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2012社保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
2.7%
0.8%
0.5%
外来从业人员
2599-12993元
22%
8%
12%
2%
1.7%
1%
0.8%
0.5%
1949元(注2)
6% (注2)
1% (注2)
……
……
……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2599元 (注3)
19% (注3)
8% (注3)
9% (注3)
2% (注3)
1.7%
1%
0.8%
0.5%
2012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03月31日
【字体:大中小】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599-12993元(注1)
22%
8%
12%
2%
1.7%
1%
0.8%
0.5%
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粤人社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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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建〔2016〕62号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
豫建建〔2016〕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
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二、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
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资质规模达到相应的参保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含表格)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2011年12月已按照《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304号)申报2012年缴费基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内容(一)单位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
2012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用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个人申报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4月6日到6月25日,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淮海西路188号)。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1、网上申报范围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2、参保单位4月6日到6月25日期间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缴费基数预申报”菜单按照要求如实统计填写《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3、参保单位在6月25日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并加盖电子印章(K盘),在网上报送《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汕头市2009至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9〕85号发文日期:2009-07-31各有关单位: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2759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元的6 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即1154元(1923元×60%)为缴费基数。
工资薪金低于1154元的,按1154元申报,11 54元至8277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142(1714×300%)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原则上以1714元为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9]6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9]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4f3e41336c1eb91a375d45.png)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
建管造[2009]6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
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09]55号),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费停征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取内容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及组价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相关有权部门的规定列项、组价。
2、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其劳动保险费按现行安徽省费用定额中间接费项下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未执行本通知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安劳保费用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6]108号”文同时废止。
2009年6月29日。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规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承担主体?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享有主体?下面对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但因各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所处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
鉴于地域原因,本文主要参照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定义】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也称为"社保"。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向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所缴纳。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单列为社会保障费,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社会保障费,是对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缴费主体、享有主体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的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具体运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规定有符合本地区相关的地主性法规或政策。
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 3.5%计取。
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
根据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该项费用时,划拨给建筑业企业单位。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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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
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