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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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乙方需在一年内完成一座商业大厦的建设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突发的地质问题,导致原定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设计调整。

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成本。

面对这种情况,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了情况,并提出了变更请求。

根据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条款,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变更带来的影响。

在协商过程中,乙方详细阐述了地质问题的性质、对工程的具体影响以及调整设计的必要性。

同时,乙方也提供了专业的地质评估报告和调整后的设计方案,以证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甲方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可了乙方的变更请求。

但双方在变更后的成本分摊上产生了分歧。

乙方认为,由于地质问题是在施工过程中才被发现,且属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因此增加的成本应由甲方承担。

而甲方则认为,乙方作为专业的工程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地质条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双方决定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问题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审查了所有证据后,做出了如下裁决:由于地质问题属于不可抗力,且乙方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积极与甲方沟通,因此甲方应承担大部分增加的成本,但乙方也应对最初的风险评估不足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甲乙双方根据仲裁结果达成了一致,对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对增加的成本进行了合理分摊。

工程也在新的设计方案和调整后的工期内顺利完成。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工程合同中处理情势变更的一种典型模式。

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情势变更条款,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提供处理的框架。

当事方应及时沟通并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寻求第三方的裁决。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在商业活动中,情势变更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况。

当合同订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时就需要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困难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此时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采购数量、交付时间和价格
等内容。

然而,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等,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同时价格也发生了一定的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采购方需要对情势变更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明,确保情势变更是
客观存在的,而非虚构的。

其次,采购方和供应商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就合同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交付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势变更。

最后,双方应当及时书面确认调整后的合同内容,并按照新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合理和公平。

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的调整,从而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纠纷和损失。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在面
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保障自身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精神,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实现合同的双赢。

合同法争议案例

合同法争议案例

合同法争议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出售给乙方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房屋面积、价格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交房时,甲方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存在差异,面积更小。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差价或变更房屋。

甲方则认为面积差异属于可接受范围内,拒绝了乙方的要求。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某个职位,并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条款。

然而,乙方在入职后发现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异,且工资待遇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修订工作内容和调整工资待遇。

甲方则认为乙方不了解实际情况,拒绝了乙方的要求。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并规定了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甲方则认为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该部分责任,不承担维修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案例四:借款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并规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还款期到来
时,乙方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和还款。

乙方则认为自己目前无法按时还款,要求甲方给予宽限。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旅游合同法中 情势变更的案例

旅游合同法中 情势变更的案例

旅游合同法中情势变更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旅游合同法中情势变更的有趣案例哈。

话说有个旅行团呢,大家开开心心地报了名要去一个热带小岛度假,行程都安排得妥妥当当的,酒店也订好了,机票也买了,就等着出发享受阳光沙滩呢。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出发前几天,那个热带小岛突然遭遇了一场罕见的大风暴。

这风暴可不得了,把岛上好多旅游设施都给破坏了,海滩上全是乱七八糟的东西,好多酒店也受损严重,根本没法住人了。

这时候呢,旅行社就很为难了。

按照之前的合同,他们得把游客带到那个岛上去旅游啊。

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如果还按照原计划,游客去了那可就不是度假,而是遭罪了。

这种情况呢,就符合旅游合同法里的情势变更啦。

啥叫情势变更呢?就是订立合同的时候啊,大家都没想到会发生这种大变化,这个变化不是哪一方的过错,但是如果还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就不公平或者没法实现合同目的了。

旅行社就赶紧和游客们商量,说现在岛上这个样子,咱们得改变一下计划。

有的游客就不乐意了,说我们就想去那个岛,合同都签了。

但是旅行社就解释说,这就像突然来了个不可抗力一样的大变化,咱们得灵活处理。

最后呢,旅行社提出了几个替代方案,比如可以去另外一个同样很美的海滨城市,或者给游客一些优惠补偿,让他们改期再去这个小岛。

经过一番沟通和协商,大部分游客都理解了,毕竟谁也不想花钱去个破破烂烂的地方呀。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旅游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情况变了,合同的履行就得跟着调整,这样对大家都公平合理。

5个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5个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5个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以下是5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例: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但由于钢材价格波动较大,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钢材价格已经下跌,于是要求乙公司退还部分货款。

乙公司不同意退款,双方发生了经济纠纷。

2. 借贷纠纷案例: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还款。

丁公司要求丙公司偿还借款,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引发了借贷纠纷。

3. 股权纠纷案例:戊公司和己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戊公司将其持有的己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己公司。

但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戊公司发现己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问题,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4. 租赁纠纷案例:庚公司向辛公司租赁了一处商业用房,但在租赁期间,辛公司未经庚公司同意,擅自将商业用房转租给了其他人。

庚公司要求辛公司停止转租,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 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壬公司和癸公司都生产和销售同一种产品,但壬公司认为癸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癸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案例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案例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案例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案例: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并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利润分配等内容,但未约定风险承担。

后因经营不善,餐厅面临破产。

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根本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行业竞争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餐厅,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未约定风险承担。

因此,当餐厅面临破产时,甲、乙、丙三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

但是,如果因为出现了不可归责于甲、乙、丙三人的事由,导致餐厅破产,则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结论: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甲、乙、丙三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经济、社会等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实现或者交易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修改原合同条款。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十分广泛,以下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资本运作未达预期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需要向B 公司出售一部分股份。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A公司未能按照原定的时间表完成资本运作,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时,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延迟交易时间或者重新制定协议。

案例二:租赁协议条款有争议C先生和D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一个月租金为2000元,然而,在一年后,C先生因经济情况变化要求降低租金,D先生认为已经达成协议且合同期限未到,不应该未经协商就强制降低租金。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双方可以重新商定租金标准,以达成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案例三:技术研发进展缓慢E公司和F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研发期限和技术成果交付标准。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和技术难度等原因,研发进展缓慢,导致双方的业务效益受到挫折。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适用,以便双方重新商定合作方案,避免合同的无法履行。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应变机制,能够帮助人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达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我们希望所有人在参与合作时,能够牢记诚实守信的精神道德需求,注重合同约定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以建设互惠互利的良好合作关系。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不是一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工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必须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变更;二是变更后的条款必须是合法的、有约束力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三是必须保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均得到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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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约履行合同。

但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社会骚乱、政策调整、市场动荡等事实的发生导致作为缔约背景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若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一方可以援引“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不可预见的法律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不能克服,导致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较难区分的是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可能就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0%也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之内,故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量化判断指标,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情势变更主张的成立十分审慎,主张方须就此充分举证。

就情势变更的争点,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等采矿权纠纷上诉案: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鹏伟公司所享有的鄱阳湖永修段采砂权虽然是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但竞拍只是鹏伟公司与采砂办为订立《采砂权出让合同》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鹏伟公司在履行本案《采砂权出让合同》过程中遭遇鄱阳湖36年未遇的罕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在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形成巨额亏损。

这一客观情况是鹏伟公司和采砂办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鹏伟公司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

在此情况下,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然导致采砂办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鹏伟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对鹏伟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鹏伟公司要求采砂办退还部分合同价款,实际是要求对《采砂权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合同法和本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8510号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与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住总混凝土中心关于奥运会限行运费价格上涨履行合同应遵循情势变更原则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固定价格,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均不做调整。

”欣东园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同意调整价格,双方更没有就价格调整达成过任何补充协议。

双方的合同签订时,国家已经发布了多项奥运期间限行和停止施工的通知,并不属于住总混凝土中心无法预料的事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事实都已经经过了充分的考虑。

因此,其主张奥运限行导致运费上涨而调整价格是情势变更不能成立,对住总混凝土中心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54号孙某与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系争房屋房款共计635万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用贷款支付的房款为100万元,贷款部分不足全部房款的六分之一,且合同明确约定若贷款不足,则以现金补足,故上诉人孙某主张《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通知》对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3233号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新华联公司答辩称:新华联公司不存在无故解除诉争合同的违约行为,其中途退货是因为《买卖合同》签订后铜价大幅下跌,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新华联公司如继续履行合同则明显显失公平。

在双方就变更合同约定的电线电缆单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新华联公司有权采取中途退货的救济途径,以避免严重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关于新华联公司所辩称,其在铜价大幅下跌的情况下中途退货系情势变更。

应当认识到,市场经济状态下商品价格的涨跌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其该项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终字第193号浙江中茂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柏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中茂公司与柏森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虽然处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但中茂公司作为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应当对于市场商业风险具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即使未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交易行为同样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本案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中茂公司请求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本案涉案的Co-PP o/G货物价格剧烈波动,如果完全按照合同价格由中茂公司接收该批货物确有不当,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本院酌情认定,中茂公司以合同约定价格的85%受让该笔货物。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59号赣州宏昌合金线有限公司与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上诉人以情势变更主张免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购销合同》时间为2008年7月25日,上诉人自8月份即未依约提货,缔约与违约时间间隔短。

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是因合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主张情势变更,本院不予采信。

并且,依据上述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变更或终止事由,并非违约方免责事由,上诉人主张免除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终字第541号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与金秀芳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关于涉案风险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风险的问题。

出租车运营市场的承包或租赁价格会受到诸如政府投放出租车的数量、燃油价格及司机工资、城市建设规模、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其中诸如政府投放出租车的数量、燃油价格及司机工资等因素对出租车承包或租赁价格的影响属于出租车运营市场所固有或特有的风险。

对于从事出租车承包或租赁的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而言,上述风险并不属于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其风险程度并没有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

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对其主张的上述风险在订立合同时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

(二)关于合同成立后客观事实是否发生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问题。

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诸如政府扩大投放的出租车数量、燃油价格上涨、一定时期的用工紧张及城市交通拥堵等客观事实,确实会对出租车运营市场的供求关系、运营成本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不断提高、国家发放车辆补贴或准许出租车按运营次数另行收取燃油附加费等有利于或改善出租车运营环境的利好因素。

此外,涉案合同有关从2011年4月开始“月租金每年递减500元,以此类推”的特别约定,实际上也已经考虑了合同期限较长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权衡上述因素,作为涉案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的变动尚未达到重大变化的程度。

综合上述分析,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提出的各种市场变化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尚不会发生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故对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提出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本案租赁合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现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没有按约足额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因此判令上诉人温州市广利小客车出租服务社支付尚欠的租金正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92号唐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唐某某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了足以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全额退款的重要事实,即被上诉人在2009年2月21日为答谢客户所组织的赴浙江旅游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上诉人严重一氧化碳中毒,上诉人病情严重,经济陷入困境,已无力继续缴纳保费。

对此,被上诉人基于其履行义务不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保险费全额退款责任。

二、本案中上诉人一氧化碳中毒是不可预见的事情,如果再按原保险合同履行,则是不公平的,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院应在本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以体现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平对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全额退还保险费23215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但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一、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在旅游活动中一氧化碳中毒,其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并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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