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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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吉卫基层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20〕4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便函〔2020〕10号),结合国家下达我省2020年培训任务和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我委制定了《吉林省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1.2020年基层卫生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培训任务表2.2020年基层卫生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线下培训相关要求3.市(州)培训人数统计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1日吉林省2020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要求,结合国家下达我省2020年培训任务和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全力完成好今年项目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一)国家任务要求。

以基层卫生人员实际需求为导向,以补短板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家庭医生团队实用技能为重点,国家下达我省2020年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骨干全科医生66名(为期1年)、骨干人员245名(为期120天)、乡村医生284名(为期90天),重点加强基层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的防控应对能力培训,坚持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诊疗能力及实操能力,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满意度。

吉林省医院等级

吉林省医院等级

吉林省医院等级统计及说明一、医院等级说明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注:实际执行中,一级医院不分甲、乙、丙三等。

等的划分是按医院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设备条件、科研能力等按1000分计分而划分出来的。

)。

二、吉林省各地医院及等级(一)长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三甲, 特色:综合)∙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三甲, 特色:综合)∙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三甲, 特色:综合)共计:三甲医院18家、二甲医院4家、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3家共计:三甲医院8家、二甲医院2家、一甲医院1家、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5家(六)四平∙四平市中心医院 (三甲)∙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四平市中医院 (二甲)∙梨树县中医院 (二甲)共计:三甲医院1家、二甲医院2家、三级医院1家(七)通化∙梅河口市医院 (三甲)∙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甲)∙集安市中医医院 (二级)∙梅河口第二医院 (二甲)共计:三甲医院1家、二甲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八)辽源∙辽源市中医院 (三甲)∙东辽县人民医院 (二甲)共计:三甲医院1家、二甲医院1家(九)白山∙抚松县中医院 (二甲)共计:二甲医院一家三、吉林省医院等级总计:共计:三甲医院31家、二甲医院21家、一甲医院1家三级医院3家、二级医院13家。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审核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审核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吉卫基层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审核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关于建立全省标准化村卫生室电子信息档案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8〕23号)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各地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及其执业村医电子信息档案的录入,现已基本完成全省数据库的初步建立。

为全面完善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电子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执业村医的管理模式,经认真梳理前期录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结合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单位,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审核填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权限设置(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统权限。

查询、录入、修改、上报。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权限。

审核;退回、上报;统计、分析、汇总;查询、导出、打印。

(三)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系统权限。

统计、分析、汇总;审核;退回、上报;查询、导出、打印。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系统权限。

统计、分析、汇总;审核、退回;查询、导出、打印。

二、系统填报说明(一)关于基层机构填报说明。

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此数据为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数据库,作为将来设备下拨、情况调查等基本依据。

1.基础信息比对。

名称是否规范、数量是否准确;查看辖区内基层机构是否有遗漏;将已经停止执业或拟撤销的机构从名单中剔除。

现有填报的基层机构中各地如有遗漏的,请联系软件公司增补。

不辖村卫生室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填写基础信息后,有关村卫生室、村医的各项数据按“0”填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吉卫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发〔2008〕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全省2008年职称评聘会议精神,为了统一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审的政策依据以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字[200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及《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7]95号)文件为职称评审政策依据。

二、评委会的例会时间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评审例会时间为2008年10月23-25日;高评委会受理上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08年9月8日-10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破格考试时间拟定为2008年10月18日上午(星期六),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送评审材料要求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省高评委会不予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10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评审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聘书(聘任文件);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7、业务成果材料;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11、工作单位考核材料,同行专家推荐材料1份;12、参加四川抗震救灾的人员在申报时需有本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印章。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4日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一)树立三重评价导向,试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根据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委分类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试行一个、逐步优化”的原则,分类制定和试行工程、经济、农业、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推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继续教育经历和到基层一线服务经历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破除职称“四唯”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水平和重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

(二)拉平三个系列等级,促进各系列职称均衡发展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系列职称均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的系列均调升到正高级。

具体在全省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层级,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讲师层级,在全省中小学系列增设正高级教师层级。

吉林卫健委发言稿范文

吉林卫健委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发言人,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通报近期吉林省卫生健康工作的情况,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我要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过去的几年里,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攻坚克难,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此,我代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全体卫生健康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一、2023年吉林省卫生健康工作回顾1.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势头。

2.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全省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更加合理。

3.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我们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

4.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得到加强,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明显改善。

二、2023年吉林省卫生健康工作展望1.继续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2.深化医改,优化卫生健康服务体系。

我们将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3.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我们将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坚实的健康保障。

4.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我们将加大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医疗卫生人才素质,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关于当前热点问题的回应1.关于疫苗接种问题。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疫苗接种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问题。

我们将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3.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问题。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填报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填报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填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吉卫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填报的通知吉卫发〔2020〕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中省直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精神,经征求省人社、财政部门意见,现将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填报事宜通知如下:一、考勤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单位要建立“日统计、月报告”考勤制度,考勤统计时间为1月17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至响应止期间的响应期,应急期内以相关人员实际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考勤统计表应简要记载所负责承担的工作性质,考勤表在各单位备案(附件1),作为发放临时性补助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单位)负责按月审核本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

二、报送方式(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汇总当地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情况,每月5日前将本级人员情况(附件2、3)分别报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情况,每月6日前将本地区人员情况(附件2、3)分别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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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目录》说明
2009年8月,卫生部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是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目录(2011年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和乡镇卫生院目录)》(以下简称《增补目录》),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补充。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外,临床确需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可分别从《增补目录》乡镇卫生院目录和社区服务中心目录中选用。

一、目录的构成
《增补目录》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和乡镇卫生院目录。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203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92种,中成药111种),新增180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76种,中成药104种),基本药物增加剂型23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6种,中成药7种);乡镇卫生院目录274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44种,中成药130种),新增197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97种,中成药100种),基本药物增加剂型77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47种,中成药30种)。

二、目录的编排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含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增补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一)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二)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

(三)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

(四)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

(五)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增补目录》中名称剂型前
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一)乡镇卫生院目录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剂型和中成药剂型归类,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乡镇卫生院版)》凡例中标注的剂型归类为准。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国药典》(201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增补药物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如下: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剂型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

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备注”栏中“注释”的说明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注释1:目录第28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注释2:目录第60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
注释3:目录第71号“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二)中成药
注释1、注释2、注释3:目录第11号“牛黄清火丸”、第12号“牛黄清胃丸”、第67号“牛黄降压片(丸)”处方中的“牛黄”为人工牛黄。

注释4:目录第106号“麝香壮骨膏”处方中“麝香”为人工麝香。

七、其他
(一)本目录所列的重组人胰岛素,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二)中成药部分药品中除注释1、注释2、注释3药品外,其他药品处方中含有的“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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