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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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银发[1996]18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银发[1996]1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自1996年7月1日执行,原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颁布)同时废止。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订后的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的顺利实施。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时依照本条款、费率开展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对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内容进行修改。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要将修订后的条款和费率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4号令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4号令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财产险费率

财产险费率

财产一切险费率财产一切险的费率为工业类、仓储类和普通类三大类。

工业类根据投保单位的生产性质及主要产品又进一步分成六个等级。

1.附加风险费率(1)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失险,视危险程度,可在原费率上增加10%加保。

如在保额中机器设备占大部分,应按相应的机器损坏险费率的30%加收保费。

(2)财产一切险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在原费率上增加10%。

(3)财产一切险附加《扩展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恶意破坏损坏条款》,在原费率上增加10%。

(4)除上述之外的各种附加保险,应视条款规定及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加费。

2.财产一切险费率表(年度费率‰)3.免赔额财产一切险必须规定免赔额。

如就整体而言,每次事故免赔额折合美金可在USD1,000– USD10,000之间,免赔额可在5%-10%之间,具体视费率高低,风险程度及客户的情况而定。

如有贵重财产或机器设备,也可针对每项标的物规定各自合理的免赔额。

免赔额的高低应与客户协商制订。

4.说明(1)保险财产占用的主要建筑物,如果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优等建筑,或对投保进额特大,历年损失较少,有自动喷淋及先进的消防设施的单位,可给5%-10%的优待折扣。

(2)在保单所载明的财产险保险期限内,若没有发生损失赔偿,续保时可在原费率的基础上给予投保人10%-15%的费率优惠。

若年赔付率不超过30%时,可酌情考虑退还保费的3%-5%(本规定是为了适应开展保险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对于有影响的大业务,可参照执行)。

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鉴于工业险费率的厘定,应兼顾到保险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危险程度等因素,所以,对有些单位虽使用同样的原材料或生产同样的产品,但由于工艺流程及设备现代化程度的不同,故在厘定费率时也予以区别对待,对有些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由于生产内容与名称并不相符,如军工机械制造改产民用消费品等,类似情况应按实际生产的内容订费率。

划分原则如下:一级工业险,1、以钢铁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铸造及各种重型机械、机器设备制造、钢铁制品、部分纯钢铁制品等工业。

财产保险费率规章1及工业级别表

财产保险费率规章1及工业级别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财产保险费率规章一、凡符合参加财产保险的各种单位,其保险费的计算,均应依照本费率规章办理。

二、本规章所规定的费率,均按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如中途退保或保险期限不满一年,应按《短期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应交保险费。

三、本规章所规定的费率依据投保单位的全部财产全部投保所制订,每一独立核算的投保单位原则上适用一个费率,如果投保单位只将部分财产参加保险,其费率应根据其占用性质及危险程度订定,但若部分保险财产与其他保险财产在同一个处所的,则不得低于其行业适用费率,在单独一个处所的,按最高危险程度订率。

四、保险费率分为工业险、仓储险、普通险三类,计分十三个号次,详见财产保险各险种费率表。

1.工业险费率。

按投保单位的主要产品分为六级(费率号次1-6),详见《工业级别表》。

如果投保单位的名称与生产的容不符,应按生产容确定费率。

2.仓储险费率。

包括仓库、露堆、罩棚、油槽、储气罐、地窖、囤船等,不分建筑结构,均按投保单位所属专业和所储存物资的种类并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费率号次7-10)。

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的划分等级详见《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

3.普通险费率。

按保险财产所在建筑物的占用性质分为三级(费率号次11-13)。

五、各种附加保险费率1.投保财产需要加保各种附加保险的,其费率按各地报经总公司核准的费率执行。

但若投保短期保险的,其费率应按《短期费率表》的规定计算保险费(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除外)。

2.财产保险的各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六、专项财产保险费率1.煤矿财产保险费率。

2.有色金属矿矿下财产保险费率。

3.油田财产保险费率。

4.在建工程费率原则上根据单位所属类别及占用性质厘订,但不得低于当地公司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

七、停工费率工厂因各种原因全部停工并经上级核准的,停工期间按仓储险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一、二、三级工业险按照费率号次(7)储存一般物资计算保险费;第四、五级工业险按照费率号次(8)储存危险品计算保险费;第六级工业险按照费率号次(9)储存特别危险品计算保险费,停工期间多收的保险费应计算退还投保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6•【文号】保监发[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2001年6月6日)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理顺财产保险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使用新产品,现就财产保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发送各保监办和有关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该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需履行有关报备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修订,各保监办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批复保险公司申报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抄送各保监办和其他有关的保险公司。

申报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该条款和费率,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中国保监会以备案表的形式决定是否核准。

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其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总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表后,其分支机构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意识的增强,财产保险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规范财产保险市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条款1. 定义和范围:保险条款是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主要内容的文字描述。

保险条款的范围应包括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和免除责任等内容。

2.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保险标的物在意外事故中损失、灾害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损失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3. 免赔额和免赔率: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赔偿时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即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之前,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一定金额或比例。

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设定,一方面能够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教育。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保险条款还应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保险纠纷时,能够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

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 财产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的一定金额。

财产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应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保险费率合理公平。

2. 车险费率的管理:车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险种之一。

为了规范车险费率管理,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车险费率测算模型,综合考虑车辆的品牌、型号、市场价值以及驾驶人的年龄、驾龄、性别等因素,科学测算出合理的车险费率。

3. 保险费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险费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灾害风险以及投保人的理赔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

01.1财产险基本险附加责任费率表

01.1财产险基本险附加责任费率表
0.88
5.00
10
金属材料、粮食专储
0.35
0.15
0.50
0.20
0.04
0.01
0.45
1.00
普通类
11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
0.65
0.35
1.00
0.20
0.08
0.01
0.56
1.60
12
详费率表
1.50
0.50
2.00
0.20
0.03
0.01
0.36
2.40
13
详费率表
2.50
0.40
2.90
0.20
0.04
0.01
0.05
3.00
注:普通类12占用性质: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写字楼、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农场、牧场、林场、科研院所、住宅、邮政、电信、供电高压线路、输电设备。
普通类13占用性质: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修理行、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
财产险基本险附加责任费率表
类别
号次
占用
性质
基本险
费率
附加险1、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
附加险2、水管爆裂
附加险3、雪灾、雹灾、冰凌
附加险4、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附加险5、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综合险费率
附加险1、费率
附加险1、加基本险费率合计
工业类
1
一级工业
0.60
0.40
1.00
0.20
0.05
1.27
6.40
6
六级工业
5.00
2.00
7.00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外,还可以自发现第二次违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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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2009版)及其附加险条款)第一部分主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表
区域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区域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区域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区域系数+其他灾因损失占比×其他灾因区域系数)
注:基本险的区域系数为1
各灾因损失占比表
标的实收费率=区域标准费率×保额系数×绝对免赔额系数×个体风险评估系数
保额系数表
一、扩展类
(一)除下列(二)-(七)扩展类附加条款,每个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2%。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二)“K62.85%扩展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5%。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三)“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10%。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四)“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10%。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五)“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K12.地震扩展条款B”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10%。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六)“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的费率为主险年费率的60%-100%。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七)“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的费率为主险年费率的60%-100%。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二、限制类
使用限制类附加条款每个条款最多可以按主险保费减少0.2%,但无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附加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总保费的2%。

三、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使用相关费率表,不适用上述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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