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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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

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

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来源:【字体:大中小】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6、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单方可以申领;7、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伤残且伤病残等级被依法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6年1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省的基础上将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提标后增加的扶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继续按原负担比例分担。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一)提供就医便利。

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生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服务证就医时,提供“三优两免一陪服务”(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门急诊免挂号费、定点医院住院免陪护费,提供就诊陪同服务)。

对疑难、急重症需转上级医院诊疗的对象提供转诊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基层医疗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二)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

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

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

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篇一街道辖区目前有4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一)生活关怀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

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责任科室:民政办)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

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三)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提高补助标准,已高于这一标准的市州和县市区应维持现标准,可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补助。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申办程序(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助政策落实,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方案》(x办[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助对象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具有本市户籍系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落实各项扶助政策(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1.实行城乡统一扶助金标准。

x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

我市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扶助金差距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同时,x财政每人每年再提标420元,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05元、375元,并按国家规定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湖南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湖南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湖南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大家好,关于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嘉奖方法许多伴侣都还不太明白,今日我就来为大家共享关于湖南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的学问,盼望对各位有所关心!本文名目湖南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湖南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湖南独生子补贴查询湖南独生子补贴多少钱湖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湖南独生子女证有什么补贴和待遇一、湖南农村独生子女补贴1、湖南独生子女补贴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二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嘉奖金。

2、子女在14岁前每月5元一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退休每月领取嘉奖金80元或一次性领取5000元嘉奖金。

3、对于嘉奖来说,需要在退休后去申请,带上证件经过审核公开后就会发放到账二、湖南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嘉奖的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全部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3.达到嘉奖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嘉奖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三、湖南独生子补贴查询1、湖南查询独生子补助需要预备好本人和父母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政府或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查询。

2、3此外,还可以通过中国社会保险公众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查询,操作简便,无需到现场办理。

3、需要留意的是,查询时应当留意核实个人信息的精确性,确保查询结果的正确性。

四、湖南独生子补贴多少钱1、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到子女满14岁为止,每月发放5元至20元的嘉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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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
幸福人家网 2007-1-30 9:44:59 【字体:大小】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湘人口发〔2006〕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实行扶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的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扶助的内容
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项目,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二)扶助的目的和意义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财政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三)扶助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

制定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并落实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扶助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通过县级财政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逐步建立健全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
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1.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

2.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

3.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
1.独生子女死亡,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盲、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

(四)女方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女性或无配偶的男性,本人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之间。

(2)有配偶的男性,配偶年满50周岁,本人年龄在50周岁至59周岁之间。

农村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退出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2.本人或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
(1)女性或无配偶的男性,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有配偶的男性,配偶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5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

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3月1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门入户进行核实,然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册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并于4月3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州人口计生委与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

每年5月31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年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超龄、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四、扶助标准
扶助金每人每年600元。

扶助金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剔除,不影响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五、扶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筹措
(一)扶助资金
国家启动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项目前,所需扶助资金由省级承担。

国家启动该项目后,按国家方案,再确定各级承担比例。

(二)扶助工作经费在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政策口径宣传资料及《扶助证》的印制等费用;市州主要负担扶助工作的宣传、培训、调查及各类表格印刷等费用;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在扶助工作中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管理等费用。

各级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六、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扶助金通过县级财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专户进行归集,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拨款打卡,直接到人。

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

七、扶助工作运行机制
扶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扶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扶助对象,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
对象个人帐户;公安部门负责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和户籍信息变更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残疾鉴定;残联负责对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残疾人证》的发放;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运行、发放的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扶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人员的查处。

八、组织领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工作。

九、责任追究
(一)对下拨扶助金不到位、管理不善,影响扶助工作落实的重大问题,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要严肃查处。

(二)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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