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讲解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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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法律讲堂典型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讲堂典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内部也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

本案例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分析劳动争议的产生、处理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公司员工王某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王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公司是否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 法律依据(1)关于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照约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案件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1)公司应依法为王某补缴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公司应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务。

该公司员工王某于2011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王某入职后,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工作任务繁重,王某经常需要加班。

王某多次向公司提出加班费问题,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9年3月,王某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离职前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

双方就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1. 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其在2011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仲裁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王某自2011年6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2)王某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班时间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王某加班费。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加班,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且加班时间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加班费。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加班费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加班费不得低于工资的150%;(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范文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范文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范文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个挺常见的事儿。

小王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呢,规模不大,管理也有点乱。

小王入职的时候,公司口头承诺给他每个月工资五千块,还有各种福利,像什么交通补贴、餐补之类的。

小王一听,觉得还不错,就开开心心入职了。

二、争议产生。

可是过了几个月,小王发现自己拿到手的工资老是对不上数。

每次都少个几百块,他就去找财务问。

财务说,那交通补贴和餐补不是固定发的,要看公司业绩。

小王就懵了,当初不是这么说的呀。

而且公司也没和他签劳动合同,这时候小王就觉得自己被坑了,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三、法律分析。

1. 关于工资和补贴。

从法律角度讲,公司口头承诺的工资和补贴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小王能找到证据证明公司当初这么承诺过,比如有当时谈话的录音之类的,那公司就得按照承诺给钱。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朋友一个东西,虽然没写条子,但大家都知道你答应了,就不能耍赖。

在劳动争议里,工资的构成必须明确。

如果公司想以业绩为由扣减补贴,那得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这个规定得是合法合理的,还得事先告知员工。

像小王这种情况,公司之前没说,突然就这么干,肯定是不行的。

2.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

这可是个大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就像是给公司一个惩罚,谁让你不按规定办事呢。

小王在这个公司干了好几个月都没签合同,他完全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他支付双倍工资。

四、解决途径。

1. 协商。

2. 劳动仲裁。

如果协商不成,小王就可以走劳动仲裁这条路。

他得收集好证据,像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还有前面提到的关于工资承诺的录音等。

然后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劳动仲裁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谁对谁错。

3. 诉讼。

如果小王或者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诉讼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耗时也长,所以一般能在仲裁阶段解决是最好的。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讲解与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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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08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
聘到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因该企业地处偏僻,李某一直 很不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 李某到该企业工作了。2008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 经理找到李某,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 家里对他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他正与家里积极协商沟通, 等有了结果以后再主动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经理 年前刚刚受过劳动合同法培训,了解到企业在一个月内不 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为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张经理比较担心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来 承担,于是他找到李某,要求其出具一张因自己个人原因 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讲解与分析
1
一、案 例 分 析
2
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
案情简介: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
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 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 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08年4月12日,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 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 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做具体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 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08年6月1日,李某 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 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 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0
案例5: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

案情简介:吴某于2004年3月被聘为某商业银行支行
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
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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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劳动者都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劳动者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对于企业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企业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学历、外语水平、 工作经历等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 业违背真实意思而招用其入职,此种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 无效。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讲解与分析
一、案 例 分 析
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
案情简介: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
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 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 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08年4月12日,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 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 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做具体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 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08年6月1日,李某 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 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 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简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
证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 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凭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 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法律予以宽容, 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 开始起就应当承担向员工按月支付双倍工资的罚则。
案例5: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 用
案情简介:吴某于2004年3月被聘为某商业银行支行
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 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 从调动。2004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 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 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 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 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账外账,并 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2006年5月,吴某因涉嫌 职务侵占被逮捕。2007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 吴某被释放。2007年12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 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 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 支持其请求。
简析:本案例中,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李某入职时 并未向其明示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没有证明其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因此公司不能依此来解除 劳动合同。
案例2:公司有权辞退依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
案情简介:2008年5月,某公司通过招聘网站招聘软件开发人员,
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C语言进行软件开发。小张是一 名大专毕业生,他经过专业软件培训机构的培训,拥有近三年的软件 开发经验。为尽快解决工作问题,虽然看到该公司要求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但还是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经过笔试和面试,小张顺利 通过公司的考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小张谎称自己是计算机本科学 历且取得了学是学位。入职后,小张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了伪造的某名 牌大学学位证书。在工作中,小张表现非常突出,在公司一项软件开 发工作中起了关键作用。公司为了留住小张,决定为其申报职称,但 在申报职称的过程中,有关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小张的学历学位证书 系伪造,并将相关手续退回。后来公司以小张欺骗公司使公司名誉受 到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 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08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
聘到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因该企业地处偏僻,李某一直 很不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 李某到该企业工作了。2008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 经理找到李某,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 家里对他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他正与家里积极协商沟通, 等有了结果以后再主动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经理 年前刚刚受过劳动合同法培训,了解到企业在一个月内不 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为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张经理比较担心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来 承担,于是他找到李某,要求其出具一张因自己个人原因 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简析: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合同,所以公司人事 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 薪资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 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 行协商的办法处理;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 酬。本案例中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 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说双方形成事实 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4:没有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意味着劳动 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8年4月,某科技公司设立研发部,招聘
了一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该岗位,公司薪酬 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的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 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 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 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 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6个月后,公司 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劳动合同,在征 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意与公司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 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 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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