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津政令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招标〔2011〕474号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招投标管理处时间:2011-7-19天津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招标〔2011〕474号签发人:刘翠乔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抓好建设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30号令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5.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暂估价形式的招标(一)可列作暂估价的范围: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标准、设备选型、主要材料未确定的,可列作暂估价。
(二)列入暂估价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一)自行招标的条件1.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2.落实项目资金来源;3.设立专门招标机构,具备不少于6名专职人员。
其中:(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至少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2)从事工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
全部专职人员均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招标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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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1988年9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技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06-21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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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1988]11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9.13【实施日期】1988.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7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16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1988年9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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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市政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号令)宣传贯彻,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促30府号令工作通30进我市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现就深入贯彻实施知如下:号政令的学习和培训,准确理解、运用各项新30一、深入开展制度、新要求(一)明确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贯活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督机构首先要认真学习,按照30号政令宣贯会议。
各区县还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抓好项目经理、一线专业管理人员、中介代理、评标专家和区县监管人员的培训。
上半年培训内容以30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主;下半年以总结交流和专题研讨为主要内容。
各区县管理部门要注重总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
理方法,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二)严格界定我市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到应招尽招。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超过在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超过50万元;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万元的,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
承包单位。
3000.
(三)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施工许可衔接工作。
必须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模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执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
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在30至200万元
人民币范围内的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未招标备
案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严格审查设备、材料及专业工程的招标,防止以暂估价方式规避招标。
对于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列暂估价超过国家发改委3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当对所列暂估内容进行招标。
招标可由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或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总承包单位单独组织,以及由总承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组织。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负责各分包单位协调管理,并全面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责任。
对于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办理报建和施工许可;总包单位已将专业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管理的,也可不再另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五)实行招投标与企业信用挂钩,以信用选队伍、用信用保质量。
鼓励招标人选择曾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获得奖项的优秀企业。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程创优业绩要求,创优业绩包括“鲁.
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我市“海河杯”等工程建设奖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等技术创新类别的奖项,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省、部以上级别奖项。
奖项要求应当与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相符合。
建设工程招投标资信标评审应严格执行《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内容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6号)的规定,并将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扩展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信标评审。
二、进一步落实招投标管理各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进场”和“上网”制度。
各区、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天津市工程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对本区域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同时要将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交易纳入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控网
络平台进行监督,与市统一平台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强化项目“上网”,使全部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在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投标单位应当通过该网络平台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
标评标、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不进场交易、未在统一监控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强化自行招标备案制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落实了资金来源,并设立专名专职人员。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6门招标机构或具备至少.
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认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委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
招标人在被投诉、举报期间,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或投诉、举报未被处理前,暂不批准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自行组织招标。
(三)严格免标、邀标行政许可制度。
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不招标许可由市政府批准,其他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招标、公开转邀请招标的,由市建设交通委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对照30号政令的相关规定,提供由保密局、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定密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或专有技术证书,国家相关部委确定招标方式的文件,市政府或市重点工程指挥部的证明文件以及对项目招标方式的意见等相关材料,同时对项目特殊性、紧迫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说明。
三、扎实开展招投标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监管
(一)对重点监督对象进行重点管理。
1、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把评标专家资格关口、严把专家委员会组建关口、严把评标监督关口,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标后评议及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招标代理考核,对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标准(试行)》开展自查与考评,有效遏制不法招标代理违法运作。
3、加强建设工程担保企业管理。
对于担保总额超限、担保数据不真实、扰乱担保市场价格秩序等违反担保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计入担保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与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担保文件不予备案,有效防止履约纠纷产生。
(二)对重点监督环节进行重点管理。
1、加强标前现场监督。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严查先开工后招标,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2、在评标完成后,加强社会监督,预中标结果未经公示或者公示后出现投诉未处理结案的,招标人不得发出中标通知书。
3、在确定中标人后,实行“三环节跟踪”评估,即“合同订立环节跟踪,合同履行环节跟踪,竣工结算环节跟踪”,对订立阴阳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要求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开展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督。
结合对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农民工讨薪工作,彻查借照、挂靠等市场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不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还将对
其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1至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招投标
活动。
(三)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认定及监管。
各级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从严区分项目投资性质,不得将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迁村并点等项目认定为非国有投资项目。
对于国有投资项目不得采用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方式进行监督,继续严格执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
(四)加强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备案管理。
突出业主负责制,继续实行中标结果一次备案,由招标人递交项目招投标情况资料清单及承诺书,招标原始资料由招标人密封存档备查。
各招标监督机构要对中标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区两级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市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下放区县管理。
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落实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与招标代理机构脱钩,确保满足公平、公正监管要求。
要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案件,做到“当地受理、当地解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要建立起违法违规招投标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处理复杂案件处理能力。
今年
下半年,将组织区县招投标管理经验交流、互查互评等活动,促进全市招投标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此外,还要继续加强和深化重点工程前期服务制度,对于纳入投资联合审批的项目,提前做好项目跟踪,主动深入企业指导服务,协助企业办理手续,确保3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阶段全部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一一年三月九日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