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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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建立健全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 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2. 符合国家农机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3. 生产联合收割(获)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500 米/年。

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

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

4. 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5. 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

(五)保证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设备包括:清洗机或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联合收割(获)机不低于6车位、拖拉机不低于10车位,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

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的?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一)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良好技术状态,加快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和排放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变型拖拉机(也称: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依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到2022年6月30日前报废退出。

第三条本办法落实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农田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一)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三)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四)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但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第六条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一)手扶拖拉机10年;(二)轮式拖拉机15年;(三)履带式拖拉机12年;(四)联合收割机1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29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贯彻与实施.

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贯彻与实施.
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拖拉机)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拖拉 机)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 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 六、 GB16151在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规定的条款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 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 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 法》有关条款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拖拉机)实行登记制度。机动 车(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 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 机动车(拖拉机)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 得临时通行牌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

《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正式发布实施

《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正式发布实施

《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正式发布实施佚名【期刊名称】《山东农机化》【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8页(P30-37)【正文语种】中文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农业部近日编制下发了《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三个行业标准。

三个标准中分别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方法及反光贴的粘贴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1.拖拉机作业人员,应经过由生产、销售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2.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机型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3.拖拉机应按规定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机携带行驶证。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并合格。

4.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记的含义。

拖拉机投入作业前,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5.拖拉机驾驶操作人衣着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衣扣须系紧,不准赤足、穿拖鞋,女性驾驶人发辫不应外露;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清除障碍,必要时应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6.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驾驶操作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2)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拖拉机;(3)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4)将拖拉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5)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6)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操作拖拉机;(8)驾驶操作拖拉机时吸烟、饮食、闲谈、接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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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和 数 量 更 加 精 简 。
违 章 记 分 制 度 ,明确 拖 拉 机 运 输 岁 延 长 到 70周 岁 ,增 加 了补 考
精 减 证 件 数 量 。将 拖 拉 机 驾 机 组 登 记 时 必 须 提 交 交 通 事 故 次 数 、缩 短 了 补 考 预 约 时 问 。 增
驶 征 、联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2个 证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强 化 道 路 交 通 安 加 了 自愿 申 领 登 记 证 书 的 规 定 。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拖 拉 更 加 方 便 群 众 。
恢 复 的 制 度 ,允 许 境 外 人 员 申领
机 记 规 定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优 化 管 理 方 驾 驶 汪 ,以制 度 创 新 提 升 监 管 效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i 个 部 门 规 式 ,对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能 。
快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现 代 化 ,农 业 部 取 消 驾 驶 证 考 试 需 携 带 准 考 证
E1前 公 布 了 《拖 拉 机 和 联 合 收 割 并 按 特 定 顺 序 考 试 的 规 定 ,取 消
优 化 服 务 ,做 好 “乘 法 ”
机 驾 驶 证 管 理 规 定 》和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实 习 期 。取 消拖 拉 机 办 理
手 “一 汪 上 岗 ”。
了 对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办 理 业 务 的 ●
简 化 业 务 环 节 。大 力 简 化 业 申 请 人 和 违 规 办 理 业 务 的 监 理
2018·2 农机市场 。
农 机 安 全 监 管 “放 管 服 ”改 革 不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 水 平 。
断 引 向深 入 。
及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实 施 制 度 创 新 。明确 了新 机
导 、检 查 、监 督 等 管 理 责 任 ,将 免 予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的 规 定 ,增 加
放 管 结 合 。做 好 “加 法 ”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资 料 ,并 在 相 关 网
放 权 上 做 减 法 、在 放 管 结 合 上 做
强 化 权 责 统 一 进 一 步 强 化 站 发 布 ,明 确 申请 人 可 以通 过
加 法 、在 优 化 服 务 上 做 乘 法 ,将 责 任 权 利 。依 法 明确 了 县 级 以 上 网 上或 电话 预 约 考 试 ,提 升 服 务
件 合 并 为 1个 驾 驶 证 件 ,将 拖 拉 全 。
来 历 汪 明 中 增 加 了 所 有 人 所 在
机Hale Waihona Puke 行 驶 证 、联 合 收 割 机 行 驶 证 2
明 确 违 规 罚 则 。加 大 对 违 规 组 织 证 明 ,将 出具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个 证 件 合 并 为 1个 行 驶 证 件 ,驾 失 职 行 为 的 监 督 处 罚 .明 确 了 考 的 医 疗 机 构 由 县 级 扩 大 到 乡 镇
驶 证 件 和 行 驶 证 件 分 别 实 现 “两 试 1-作 人 员 的 监 考 要 求 和 农 机 或 社 区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更 加 方 便
证合 一 ”,让 农业 机 械 和农 民机 安 全 监 理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增 加 农 民群 众 ,满 足 农 村 实 际需 要 。
加 强 信 息 服 务 推 进 信 息 公
和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规 定 》,将 于 停 驶 、复 驶 的 要 求 。
开 ,规 定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要 面 向 公
20l 8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 新 修
众 公 开 办 理 业 务 相 关 事 项 和 需
订 的 两 个 部 门 规 章 力 求 在 简 政
简 政 放 权 ,做 好 “减 法 ” 业 务 办 理 职 责 下 放 到 县 级 农 机 了 在 居 住 地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规
整 合 优 化 规 章 对 《拖 拉 机 安 全 监 理 机 构 ,明 确 权 责 事 项 , 定 。设 立 了 驾 驶 证 注 销 后 有 条 件
理 规 定 》《拖 拉 机 和 联 合 收 割 机 学 管 理 。依 法 明 确 对 拖 拉 机 运 输 业 务 范 嗣 ,提 高 业 务 办 理 时 效 。
登 记 规 定 》两 个 部 门 规 章 ,规 章 机 组 驾 驶 人 实 施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将 驾 驶 证 申 领 截 止 年 龄 南 60周
章 进 行 修 订 , 将 其 优 化 整 合 为 机 型 和 驾 驶 人 准 驾 机 按 产 晶
强 化 便 民 措 施 。允 许 申 请 人
《拖 拉 机 和联 合收 割机 驾驶 证 管 结 构 特 征 进 行 重 新 分 类 ,强 化 科 同 时 申办 多 项 业 务 ,扩 展 了 代 理
编辑 :张颖达
要 闻
拖 拉 机 和 联 合 收 割机 管 理 新 政 出 台
口 柳 彤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务 审 批 环 节 和 管 理 流 程 ,取 消 证 人 员 给 予 处 理 的 规 定 ,强 化 行 业
大 精 神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加 件 补 发 需 提 交 遗 失 声 明 的 规 定 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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