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诉讼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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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立案的规章制度

立案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立案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部立案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本机关立案范围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纠纷;(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四)其他依法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原告或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控告条件;(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三章立案程序第六条立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交立案申请,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二)审查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三)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四)登记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登记在立案登记簿上,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五)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工作人员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立案期限第七条立案期限自立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一)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二)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三)行政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应当经立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立案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立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内部监督。

(一)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对立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立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二)内部监督:本机关内部设立立案监督小组,对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立案工作公正、高效;(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

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

《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空间。

《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行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

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

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程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一)行政不作为争议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

《民法典》最直接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

《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等有利的行政行为,对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作出紧急反应,要求其“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以及其对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一、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权力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它们也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除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还依赖于规章制度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包括行政规章、行政规定、行政命令等。

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或特定领域。

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局部约束力的规定,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紧急情况。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得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它们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求,促进了行政管理的公正和高效。

同时,规章制度也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24•【文号】法释[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依法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执行程序。

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2.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错误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开透明制度。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4. 合理裁量权。

国家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裁量权。

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2. 复议程序。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 复议决定。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审理等环节。

3. 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或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试议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试议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试议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一、行政诉讼时效的内涵时效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原仅属于民法学范畴,后扩大到部门法领域。

行政诉讼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有人认为,行政诉讼中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⑴。

其理由是诉讼时效涉及的是实体诉权(胜诉权),起诉期限涉及的是程序诉权(起诉权),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这实际上是对时效制度的片面理解。

其实,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2),而其中最典型的一个就是起诉时效制度。

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民法学理论结合各国和地区立法中对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1)权利消灭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⑵抗辩权发生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仅实体权利未消灭,诉权也未消灭,其效力只不过是使债务人发生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 (3)请求权消灭、抗辩权发生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权,义务人获得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说,而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请求权消灭说。

因此,所谓的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以及超过此期限后,将承担的丧失该权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务中,有观点把行政诉讼的时效描述为由行政诉权、起诉期限、法律后果三者构成(3),缺一不可。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关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部门行政法中,其中时间长短千差万别,理论及司法实务因此从未做任何划分,笔者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诉讼时效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并依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试对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作一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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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爱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差不多形式之一,它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专门形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进展。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关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1.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一般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

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

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

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

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要紧是判例。

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一般法系国家,由一般法院依照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

审查的要紧依照是越权无效原则。

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一般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通常依据一般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爱护状。

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能够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

依照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

仿效英国采取一般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2.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

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一般法院的行政法院制。

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

从1950年开始,有个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

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能够向法院起诉。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渊源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特指中国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不管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宪法中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要紧有以下几种:(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全然大法,是进行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时起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宪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差不多权利和自由、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法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行政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是广义行政诉讼法中最差不多,最要紧的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差不多上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4)单行法律、法规有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某一个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及有关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法院建筑要紧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涉及行政诉讼问题所作的其他解释。

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同样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6)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然而,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对某一问题未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又不与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冲突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才能作为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7)国际条约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还要适用一些中国缔结参加或认可的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国际条约。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条约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制度-差不多原则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萨尔茨堡法庭《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确实是讲,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治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治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处于被治理者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治理关系。

然而,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治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差不多原则予以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差不多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要紧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能够依法提起抗诉。

行政诉讼制度-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不。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不。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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