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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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银监局等部门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银监局等部门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做好山西省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并银发[2016]7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山西省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并银发〔2016〕7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等有关要求,满足我省养老服务业金融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服务原则。

以满足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多层次养老金融组织体系。

坚持商业可持续性原则。

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倾斜。

二、多措并举,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三)增强政策引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监管(一)建立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并充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增加省审计厅、省编办为成员单位,作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并履行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职责。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审计、编办、监察、人事、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应当设立以市长(专员)为组长的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

依法设立省级(市、地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是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并人口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人口发[2012]53号)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高新区、经济区:为了进一步关心关爱独生子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2:《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申领表》(略)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家庭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父母。

设置两种扶助金发放项目:1、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2、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关于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1、发放条件:领取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太原市户籍人口;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独生子女死亡;④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⑤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符合以下情况也纳入本项扶助范围:①独生子女死亡后离婚再婚的一方,与现配偶累计无子女的;②独生子女死亡后丧偶再婚的一方,与现配偶累计无子女的;2、发放标准从独生子女死亡之月起至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止,每人每月各50元。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晋财综〔2018〕2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8〕25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03
•【字号】晋价费字[2003]199号
•【施行日期】200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3]199号2003年7月3日)
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晋审人函[2003]1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人每科80元收取;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0元收取。

不另收报名费。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照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3]4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考试收入用于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考试(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刷和运输、巡考、阅卷等费用以及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了《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37-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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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无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J], 无
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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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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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资助中心关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有关工作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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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资助中心关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有关工作情况总结篇一:2014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工作总结2 014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工作总结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为维护学校乃至社会稳定,增强大学生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在学生资助方面做了大量务实的工作,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资助经费落实到位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家庭经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对贫困生助学进行认真的评选,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1、成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副校长王虎平同志任组长,成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2、各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相关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班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传达学校有关资助工作的精神,并以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把握资助工作的政策和精神,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初步的审核,并经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民主评议认定,及时向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材料。

4、制订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试行)》、《****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对每一项资助工作,都坚持做到:班级民主评议、各二级学院初审认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三级评审认定程序,然后校内公示,并公示举报电话及信箱,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晋政办发[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五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人行太原中心支行2009年9月)第一部分总则为全面客观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在山西省的实施效果,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号)精神,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战略,决定在山西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评估对象、方法及机构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以省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晋商银行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

二、评估方法(一)本评估方法采用百分制。

(二)每一被评单位可在评估的八项内容中选取得分较高的五个单项作为计分标准,五个单项评估分之和除以5为金融机构总评分。

(三)单项评估分=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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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财煤﹝2014﹞56号
【发文日期】2014-10-20
【实施时间】2014-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以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努力帮助企业度过目前生产经营困境的有关精神,考虑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即,经研究,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部分煤炭企业历年因下文所列原因形成的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退库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本次退库处理的多缴基金:
1、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基建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文件,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文件(文件中须注明准予企业按批复能力组织生产),企业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煤种发生变更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后,未根据晋财煤〔2009〕11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导致其未按事实依据形成时间调整征收标准而多缴的基金;
2、企业基建矿井未根据晋财煤〔2011〕10号文件要求及时申请工程煤认定,适用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而形成的多缴基金;
3、企业预缴基金后被整合,无法在原缴费主体进行抵缴形成的多缴基金;
4、因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多缴基金。

二、对符合晋财煤〔2014〕45号文件规定,确因矿井适用基金征收标准变更导致多缴纳基金、因企业申报错误或征收信息错误等原因形成的多缴基金,属于抵缴周期较长且到今年年底无法完全抵缴的,地税征收机关应在2014年11月征期结束后核实轧账,对无法抵缴部分予以一次性退库处理。

三、对符合上述一、二情形的基金退库,其程序为:
1、由相关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多缴原因及计算过程,填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审核表》(表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相应的基金专用缴款书(基金专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有关批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一并报送。

2、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初核,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核实;初核同意后在审核表签注意见,同时填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表》(表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退库表》),一并报终核地税机关审核。

终核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票据原件和批件原件及时退还企业,并通知企业与同级财政部门对接退库事宜。

3、终核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并在《审核表》签注意见后,将分户汇总的《退库表》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终核结束后,终核地税机关应将签注意见后的《审核表》退送主管地税机关和企业,并将留存的《审核表》、《退库表》和企业附送的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各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和各县(市、区)地税局为终核地税机关。

4、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企业缴纳基金时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户填录省财政厅印制的《收入退还书》,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03)中予以退还;最后会同同级国库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地税和人民银行支行各分支机构接文后,应迅速组织部署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受理企业多缴基金申请,认真核实相关资料,将审核无误的退库资料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注重提高效率,会同国库部门及时办理退库,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
1、附件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审核表.d o c
2、附件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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