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收入项会计与纳税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进行探讨。
首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差异是会计和税收的核算和确认时间不同。
会计和税收的核算和确认时间不同会导致两者记录和确认的内容不一致。
会计核算一般是按会计准则制度进行,税收核算则需遵循税法规定进行。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该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原则进行申报,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往往是晚于会计确认时间的。
因此,入账日期与确认日期之间产生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被要求进行调整,以使会计与税收的确认内容一致。
其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差异是会计和税收的核算和确认对象不同。
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财务状况,而税收核算的对象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例如,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费用进行了限制,而会计核算则不会发生任何限制。
此外,企业所得税对多项费用进行了限制,如利息、租金等,而在会计核算中这些费用标准通常与税收标准不同。
最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差异是会计和税收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会计核算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而税收核算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当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同时,会导致会计和税收的账务处理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调整或制定财务报表,以与税收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差异主要有四种情况:核算和确认时间的不同、核算和确认对象的不同、计算方式的不同和账务处理方法的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需要认真对待这些差异,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处理,以保证会计和税收的确认内容一致。
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一、收入概念的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摘要】会计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差异,会计人员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收入; 差异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立法基础不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将收入的概念表述为,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国税法上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的收益,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也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因此,税法上的收入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这会使所得税制变得过于复杂,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
二、二者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不同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收入实现的首要条件。
而从税法角度看,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本质上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而从税法角度讲,不论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金,涉及到企业的会计和税务的核算处理。
在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出现一些常见的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些差异进行探讨,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之一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
税务会计是按照税务法规进行核算的,而财务会计是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
由于两者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不同,会导致企业在税务汇算清缴时需要重新调整会计数据,以满足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差异是会计期间和税收期间的不一致。
会计期间是以一年为周期,而税收期间往往不是以一年为单位。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所得额和税务所得额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需要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收期间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还存在会计与税收估计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中,往往需要进行一些估计,例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而在税务处理中,往往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估计,例如坏账准备的扣除条件、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方法等。
这些估计的差异也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个常见差异是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时间不一致。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往往按照发生制进行,即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进行核算。
而在税收处理中,往往需要按照收入实现制进行,即按照收入实现的时间进行核算。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可能需要对之前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以满足税法规定的时间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应纳税款和已缴纳税款进行核算,计算出应补缴或者退还的税款,进行最终的汇算清缴。
在进行汇算清缴的过程中,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常见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概述1. 会计与税收差异的概念和特点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会计差异是指在企业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之间产生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不同而导致的。
这些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具有重要的影响,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调整。
会计与税收差异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差异的产生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导致的;二是差异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产生影响;三是差异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调整和处理。
2. 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1)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可能与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时间不一致,导致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2)成本费用的抵扣处理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成本和费用的抵扣处理有着不同的规定,会计上确认的成本和费用可能与税收上确认的成本和费用不一致,导致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3)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差异。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可能与税收申报上的项目不一致,进而影响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
3. 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差异的影响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之间的差异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税务成本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与会计收⼊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投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因此,被投资⽅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度再调减相同⾦额的所得。
例如,A公司分别购⼊甲、⼄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
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
(⼆)利息收⼊的确认。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额按权责发⽣制确认。
税法上,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将资⾦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2万,承租⽅于租赁期开始⽇⼀次性⽀付。
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将2万元记收⼊。
但税法规定,第⼀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收⼊的确认。
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收⼊按照权责发⽣制确认收⼊的实现。
税法上,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确认租⾦收⼊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期⽆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不能按租⾦收⼊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及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及纳税调整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2011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造成电网资产受损严重。
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2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11年6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6月20日购入电网不需安装的设备3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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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收入项会计与纳税差异调整
丁巧先
摘要: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对收入项核算与纳税差异性较大,尤其是税法不断修改完善,收入项会计核算和纳税差异的调
整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从收入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主要差异进行分析,深刻阐述企业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收入项会计
与纳税差异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企业收入;会计与纳税;差异;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从收入确认与计量
两个方面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当会计准则(制
度)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时,企业需要对收入确认与计量做出纳
税调整。本文重点分析企业收入项的差异与调整。
会计对收入划分从稳定性角度出发,税法对企业取得的收入则按税 收待遇划分的。 一、销售商品(货物)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确认条件上的差异税法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逻辑结构分析确认条件上的差 异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基本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只是所得税的确 认条件中没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要求,既没有接 受会计准则认可的谨慎性原则。 (二)计量属性和方法差异税法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 或协议价款,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 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常为已收或应收金额,但已收或应收合同或 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会计在计量方面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而企业所得税按照确定性原则规定与小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一致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一完成合同法。 2、跨年度的对交易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一完工百分比法; 跨年度的对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一成本回收法。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利息收入纳税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利息收入 时间按权责发生制按实际利率计算,应按期计算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税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 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核算要求企业在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上如果一次收费且不提供后 续服务,视同销售该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按 合同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分期收取使用费的,按约定的时间和金 额分期确认收入。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与合同有关零星收益的差异 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缴税金。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人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二)计提合同预计损失的差异 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 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税法规定: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 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 商品、销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六、视同销售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会计学的概念,某一经济业务发 生,首先无需考虑它是否属视同销售业务,而是先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即有的视同享受 业务会计处理也会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 相关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再做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无需 对该业务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七、营业外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固定资产盘盈 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 申报缴纳企业所额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纳税调整。 .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
收入账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税法规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
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损益,计人营业外收入。
分析: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确认
损益。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人营业外收入。
(五)罚款净收入
税法规定:计人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因破产、清理整顿、财务困难等情况需要债务重组收
益,要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的会计核算问题;又要考虑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
计核算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
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
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清算或改组时,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
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七)政府补助收入
税法规定:我国政府补助收入属于构成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除国
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除外,应一律并人所得
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定收入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
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
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八)接受捐赠收入
税法规定:根据合同或协议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
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同经济利益流人,计入营业外收入。(作者
单位:宿豫区陆集镇会计核算中心)
参考文献:
[1]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逻辑结构分析,中国税务,
辛连珠,2015.
[2] 政府补助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国税务,高金平,2014
[3] 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辨析,财会月刊,
苏强.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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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 sI.1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