舱单或按附则VI/18要求应提供给船上的代表性样品没有遵照相关的要求,船长或负责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已经对其以“声明”的形式记录在案,该声明应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并将副本提交给在其管辖下船舶没有收到用于追溯供油作业和燃料供应商的所需文件的港口国当局。

船上应保留一份声明的副本,和所有适用的商业文件一起,供随后的港口国检查详细审查。

2.1.6 然而,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的印象或观察有基于明显的理由(见段)使其相信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与证书或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

2.1.7 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基于明显的理由”包括:.1 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不全或明显失效;.2 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不全或明显失效;.3 缺少证书或文件中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和布置;.4 出现证书或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设备或布置;.5 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中得出的证据,证明证书或文件中所描述的设备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6 有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对与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船上基本操作不熟悉,或者这些操作没有得到实施;.7 有证据表明已交付和在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明显低于标准;或.8 收到包含该船舶明显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

更为详细的检查2.2.1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1 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船舶有经有效执行的维护程序。

.2 不存在对臭氧消耗物质的有意排放。

2.2.2 为了核实每台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经主管机关按照NO x技术规则批准的,并得以正常维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船用柴油发动机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补充证书、技术文件和,如适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或船上监测手册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2 检查技术文件中所说明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以证实没有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可能会影响氮氧化物排放的改动。

.3如需要,根据Ⅵ/条,检查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以核实其经过认可发证。

.4 如果船舶是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要核实附则Ⅵ/13中规定的,进行过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5 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船用柴油发动机仍然用于此目的。

2.2.3 根据本附则附录Ⅳ,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的燃油质量是否符合Ⅵ/14和Ⅵ/18条*的规定。

进而,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注意Ⅵ/条所规定的记录以确认当船舶位于Ⅵ/条所要求的排放控制区时的燃油中的硫含量,或者实施了规定的其他等效的认可的方法。

2.2.4如果船舶是Ⅵ/条所定义的液货船,如果Ⅵ/15条有要求,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船上安装了主管机关根据MSC/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

2.2.5 如果船舶是运载原油的液货船,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具有经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2.2.6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禁止焚烧的物质没有被焚烧。

2.2.7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在锅炉和船用主动力装置中进行的船上焚烧污泥和油泥没有在港口和河口中进行。

2.2.8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查明船上焚烧炉,如果附则Ⅵ/有要求,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应证实焚烧炉得到了正确维护,因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须检验:.1 船上的焚烧炉是否与船上的焚烧炉证书相符;.2 是否有操作手册,以便在本附则附录Ⅳ规定的限制内操作船上焚烧炉;.3 是否按照规定(Ⅵ/条)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

2.2.9 如有中所定义的基于明显的理由,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可通过确认以下内容来检查操作程序:.1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防止臭氧消耗物质排放的程序;.2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按照技术文件和认可的方法文件(如适用,按照排放控制区氮氧化物的控制)对船用柴油发动机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护;.3 船长或船员已经实施了必要的燃油转换作业程序或其他等效的作业,且具有一份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控制区的符合证明;.4 船长或者船员熟悉垃圾筛选程序,以确保禁止焚烧的垃圾未被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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