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兰政办发[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201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创先争优”和“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把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新做法和新经验,研究探索新特点、新规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水平,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检查内容全面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规定的考核项目和具体指标。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和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制定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行政执法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六)2009年以来市政府颁布施行的政府规章执行和落实情况;(七)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及进展情况。
三、时间、方法和步骤2010年8月上旬开始,11月底结束。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三章 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的;
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07年8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26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
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督查范围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一)领导负责原则。
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三)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
第四章督查程序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
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局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局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实现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细则》《XX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XX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局成立督查专员办公室,是局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临时机构,负责局的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直接归局长领导,向局长汇报工作。
局督查专员办公室由若干名督查专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专职承担局有关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条督查专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1。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朱作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发挥社会对政府价格行为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或提出制定、调整意见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经营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第四条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价格听证工作。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视实际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价格听证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有代表性的意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凡需制定或调整本规定所定范围内价格的,申请制定、调整价格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作价方法、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同等城市、同类地区的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四)制定、调整价格的标准、幅度及出台时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兰政办发[2012]35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的意见(兰政办发【2012】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办公厅各处室、管理单位:政务督查是推进工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办公服务的重要任务。
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对于适应兰州加快转型跨越、率先崛起、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针对工作落实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大督查”、促进真落实、推进快发展非常必要,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新要求,现就全面加强市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大督查”格局,负抓落实责任(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1.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是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秘书长对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指导全厅政务督查工作,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等事关全局和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督促落实。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是办公厅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对口副市长分管工作目标任务的督促检查,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和检查办公厅分管处室做好督查工作。
2.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要按照《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按期结合分管口市长阶段性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采取挂账销号的方式,拟定督查工作计划,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做到月汇总、季通报,挂牌督查,督查的任务完成后进行销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兰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对决策部署及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反馈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
依据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统计通报范围的事项。
将《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市政府决策部署及交办督办事项均纳入统计通报范围,其中市级督查件、对省委省政府督办件、省及以上领导批示件、市领导明确批示需要重点办理的事项,作为重点督办件,并进行单独统计。
二、统计通报的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有关单位为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统计通报的对象。
三、统计通报的内容。
主要统计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和市政府督查室交(转)办和督办事项的回复和办理情况。
交(转)办督办事项分为“上月结转”和“本月发生”两类,“上月结转”指本月前交(转)办、督办事项要求在本月度回复和完成的事项;“本月发生”指本月度交(转)办、督办事项。
对回复和完成情况分类进行统计,“本月应回复”和“本月应完成”是指按照《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时限要求在本月应该回复和完成的事项。
回复分“及时回复”、“延时恢复”和“未回复”三种情况进行统计,完成分“及时完成”、“延时完成”和“未完成”三种情况进行统计。
“及时回复率”指本月及时回复数占本月应回复数的百分比,“及时办结率”指本月及时办结数占本月应办结数的百分比。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更好地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强政务督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单位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第四条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引入问责机制,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着力提高执行力,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单位对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注意从制度上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以制度的创新完善和严格执行,促进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督查方式第六条调度督查(一)调度督查是高位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
县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都应领衔督查几项重点工作。
尤其对牵动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坚持“三调度一核查”,即主管部门每月一调度,分管副县长双月一调度,县长每季一调度,专门机构核查。
调度督查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调度督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情况;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重要信访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调度督查的责任分工: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调度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所涉相关部门配合;重大民生工程的调度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人保、民政、教育、卫生、扶贫、交通、农业、房管等部门配合;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的调度督查由县发改委牵头,商务局、工信委、农办、旅游局等部门配合;重要信访事项的调度督查由县信访局牵头,综治、公安等部门配合;重大安全事项的调度督查由县安监局牵头,煤炭局、消防大队等单位配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价办发[2010]387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价办发[2010]38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驻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局属各单位:
《兰州市物价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5月28日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物价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约束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市政府《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催报、组织检查、跟踪督查、调研核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督查事项讲求时限,严格制度,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工作会等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